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作为刑法的法治国思想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市民社会确定了法律的统治。在刑事审判中, 罪刑法定原则特别具有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作用。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也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出入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定罪判刑。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可以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将它明文制定在刑法典之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又是一条残缺的原则,有其局限性,它是以一种现实的社会代价去换取理想中的法律真正的、完全的公正,这是因为刑法作为一种规范将永远要滞后于犯罪,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犯罪不能被绳之以法,也就是要放纵一些犯罪,由于福定类推,便会导致:假如法律未对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也不能对其定罪处刑。解决的方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制度,及时更新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使其适应新形式、新情况的需求。
二:名词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原来只需要用一句话概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是其基本的含义,但是现在对于此原则就不能只用这一句话来概括了,还需要了解,法定的含义,那就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实现予以规定。”
若你是要答卷的话,基本揣这样回答就可以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三:怎样简单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 比如这样的行为虽然社穿危害性极大,只要刑法没有规定就不为罪。刑法规定是3年以下就不能判4年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四大派生原则含义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五: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六: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是指什么法 20分
当然是刑法及相关涉及到刑罚的单行法,就是广义的刑法
七: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丁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八: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来源?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鉴署的《大宪章》,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条被德国学者修特兰达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这一观点虽然有某些学者如泽登佳人、风早八十二、横山晃一郎等教授的反对,但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大先章》,但它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却是十七、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运动是对中世纪封建专制主义的反动,因而它以人的解放为追求的价值目标,由此确立了个人本位的政治法律思想,从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启蒙思想的主要理论形态即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强调个人的安全、自由和民主三种价值。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刑法基本原则的诞生,完全体现了古典自然法所确立 的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以人权保障为己任。但由于古典自然法学派过分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因而刑法制度的设计完全从保障个人自由出发,忽视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不利于建立法治社会,从而遭到了刑事实证法学派的抨击。实证法学派宣称的基本目标是从罪犯本身及生活于其中的自然 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因此,刑事实证学派设计的刑法制度以社会保护为重心,但也没有对个人完全否定,恰恰因为它含在寻求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均衡,所以不满足于支持社会反对个人,它也支持个人反对社会,从而在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之间寻求平衡,从而罪刑法定原则也从建立在个人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基础上的绝对罪川法定原则过渡到了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变化,主要是指从完全取消司法裁量到限制司法裁量;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被告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等,都没有违背人权保障的宗旨,同时又增加了刑法的灵活与适应性,以求得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更好的平衡,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双重机能。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变化,既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内在的完善机制,可以跟上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即它的变化并非自我否定,而是自我完善;也体现了刑事实证学派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均衡的原则较之古典学派的个人理论的进步。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通说认为,罪刑法定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有以下三个方面:
1、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对当时的教会权威和封建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提倡理性主义,主张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等。虽然在许多问题上,他们之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大体上表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称为国家主义学说,另一种倾向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这种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它的保障人的权利的思想,被认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思想。因而可说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孟德斯鸠也是启蒙思想家,主张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是他所提倡的三权分立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政治法律方面的直接思想基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君主和专制,认为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为......余下全文>>
九: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关系
前者是犯罪的处罚原则,属于诉讼法的概念;后者是犯罪认定的理论,属于刑法的概念。两者没有直接关系。
十: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什么
是由刑法与民主的关系、刑法与自由骇关系、刑法与秩序的关系决定的:是为了实现人民意志,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必须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折射出当代中国是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其价值取向的,其核心是实现刑法对人权价值的有力保障。
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