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本文来自织梦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有效遗嘱具备哪些条件
答:《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有两种:遗嘱继承和遗赠。立遗嘱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遗赠则是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起初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容易伪造、篡改而且无从查证,所以《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一是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法时所立遗嘱的效力。二是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三是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市老龄办石紫)
三:危急情况下做的口头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 原告:丁甲,男,40岁,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丁乙,男,45岁,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丁丙,男,42岁,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三人是亲兄弟,原被告母亲1997年去世。1997年原、被告父亲丁某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区的一套住房。1998年丁某因病去世,丁某患病期间,病情曾出现极度危急情形,在被送入手术室前他嘱咐万一不测,房子要留给丁甲。后来经过医院的抢救,丁某脱离了危险,关于房子的事情也不了了之,没有人再提。两个月后,丁某病情又恶化,这次医院无力回天,丁某于此日去世。 丁某去世后,三兄弟在分割遗产时发生矛盾。丁甲主张按照父亲生前的意思表示,由其继承父亲97年购买的房产。丁乙、丁丙则坚决反对,认为应当由三兄弟共同继承。2005年底,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其父亲生前曾表示该房子在去世之后归丁甲一人所有,为此丁甲还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丁甲认为父亲的这一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两被告应尊重并履行父亲的这一遗愿,现在不应当来跟自己争这套房子。被告丁乙、丁丙则共同答辩称,父亲生前不存在遗嘱,因此就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确定原、被告父亲丁某生前曾做过该房产由丁甲一人继承的表示。但是因为丁某在第一次抢救脱离危险之后,并没有签署相应的书面文件,所以先前丁某所作的口头表示即失去效力,原告以父亲存在口头遗嘱为由,要求取得房子的全部产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应依法由原、被告三人按法定顺序共同继承。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丁某生前关于房子的意思表示是否是一份口头遗嘱?被告认为夫妻生前没有遗嘱,因而要求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有无道理? 本案原告提出了口头遗嘱的问题,口头遗嘱是目前法律认可的一种遗嘱形式,所谓的口头遗嘱又称口述遗嘱,它的含义很容易理解,就是指那些仅仅口头表达自己死后遗产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因为语言信息不稳定、稍纵即逝,因此对于口头遗嘱法律上也作了很多的限制性规定,如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做出;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消除后要及时改用其他方式另立遗嘱。 关于口头遗嘱的限制条件,存在下面几个问题:第一,法律虽规定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才能做出口头遗嘱,但是什么情况是“危急情况”并未规定,通常的理解认为“危急情况”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舶遇难、战争、传染病隔离以及台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况。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还不是很大,根据人们通常的观点和认识,不难对这一问题做出正确的理解。第二,关于见证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应与代书遗嘱以及其他遗嘱对见证人的要求一样: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口头遗嘱的最后一项条件限制:危急情况消除后要及时改用其他方式如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另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及丧失效力。 本案,丁某在病情恶化,进手术室之前所作的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符合口头遗嘱的相关规定,并且有多名医护人员及其他家庭成员在场见证,所以丁某的口头遗嘱是成立、有效的。但是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之后的丁某并没有再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先前所作的口头遗嘱自然丧失了法律效力。原告丁甲也不能再据此主张房子应当归自己一人所有。法院判决三兄弟共同继承该套房产。
四: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哪些条件
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在情况紧急下订立遗嘱。(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3、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
五:老人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口头遗嘱 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以如果当时老人意识清楚,能够表明心意且有见证人在场,那就是有效的。除非老人之后做过书面遗嘱。
六: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书面遗嘱需要证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而且在订立遗嘱时没有受到威胁和恐吓,另外要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智是清楚的。如果当事人前后立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生效。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与该遗嘱内容没有厉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即可生效,当然也得是当时人真实意思表示才行。
代书遗嘱需要有立遗嘱人、写遗嘱人以及见证人(两个以上,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最好是签字)签字。
当然还有其他遗嘱形式,你可以参考《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七:遗嘱中的口头遗嘱有效期多长时间
一般的遗嘱永远有效。但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他必须在知道这份遗嘱后2个月内表示继承,否则视为放弃继承。
八:请问怎么样证明口头遗嘱有效?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增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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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父亲生前口头遗嘱有效吗
口头遗嘱
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的方式之遗嘱,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各国对口头遗嘱的条件予以严格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