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

一:监理工程师有安全职责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各地建管部门的安全监理文件也对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安全责任做了规定,有些甚至作为地方规范推行。其规定的主要含义就是一句话:项目监理机构应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以往曾经有监理不管项目安全的做法。现在:监理在监管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的同时,必须监管安全并承担监理责任。当安全与工程进度有矛盾时,进度服从于安全。

二: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主要包括哪些

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

三: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安全生管理中,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负责每日的安全监理工作。检查3保4口5临边

五: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有哪些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设备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其应履行的职责如下。①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②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③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现场人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⑤负责本专业范围的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⑦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志。⑧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加编写监理月报。⑨核查进场材料、设备、元器件、配件的原始凭证及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⑩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魁网设备监理师考试频道------分隔线----------------------------

六: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若因受托人怠于注意即有过失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监理合同属有偿合同,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因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害,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受托人若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可免于承担责任。

在工程监理中,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通过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形式确定了委托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履行监理义务......

七: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项目的HSE监督与管理;

(2)根据监理规划的安排,监督项目健康、安全与环境执行情况;

(3)参加研究施工方案和组织设计中有关施工和生产操作中的安全措施;

(4)负责现场的文明施工,保证现场良好的施工环境;

(5)建立工程现场的消防、急救设施和治安保卫机构,建立确保现场操作人员和设备健康运行的措施;

(6)负责与业主安全、消防、卫生部门的工作联系;

(7)负责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8)定期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作报告。

八:监理工程师应如何落实安全监理责任? 5分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监理技术交底、签安全责任书等

九: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有哪些

其实就是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只是你的项目被细化,安排了专人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十:请问: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需要考试么?

请问: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需要考试么?

答:有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这个称谓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都未提及对监理企业和个人对“安全”有什么要求和责任。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整本规未出现“安全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称谓,和安全的责任。

3、只有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提出了对监理的安全责任: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规定:“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鼎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和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条文来看,“规范”尚未跟上!故“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这个称谓应该不成立。这当然只属讨论,不能以我一家之言为准!各地为监理对安全引起重视,对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都对监理人员培训,也在加强持证上岗,他既不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又不是“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考出全国安全工程的,对我们建筑上是无用的。非要考什么A证、B证的。我理解:“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根本没有开始考试过,故“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这个称谓应该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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