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购物有哪些影响? 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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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购物有哪些影响:
1.于整个旅游行业而言,影响最大的是旅行社的指定购物点。
依附于景区的购物点影响小,完全依附于旅游团的购物点影响很大。此种购物点往往分布在两个景区中间,地处偏僻,完全靠旅游团拉动。新旅游法的出台必然导致他们中的大多数生存艰难转移阵地。
2.于许多导游(非景区导游和海外领队)而言,新旅游法的出台是个不折不扣的坏消息。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3.于旅行社而言,影响最大的有两个方面:
一、挂靠的时代过去了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挂靠问题是旅行社行业最畸形最严重的问题,看来这次真动刀子了,挂靠一直走在规则的边缘,但是此次新旅游法的出台,行业内已经形成共识:挂靠已死。
如果不清楚挂靠是什么的请自行搜索,挂靠现象的存在是旅行社准入门槛的问题,挂靠的费用一年才几万,而注册旅行社则要几十万。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挂靠的方式虽然死了,但是饭还要吃,站着吃和跪着吃的问题而已,旅行社为了扩大市场追逐利益,一定会把他们其中许多招入麾下,设立分部门。虽然独立发团的资格被剥夺,但是那些生意人一定会把规则玩好,让野战军升级到正规军。毕竟波及面太广,全盘整顿挂靠现象是不现实的。
二、纯玩的时代到来了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纯玩是个很简单的概念,很早被提出,但是随着新旅游法的颁布,真正的纯玩时代才迟迟到来。
当然也许会换成其他叫法我也不大确定,但是低价团已死,团费增长已经是共识了。打着不购物,不进店的旅游团会越来越多。先拼质后拼价的时代到来。
三、《旅游法》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他们暂时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购物环节。
今年“十一”还是《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首次检验。记者多日来走访北京多家旅行社门店,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线路最大涨幅超过100%。
十一重点查处“零负团费”等
27日,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庆期间,全国旅游部门将派出4000多人对《旅游法》实施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查处“旅行社无证经营、零负团费”、“强迫与变相强迫消费”、“导游领队私揽业务”、“导游领队未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等十大问题。重点对北京、重庆、上海等地监督检查。据其介绍,国庆假期后,将根据检查情况,推出一系列典型案例,进一步阐明旅游法对行业监管的作用。
组团报价普涨两三成
团队游“十一”后价格普遍上涨。记者多日来走访多家旅行社门店,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东南亚、台湾、香港等出境游目的地的组团报价调整最大。调整幅度最大的涨幅超过100%,平均涨幅大约在20%到30%之间。
以台湾8日游为例,一家民营旅行社的报价从9月初的4000元调为7000多元。其他旅行社该线路的涨幅在600元到1500元不等。
“我们9月份这个团都爆满,10月初的团到现在收客还不到......余下全文>>
二:旅游法的颁布对导游的工作有什么影响
立法的目的是:1、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规范旅游市场次序;3、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4促进旅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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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2014年4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用一句话概括《旅游法》的作用,就是它宣告了“零负团费”时代的终结。其意义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会得到加强,整个旅游市场,尤其国内游市场都将因之发生深刻变革。
什么是“零负团费”?就是行程单上所列项目成本的加总,高于客户所支付的团费。比如,从武汉到杭州、苏州、上海三地的“三日两晚双动车游”,有旅行社报价380元,但其实单来回动车车票的费用就已经超过了700元,加上景区观光、住宿、小交通、就餐等,成本当在1000元以上,这样,成本与团费就出现了倒挂。
这个团费与成本倒挂的运作模式,旅游业内的行话称为“赌团”。赌团“赌”的是什么?答案是“购物”和“加点”,其中尤为主要的是“购物”。旅行社通过给指定的购物店输送客流来获取人头费和分成,有时能夸张到整个观光行程就是为了最终能进一次指定的购物店,比如很多旅行社推出的“云南游”中围绕玉石展开的购物活动就充斥着这类极端的玩法。而宰客、纠纷和投诉也多半与购物相关,《旅游法》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出以重拳。
“加点”,又称“自费项目”,是“赌团”的另一种形式。所谓“加点”,就是安排游客自费游览行程单之外的景点,旅行社赚取相关门票的价差和返点。这个价差能大到什么程度?旅行社的成本通常是票面价的一半以下,甚至低于票面价的四分之一、五分之一也不罕见。
这个“加点”的潜规则,催生了一批专门为此度身定制的景区,这类“加点型景区”成长非常迅速,短短几年内,就已经能够叫板甚至超越老牌经典景区。《旅游法》出台后,加点型景区也将遭受重大冲击,不得不调整市场策略,甚至进行转型。如何挤进行程单,成为行程必选项,将成为这类景区下一轮市场竞争的焦点。这个“行程单之争”的惨烈程度很可能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而与之相关的一批上市公司也将成为危险的股市地雷。
《旅游法》出台前,旅游行业内服务提供方热衷的是流量变现,在许多服务的参与者眼里,游客只是流量变现的道具。新法出台后,相关各方将出现不同的分化,实施不同的对策。
对于旅行社行业,高度依赖赌团的小型旅行社的市场份额将急剧缩小,甚至被淘汰出局,成规模、有品牌的大型旅行社将是受益一方,他们的市场份额将得到提升,但总体团队游市场增长将趋缓。短期内,某些旅行社必定还会铤而走险,用打擦边球的方式来测试执法的力度,但从长期来看,旅行社的出路是转轨升级,从观光服务为主转向增加休闲服务的比重。
