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施工合同

一:甲供材施工合同中怎么约定

甲供材料的种类要标记清楚,然后就是甲供材料的品牌种类标注,其次就是甲供材料的收货、验收、补货、退货等问题的约定。

二:甲供材料是不是就是说是甲方去买的

第一点:“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第二点: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也需要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购销合同。

不清楚的再追问,希望采纳。。。

三:装修施工合同中甲供材料怎么约定

甲供材料的种类要标记清楚,然后就是甲供材料的品牌种类标注,其次就是甲供材料的收货、验收、补货、退货等问题的约定。

四:含甲供材的建筑施工合同取多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合同总价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票版本才能基本上判断出需要多少份。

比如合同总价8000万,百万元版本票据,80份票据应该够,申请85份应该满足使用。

五:建筑工程预算甲供材怎么处理 5分

建筑工程预算甲供材处理方法如下;

1、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一样,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施工单位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建设单位,即应退款为:甲供材料总值*(1-采保运杂费率)。

2、甲供材料应该是计价的,即在计价程序中,甲供材料应在基价的直接费中列为未计价材料。并计取各种间接费用后形成工程造价。在结算时,以含税工程造价减去[甲供材料总值*(1-保管费率)]。在实际工程中大多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让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

3、甲供材料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计取各种费用后,在税后退还甲方。其单价按市场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价计补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数量按实际提供量退。

“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

六:现在的建筑工程中是否允许甲供材

建筑施工工程允许甲方供材,在合同条款中材料设备供应条款中注明甲方供应材料名称即可

例如:

合同条款二.材料设备供应

1.甲方供应材料:水泥,石子等(定额规定主材)

2.乙方自行采购材料:除主材以外的辅助材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应计入施工方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包工不包料的项目,开建安票应是按实际“工”的部分开具,交税按包工包料金额计算交纳。 建设方凭材料供应方发票入账。

建设方就是日常说的甲方

鲁地税函[2008]2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的通知

七:甲供材料的税金应该由施工企业还是甲方缴纳,施工方是以不含甲供材料价款形式签订合同的。。 10分

看看下面的资料对你有没有帮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安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其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和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六)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弗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九)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所在地。

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余下全文>>

八: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未就甲供材的下浮作约定,结算时,甲供材如何结算?

10年前按工程类别区分取费标准的时候,是以直接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甲供材税前扣除。

近年来的取费一般都是以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计取管理费、利润,与材料费没啥关系了,甲供材由甲方凭采购发票单独做帐,不进入工程造价不就啥事没有?

九:营改增后的承包方和发包方签合同是清包工还是甲供材

十: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怎么扣除?

清单计价中,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置了扣减表格,(在直接费内)直梗输入材料及价格就行,它的总价在直接费之前,不能计取各种费用!!(包括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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