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

一: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与效力待定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需要撤销权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是撤销权人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无需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法律上,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弧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三:法律上,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几个月?

一个月.

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五: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怎么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否则后果自负。

六: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

无效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七: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别有哪几大类

您好!无效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

八: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为什么不是形成权?

1、理论通说,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也不例外,但其又是形成权中的一个特殊形式。因为形成权是直接能够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而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才能得以实现(参见合同法第54条)。

2、与其形成对比的是,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第三人拥有的撤销权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拥有的撤销权,这两个撤销权是直接行使并且发生撤销效果的。因此目前有学者提出立法建议,赋予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直户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能力,让其归属为完整的形成权。

3、以上只是理论存在的争议,但从做题的角度来说,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肯定是属于形成权。

九: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这种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定为无效。其特征在于:(1)违法性。无效合同都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应当实行国家干预,而不能将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完全留给当事人。(2)自始无效性。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得承认此类合同并对之加以保护。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3)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即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能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能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能履行。如果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4)无效合同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因此无效合同无须经过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确定其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审查,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看,没有一个统一的条件,但是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有效合同所应具有的特征,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来看,有效合同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合法的一般准则,也应当适用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生效也就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按规定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需有第三人做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②这种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后,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人对此予以承认,则合同生效。否则,则合同无效。在权利人承认或拒绝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因其缺少生效的积极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同时又因其有别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无效合同的消极要件,不能认定为无效;2、具有成就所欠生效要件的可能性,所欠生效要件并非法定不可能,而主要是由于当事......余下全文>>

十:效力待定合同如何理解?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 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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