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法律关系

一: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钉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因行政职权的配置、行政职权的行使和对行政的监督经行政法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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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关系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

四: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五:简述行政主体、行政人和行政相对人相互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人就是行政主体,不是自然人。行政人本身就不是规范的用词,严格订说起来,法律上根本就没这个术语,只是一些人不规范的用就形成了这样大家从意思上能够理解的用词。法律文书上是绝对不允许这样使用 的。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是管理者。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者。双方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六: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礌予以解决。

七: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八:行政法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九: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订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具有不对等性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十: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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