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物业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招投标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师暂行规定》《业主大会规程》《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等
二:与物业工作相关的全部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合同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还没完,这些是比较常用的。。。
前面带黑点的是最常用的。。。
三: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民法通则
消防法
国家部委的相关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地方性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等等,各地区地方政策不一一列举
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当地一些物业管理法规(包括红头文件)
五:国家关于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关于物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
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发布)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7月19日发布)
5、《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年9月10日发布)
6、《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7、《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
六:物业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业主大会规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七: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从保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八:法律规定小区物业需要履行哪些责任与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有如下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余下全文>>
九: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当地《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法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规章)。
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