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首先是有接受教育服务的权利,学校的教学活动应该符合国家规范,并保证教学质量;
其次,学生在校期间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学生有组织社团,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学生对校方失当和违法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二:《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哪些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1、健康权。学生的健康应该受到学校的保护,即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不得有损于学生的健康。更不得心体罚等恶劣手段损害学生的健康。 2、受教育权。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其学籍,否则就是争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即使在高中阶段,学校和教师也不能轻易行使停课或开除学籍的处罚手段。 3、 姓名权。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姓名权利,不能图省事用错别字代替学生名字中难写的字。 4、 隐私权,即学生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探究学生的隐私,更不得散布学生的隐私。 5、 休息权。学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期休息、按时上下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争夺学生休息的权利。 6、 著作权。学生的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学生有权发表和出版自己的作品,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其作文及相关作品不得由教师随意发表。如果引用或发表了学生的作品,不仅必须署上学生作者本人的姓名,还必须付给稿酬。 7、 发明权和专利权。学生有权进行发明创造,其发明创造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后也可以享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8、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生在学校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不受教师意志和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9、 批评建议权。学生作为学校的成员之一,有权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这是学生应该享有民主权利之一。 10、 结社权。学生有权组织合法的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有权参加合法的群团组织。 11、社会公益权。学生作为社会成员,在学校里也享有社会公益权利。社会公益权包括享受社会公益利益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的这种权利。 12、 人格尊严权利。学生的人格不受侵犯,教师批评和处罚学生时,不得用污辱性手段损害学生的人格,如罚站、罚跑步、罚劳动等做法都是对学生人格尊严权利的损害。 13、 生命权,学生在学校期间其生命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尊重,任何危害学生生命的行动和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14、 抗议权,学生的相关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抗议。其抗议权不受被抗议人的地位和年龄及身份的限制。 15、 投诉权。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和部门进行投诉。这种投诉权包括诉讼权利。 16、 获得帮助权。学生在学校中遇到本身能力所无法解决的困难时,有权要求教师和学校提供帮助。 17、 通信权。学生有权与任何人进行通信,其通信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和教师不得侵犯变种权利。 18、 言论自由权。学生所享有言论自由权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相同。学校和教师无权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权。 19、 公平权。学生有权要求获得与其他学生相同的公平待遇。这种公平权不得受到歧视。 20、名誉权。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也享有名誉权,即使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教师也不能用污辱性语言或手段损害学生的名誉
四: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高等学校的学生除了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之外,还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五:学生最主要的权力是?
有 受教育权力自由权人身权就业劳动权我认为没有保障的是就业权 和人身自由权比如说参考资料:有 受教育权力 ...
六:《教育法》中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郸)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是?
受教育权
八:中国享有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受教育者即楼主所谓的中国学生。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学生的规定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这些也说明了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一些权利及义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令你满意,祝君天天好心情:)
九: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毕业生在整个毕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获取信息权。
(2)接受就业指导权。
(3)被推荐权。
(4)选择权。
(5)公平待遇权。
(6)违约及求偿权。
(7)毕业生有在择业期(两年)内将其档案、户口在校保留两年的权利。
(8)毕业生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