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拜托各位大神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完整,避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在部规定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未发布前,按部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的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项目的财会工作管理制度,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规范会计工作。 第三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部财务司指导。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四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外资借款和经批准用于小型基建项目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开立专户(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与大中型项目建设资金一起开立专户),单独存储管理,禁止铁路建设资金多头开户,禁止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 第六条 列入计划的铁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对外投资、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拆借。 第七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事业费开支;不得垫付更改支出和大修费用;不得用部拨建设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 第八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铁路建设基金拨款的存息收入,年内一律转入本款源拨款,禁止悬挂往来,严禁由存息收入列支费用。存息收入形成的基建结余资金为部资金,在第二年由部收回或抵作铁路建设基金拨款处理。 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基建计划。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等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据此执行和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对项目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行政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有关的财务规定,严格审核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取得建设监理部门的审查签证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和设备购置的结算业务。

二:射手和什么相配最好?

白羊座

最来电的星座:射手座

配对指数-100分[白羊居上风]

同属火象星座,两人都是热情如火;

恋情发展快速而浓烈,性格、观念接近,

所以是耀眼的一对。

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的问题

是有矛盾,其他行业也如此。

这就是工程中备受争议的“甲供材料”的问题。

实践中,甲供材料屡禁不止,是因为它有好的一面,它可以统一材料的质量(注意,是统一,而不是保证!),但也有明显的缺陷,例如:大多数甲供材料价高质次、业主从中牟利、施工单位利润减少等等,影响工程质量、处增加工程造价,所以在很多地区或行业已发文禁止。

但真正杜绝,可能不是短时间能做到的。

四:《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深入落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铁路总公司于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1月上旬展开为期20天的集中宣传贯彻活动。2013-12-30 19:08:57 来源:新华网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在2005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铁路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新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共8章108条,是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的。

《条例》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比,对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以及社会公众对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等作了全面规定,确立了铁路“大安全”的理念,其内容更加全面。主要变化有:

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

二、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

三、增加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

四、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

五、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首次从立法的角度对铁路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内、外部环境、监督检查等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从铁路运输安全扩展到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几个方面,同时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对铁路运输企业规定了35项义务。《条例》的出台,是新的铁路管理体制下,对依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确保铁路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行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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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允许民间资本投资铁路产业属于社会管理吗

民间投资是来自于民营经济所涵盖的各类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个体投资(居民个人的生产性投资和住宅投资、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投资)私营企业投资 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以及集体企业投资。

建国50多年来,民间投资经历了改革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

(1)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以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微乎其微。

(2)改革开放以后,民间投资真正迎来了大发展的机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2010年7月2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等20多个部门分别承担相关任务。

《通知》明确,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方面,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相应的对口部门如交通运输部、民航局、电监会、国资委、工信部、能源局、铁道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在民资参与发展医疗、教育和社会培训、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领域,由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通知》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通知》还指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应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包括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等。 《通知》特别提出,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其中,要求法制办负责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其中,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而发展改革委等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通知》还要求,涉及的地区、部门应对上述任务分工进行进一步的分解细化,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从投资分布的行业看,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制造业等一般竞争性行业,而国有经济在自然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业的控股投资占比超过70%。 铁路 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余下全文>>

六:铁路建设工程技术是否属于招投标法中所说的专用技术

1、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及管理规定,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占主体的项目,单项规模超过200万以上的必须招标,协议金额3亿多,肯定是违反了国家招投标法律;

2、铁路集运站工程,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都可以施工,中铁、中建施工企业N个工程局或公司都能完成。不属专利或专用技术。

3、专用技术属少数几家单位撑握。

七:中国铁道部长是谁?和那些下属都是什么关系?

现任铁道部部长盛光祖。

铁道部主要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铁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政策,拟订铁路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年度计划,参与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建议。

(二)组织起草铁路行业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有关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承担铁路安全生产和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统一管理铁路运输组织和集中调度指挥工作,制定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规范铁路运输市场,协调、指导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铁路国有资产,管理国家铁路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五)负责国家铁路财务工作。按规定管理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铁路资金。依法承担铁路运价管理有关工作。

(六)承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维护铁路建设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七)研究提出国家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八)拟订铁路行业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规程,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科技合作交流、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依法负责铁路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铁路专运、特运和治安保卫工作。

(十)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应急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铁路卫生防疫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铁路卫生监督。

(十二)负责铁路外事、国际经济交流合作和国际联运工作,管理铁路涉及港澳台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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