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一:请提供企业的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 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 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 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 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 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余下全文>>

二:管理员工时被员工打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焦点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人为的殴打冲突导致人身损害,你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三:员工工伤,公司如何处理赔偿

1、有买社保则由社保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

2、单位需要支付:误工费(即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月支付,按正常上班计算工资;

3、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公交车标准报销;

各地市规定并不统一,建议你拔打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一下当地的规定。

四:员工出现工伤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首先要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然后在劳动部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后按照鉴定等级对应的赔付标准额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并报销各种费用。

五:求企业报销管理制度 特别是工伤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报销统一由用人单位或垫付工伤医疗费的协议医疗机构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原件;

(3)、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4)、《事故伤害报告表》或《重庆市工伤职工特殊情况申报表》;

(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票据、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含一日清单)、复式处方笺、检查结果报告单;

(6)、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7)、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报表。(8鼎、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则不能报销,目前该项问题已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结。

六:《工伤管理条例》 40分

我国没《工伤管理条例》。

调整工伤事宜,现行最新的是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与其配套的《工伤认定办法》,具体到各统筹地区还有相应的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配套法规。

这些相关法规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七:工伤事故管理暂行规定(公司)

工伤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轻微工伤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处理,造成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三、由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工伤事故,如机器等意外造成的伤害,经调查确认,公司承担一切医疗费用或补偿。 四、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工伤事故,如违反机器操作规程,串岗、离岗、睡岗造成的伤害,当事人按规定给予工伤休假,休假期间发给基本生活费,公司不负责承担其医疗等各种费用。 五、由于他人因素造成的工伤事故,如他人肇事或蓄意破坏或违章指挥造成的伤害,经调查确认,事故责任人应承担受害者50~100%的医疗费用,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时,报告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六、造成工伤事故的相关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七、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提出并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八、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八:工伤员工违反公司条例,公司可以开除吗

如果该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应当依法支付。如果不符合,必须到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但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场同,还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应当依法支付。

九:公司管理坚持让带有工伤的员工上班,应必须给予怎样的报酬?

工伤评级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伤残补助,继续上班的,可以要求领导照顾个轻松点的岗位。不无故扣你工资已经不错了,还想多给你?如果老板强迫你做原来的工作,你心里害怕或不胜任了还是辞职好,不然第二次受工伤自己倒霉。。

十:员工出工伤,要求辞职

如果有伤残级别,那么员工是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要求”此约定显失公平,(合同法有解释)。 如果辞职以后员工知道有伤残补偿,向公司要求支付,公司也要支付的。

如果经常接触到关于劳动方面的事务,建议你多关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是工伤条例的相关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础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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