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判决书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7-29

【正文】

《最高人民鸡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余下全文>>

二:行政判决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吗

判决书一律公开,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判决需要到做出判决的法院查询。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

三:法律文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吗

法律文书上网公布让公民可以查阅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是审判公开的一大进步和重大举措。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可见,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调解书是不公开的。

另外,法院行使审判权,此时是司法机关,而不是以政府行政机关的身份地位作出法律文书,不同于政府的信息,政府是行政机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 文书的公开与之不同,应当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公开是审判公原则,满足公众查阅裁判权的需要。

四:民事判决书原文内容在网上公开违法吗?

合法,即使不公开审理的宣判时可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第一案:政府还能无可奉告多久

所谓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不了了之。8月1日,70岁的董铭老太太及其代理律师何国平终于等来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起因于,董铭的父亲于1947年花200两黄金购买的一处房产,房屋原始资料在徐汇区房地局保存。2004年5月,董铭老太向徐汇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查阅该房屋产权相关原始材料,被拒绝。因此,董铭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将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驳回了董铭的诉讼请求,董铭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6月21日,二审法庭上,被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突然提出,上诉人要求查阅其父亲董其昌名下的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资料根本不存在。这样一来,对被上诉人就上诉人诉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或免于公开,已无进一步审查的必要。

在此之前的7月26日,在《2005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的有关负责人透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提交相关部门,走上了立法轨道。新华社的消息称,为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将对政府信息公开设强制性要求。

这表明,党和国家对信息化工作及信息化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对于信息化立法,中央多次提出过明确要求。在最近两年的人代会上,许多代表也曾提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议案,表达了人大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迫切心情。

建设法治政府,政务公开必须要有立法保证,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从1999年中国社科院成立专门机构开始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到2002年“起草成文”,再到今天“走上立法轨道”,历时六年。这样的速度,真可谓“蜗牛式”立法。究其原因,实为认识难题太多。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专家们会碰到很多难题的困扰,仅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范围划定就涉及太多的细节。又比如,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该是政府各级部门,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也受到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者碰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这就涉及如何划定保密范畴的问题。专家在草案里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例外”,当然,每一个例外如何掌握,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明确。比如说保护个人隐私。那么究竟什么才是个人隐私?需要在实践中明确界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的七个例外情况包括:《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秘密;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可不公开。

但具体到何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其确定标准还不明确,政府可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继广州市政府2003年初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上海、湖北、成都、杭州等省市也先后制定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存在内容不够广泛、公开形式不够规范、信息失真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到底难在哪儿?

信息是一种资源,掌握了某类信息实际就是掌握了财富,所以拥有信息的人很难得有愿意和人分享,这更说明制定法律的必要性。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一种简单的办事制度,需要通过条例把它作为一个法定的义务。

在实践中,认识和观念问题给政务信息公开带来的阻力最大。另外,从各地政府已推出的政务公开措施看,只是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缺少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个别地方规定要公开“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但具体公开哪些“情况”却语焉不......余下全文>>

六:行政机关不按判决书要求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怎样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法院判决政府信息公开案,我本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者只给答复,主要内容根本不公开,只作答复,合法吗?

本来跟政府打官司就是个扯皮的事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九:非案件相关公民,如何查看民事判决书?可以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向法院申请吗?普通公民是否可以查看法院民事

不可以。只要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能查阅判决书。法院案卷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内。

十:人民法院把判决书公布在网上有什么作用

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转发如下:

[中国日报社记者]:第一个问题,请高法再强调或解释一下,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意义是什么,有没有什么侧重点,我们为什么要发布这两个规定?第二个问题,昨天的媒体访谈会的时候,有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反映,如果双方均不愿意裁判文书上网,是否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这种情况一般应该怎么处理?

[贺小荣]:我首先谈谈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裁判文书为什么要上网?裁判文书是对当事人争议和纠纷的裁决,按道理说,裁判文书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影响,所以当事人看这个文书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很多人会提出疑问,为什么一个文书要让全社会都看到,社会公众对这个文书会有兴趣吗?这时,我们就要看一个裁判文书的社会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我粗略梳理了一下,裁判文书上网大致公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一是可以大大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案子怎么判决,当事人诉请到法院,他的诉请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来认定,适用了多少证据,形成心证的过程,都应当呈现出来。裁量权公开了,就可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所以,裁判文书的公开,首先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裁判文书公开以后,最大的压力是来自法官,过去裁判文书的公开幅度非常有限,现在已经是互联网时代,一个裁判文书的信息可以翻倍、成倍地复制和快速扩散,这对于法官职业化水平、文字驾驭能力、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裁判文书的公开对提高法官的素质非常有价值。

三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大家知道,现在建立以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市场经济最要求的就是诚信,现在中国社会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打造一个诚信社会。裁判文书公开以后,把违约、侵权、不讲诚信的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对于打造一个诚信社会价值巨大。

四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地做出预期,我明天应该做什么,我做什么是合法的,做什么是不合法,通过看大量裁判文书可以了解。

五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大量的案例上网之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人再不会有无米之炊的问题了,可以有大量的研究素材。

六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统一上下级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随着裁判工作的公开,法官对适用法律的问题、统一性的问题要大大的缓解。过去老百姓议论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裁判文书大量上网之后会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大家都有了共同的标准。

七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任何一个裁判文书都要符合逻辑,当事人的诉请、推理过程、结果的正当性要向全社会宣告。任何外来的不当干预都没有入手途径,只要裁判文书能够全面、如实的上网,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价值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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