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一:求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

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八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开业律师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第四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第五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骇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二)具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三)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 60周岁以下;

(五)经3名执业5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

第九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明显区别于个人生活场所且不少于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地点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四)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

第十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且应符合司法部有关事务所名称检索的规定。其名称依次由上海、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等3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十二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总数不得超过9名,其中兼职律师人数不得超过3名。

第十三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律师事务所专职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六)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八)律师事务所终止、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九)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公开。...余下全文>>

二:求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或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名称为 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 、 、 、 、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 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 万元。其中: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 本所以 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 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余下全文>>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15分

清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章程

清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所名称为:清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广东省清新县玄真路30号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政府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为政府出资设立,日常经费由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人员按公务员管理。本所不参与县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清新县司法局和清新县律师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所主要承担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具体业务范围为:(一) 接受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 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 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 代理符合法律援助的各类诉讼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五) 接受政府和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 接受政府和符合法律援助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七)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章 开办资金数额、来源第七条 本所由县政府出资,提供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活动经费由财政核拨。第八条 本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四章 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第九条 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第十条 律师会议行使以下权利:(一) 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二) 决定律师的业务分工;(三) 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四) 决定本所的重大业务开支;(五) 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六) 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七) 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八) 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一条 律师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律师会议做出各项决议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律师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律师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1月和7月;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律师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律师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本所的其他律师代为行使职权。第五章 主任的职责第十三条 本所的法定代表人是主任。主任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须报县司法局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本所日常事务工作;(二) 负责召集律师会议;(三) 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 聘任和解聘本所部门负责人;(五) 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六) 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第十五条 本所设副主任1人,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县司法局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副主任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第十六条 主任任职期限内因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律师会议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决议并报县司法局批准,可以罢免其职务,选举产生新的主任。第六章 律师的权利和......余下全文>>

四:注册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四条至第十二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部令第41号)

2、律师事务所章程;(依据同上)

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依据同上)

4、资金证明;(依据同上)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依据同上)

6、书面的合伙协议。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暂缓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等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部令第41号)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部令第41号)

4、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5、有3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同上)

6、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司法部令第41号)

7、发起人必须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复审同意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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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律师事务所好办吗?都要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申请人亲自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二)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注册资金多少,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会议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5、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6、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7、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10、合伙人认为应该载明的其他内容。

(三)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的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五)合伙人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期满五年以上证明。

(六)合伙人品行良好证明。

(七)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八)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检索名称。

(九)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十)资金证明。

注意事项海

1、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应提供原件核对,保证书应由申请人亲笔书写,并载明保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等内容;

2、存档证明应为当年度的存档证明(包括委托存档协议书),非本省户籍的还应当提供该存档证明的公证书。

3、合伙人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五年以上证明和合伙人品行良好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合伙人原在外省执业的,其执业经历证明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出具。

4、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

5、如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退伙证明是指其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已经为其办理完合伙人退伙备案手续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全部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必须符合《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办公场所如果是租赁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7、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三个以上备选名称,中英名称相对应,英文名称应以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标注或意译。不申请英文名称的应当注明。

8、资金证明应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且在复核期内不得动用。

9、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在相关申报材料上必须本人亲自签名,不得打印姓名或他人代替签名11、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余下全文>>

六:怎么成立律师事务所?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适合律师执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四)有律师事务所章程和书面合伙(合作)协议;

(五)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注册律师事务所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附则8章6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余下全文>>

八:律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律师法有规定

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九:如何成立律师服务所,需要哪些手续?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鸡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具体流程如下,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7.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余下全文>>

十:如何成立律师事务所

如何申请设立新律师事务所?

一、申请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

二、申报材料

(一)呈报材料目录;

(二)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三)申请书;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章程;

(六)开办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

(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3、个人简历

4、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九) 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省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将申报名称登陆司法部网站统一检索、核准,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名称审核时间为10-15日。

4、名称核定后,省厅审核正式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审批核准成立,并在5日内归入电脑档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司法机关责令补充材料或说明不予批准。

注:

1、程中所指的时间均按照工作日计算;

2、申报新设律师事务所时名称检索不能通过的,经省厅通知应重新填写《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申请重新检索名称,检索时间按省厅收到新的申请起算;

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无需计算名称检索时间;

4、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如出差、休假),时效自该特殊情况消除后开始计算;补充材料的、审批时限按照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5、在我省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其申请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向省厅为其提出调档申请,在省厅收到其档案之后,再开始办理申报设立律师事务所;

6 、申请人在申报设立机构时,在申请表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事项上请填写律师机构的固定电话;

7、申请新设律师机构的,在机构批准设立后2周内应申报办理所有发起人的个人执业证;

8、新设律师机构须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验收后方可开业,验收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规章制度、行政人员到位情况、发起人执业证办理情况、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办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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