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水审查细则

一:桶装水的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二:新的GB19298-2014实施后,那纯净水标准GB/T17323还有效吗

有效,这是二个不同用途的标准。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第3章定义的产品。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5-24

代替标准:GB 19298-2003;GB 17324-2003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三:《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中《瓶(桶)装饮用水类》所指的灌装局部具体指的哪些部位?

局部百级一般要求灌装料液和封盖区域

四:新食品安全法要求桶装水,生产许可证快到期,而又不能再次申请QS新证,请问水厂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

一 饮料类,肯定需要办理   二 因为不知道您的具体产品,不能说的太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就需要将企业采用的标准在监管部门备案。   三 受理单位为市质监局,审核单位为省质监局。   四 QS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供的必备材料主要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食品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及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等的具体要求,企业要想获得QS许可证,一定要尽早完善和准备好下列文件资料:   1.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份。(换证申请);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3份。   5.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无国家标准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   6.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7.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8.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9.设备布局图3份。   10.工艺流程图(附关键参数说明)3份   11.治理结构图3份   12.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3.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产品比对实验报告、委托检验协议及报告。   14.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15.各项质量安全产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单;   16.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及有权使用证明(购买凭据、合同或企业自我承诺书);   17.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清单及文本;   18.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19.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   20.申请书格式文本(自行下载)   21.各项企业质量安全记录(与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对应)   22.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员工健康证、检验员证等)   以上是一些必备的文件资料,具体核查时还要查阅子文件以及与现场核对进行详细考核和评比,仅靠经验和关系以及侥幸心理的时代已经结束,只有用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投入,认真落实才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根本保证。

五:国家规定的商品饮用水的标准是?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饮用水卫生标准大幅提高 由原来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检测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等项目。

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是1985年首次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此次大幅度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数量,主要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一些地方水源水质较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新标准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且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等。

新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中,有机化合物指标包括绝大多数农药、环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评价饮水与健康关系的重点;同时增加检测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一般理化指标反映水质总体性状,感官指标是人能直接感觉到的水的色、浑浊等,这类指标最容易引起用户不满和投诉。

根据试验验证,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据介绍,标准中的106项指标包括42项常规指标和64项非常规指标,常规指标是各地统一要求必须检定的项目。而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报国家标准委、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

从2008年起,3个部门将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六: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什么时候执行

替代情况: 替代GB 19298-2003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4-12-24

实施日期: 2015-05-24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5-24

七:《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于什么起实施选择题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单位】建设部、卫生部

【法规文号】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发布日期】1996-07-09

【实施日期】1997-01-01

【备注】2010年修订:

依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2016年修订: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31号)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建设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三、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并删除第二款。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六、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七、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