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局工作职责

一:保密局主要是什么职责,职权大吗?

国家保密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都有,到了区县一级,一般改称为“机要保密局”,但承担着国家保密局的职责。国家保密局是一个负有检查,督促各政府机关履行《保密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它可以明确政府机关的各类文件,汇报、报告,统计数据等材料的机密等级。 职责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保密工作的决定、指示,组织和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制度在全市的实施。   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改进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涉外等领域和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宣传报道等方面的保密工作,防止重大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管理、指导、检查通信和现俯化办公设备的保密技术工作,推广保密技术设备通信的应用,不断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五、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党、政、军和人民团体及其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和参与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保密工作经验,研究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协同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保密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本行政区域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保密局的职责

国家保密局是对政府内部的文档,资料等方面的管理,就是负责政府保密工作,查处泄密,涉密案件,保密文件,内部电脑保密,及文档销毁等等方面的管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根据《保密法》已经相关规定,国家保密局既是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又是依法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能,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保密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人民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命令、决定,制定具体落实的措施。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保密工作计划,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

(四)拟定保密法规,经立法机关批准后颁布;制订或会国家保密局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

(五)指导、协调党、政、军、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各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依法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负责依法对国家秘密的有关密级鉴定工作。

(七)制定保密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写、审定保密宣传材料;负责指导保密工作调研和理论政策研究。

(八)指导和组织有关各单位依法对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订保密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编写教材和实施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组织或参与对重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国家秘密的泄露采取补救措施。

(十)制订保密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申报和管理保密技术经费,组织实施保密技术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党政保密电话专网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保密工作,负责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批和年审,组织实施对通信及办公自动化保密技术检查,负责对涉密计算机网络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对外经济合作中向境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国家保密局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境外机构和公司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处理有关涉外保密工作。

(十三)负责对携带秘密级国家秘密出境的审批、签发《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工作。

(十四)检查、指导全市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负责指导测绘资料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五)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考试保密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各单位保护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密局是干什么的?有这个工作吗?

民国时候才有的吧 类似于国家安全局或者FBI类性质的

四:保密局是负责什么的单位?

国家保密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都有,到了区县一级,一般改称为“机要保密局”,但承担着国家保密局的职责。国家保密局是一个负有检查,督促各政府机关履行《保密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它可以明确政府机关的各类文件,汇报、报告,统计数据等材料的机密等级。

五:保密局主要是什么职责,职权大吗?

呵呵,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了,保密局当然是保密的地方楼,他们知道国家一些重要事情的参与人员,比如军队,实验室,等等,如果着一块有人泄密,或者是有间谍等等,他们管着一块的,对于我们百姓来说没有任何威胁力。眼睛看天可以无视他们。

六:保密局的职权范围?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严格管理、提高整体防范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市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区、县国家保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市、区、县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保密工作部门)。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国家安全、科技、新闻出版、统计、电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设施,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对其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

第七条 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的24小时内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 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

(二) 发现出售、收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三) 发现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并有权制止;

(四) 发现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有关机关、单位接到前款第(一)项所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扩散,并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保密工作部门处理。

第九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方以正当理由和合作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拟定提供方案,并经单位负责人和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属于本机关、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属于本机关、单位业务范围外的事项,报有相应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对方需要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由提供单位到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多部门或者发生争议的,由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会议召开前应当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应当予以指定;

(四)对参加会议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五)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六)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以及传达范围。

第十一条 举办重大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报市保密工作部门;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应当协助主办单位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余下全文>>

七:保密工作的岗位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障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保密岗位工作职责如下:(一)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二)秘书岗位保密工作职责(三)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工作职责(四)文印岗位保密工作职责(五)机要收发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八:保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保密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局机关全体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有关规定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二、审查局机关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对涉密岗位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督促执行。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涉密通讯设备,组织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四、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接待等方面提供资料和保密审查;对向外提供、寄运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出版物、稿件、论文和其他物品以及出境展览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按规

定範理审查或报批手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大型活动和重要项目,同步采取专项保密措施。

五、定期督促检查局机关保密工作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依法查处泄密事件。

六、组织实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七、接受上级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九:县级市保密局长的职责

县级保密局的职能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上级及本级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

三、制订本地区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党委、政府和保密委员会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制定或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保密制度,负责有关保密法规、规章的宣传。

五、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的实施。

六、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保密监督检查和技术检查。

七、督促有关部门对发生的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参与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

八、组织、指导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本地区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编印保密宣传材料,审定宣传教育的内容。

九、制订本地区保密干部和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计算机网管人员的保密培训计划,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保密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十、制定本地区保密技术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上级保密组织制订的保密技术装备配置标准,督促有关部门配备。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畅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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