对于景区来说,也将出现分化。面临利润下降,甚至遭遇生存危机的加点型景区将采取激进的市场策略,以降价让利甚至大幅降价让利的手段,千方百计挤进团队游的行程单。而原先作为行程必选的经典类景区,面对加点型景区的竞争,也不得不以降价让利来进行竞争。总体上看,团队游的门票价格将会出现多轮次的下跌,这将直接影响景区的利润增长,那些已经将门票收入进行融资抵押的景区,将遭遇财务层面的尴尬,甚至会发生财务危机。因此,景区的长期出路是将重心从一次性的门票收入转向入园后的二次消费,增加和开拓高附加值的增值服务。
对于提供中介服务的在线电子商务企业来讲,影响则各有不同。以旅行社为服务对象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产品集市的相关业务单元,将面临市场减缩的压力,而提供品质服务、自助服务、休闲服务的相关企业和业务单元将是受益一方。
对于消费者来讲,观光游出团价格的跃升,将降低跟团游的意愿,更多的消费者会转向自助方式。从更宽的视角来看,观光游市场的降速,会加速休闲游市场的发展,推动旅游市场的消费升级......余下全文>>
四:新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业及其他相关行业有什么影响
理论上讲应该是对旅行社的影响比较大。一个是因为不能购物了、不能增加自选项目了,这样旅行社的赚去的利润就少了;二是旅行社全部明码标价,价格会直线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游客参团的决心,减少了价格因素的吸引力;三是价格上调后
五:十一新旅游法出台后对出游有什么影响
当然有影响了,影响分两方面讲吧。 优点: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为我们绿色出行有了保障。 弊端:首先,新旅游法影响最大的就是旅行社了,从旅游购物中获得的利润少了,自然要从另一方面获得利益,那就是报团涨价。所以对我们报团出行的游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意义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此前,《旅游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强烈反响。参与旅游法部分内容起草工作的旅游规划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综合(行情 专区)研究所所长刘锋2013年4月25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刘锋表示,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说,之所以说是众望所归,是因为旅游越来越成为国计民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刘锋看来,过去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如今应再加上一件事“游”。他认为,2012年“十一黄金周”引起了前所未有的旅行热潮,反映了人们对旅游的强烈渴望和强劲需求。据他介绍,我国已处于一个全民大众化出游、爆发式增长阶段,2012年全年国内出游人数近30亿人次,直接就业人员1300万,关联就业人员5000多万,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家,也将成为国际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随着旅游爆发式增长,其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刘锋认为,旅游权应与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居住权一样成为一项必须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要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基础上,让人民还能够“旅有所乐”。我国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公共福利不断提高,但旅游福利政策迄今尚未得到应有的足够重视。为此,有必要从公共政策角度全面审视,将旅游福利纳入公共福利政策范畴,使之成为重要的民生福祉。惠及全民旅游应作为发展旅游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旅游福利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有覆盖面广、普惠性强、成本较低等特征。”刘锋表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刘锋说,这是中国旅游业创新发展的航标,更是旅游创新发展的终极目标。在他看来,《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他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俄旅游年开幕式上提到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增加爱国情怀、提升国民精神的重要途径,旅游也有利于促进修身养性、人的全面发展。他告诉本报记者,旅游可以拉动经济和扩大内需,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引擎之一。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国家的30多个国家区域规划战略,都对旅游业有重要定位。广东省定位为幸福导向型的产业、福建省泰宁县定位为生命产业,旅游业是扩大内需的龙头产业。《旅游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建议从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旅游法》刘锋向本报记者强调,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余下全文>>
七:新旅游法的出台旅行社应该注意什么
新的旅游法针对旅游社明确规定,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 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 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这一系列的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从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的规则和行为规范。
旅游社现在带团出去的利益被旅游法控制,在向以往通过低价招揽游客,然后在通过各种渠道获的利益行不通后,现在只能把价格提高,像现在的出境游价格疯涨,其中东南亚游涨幅高达50%至100%,这让旅行社在国庆黄金周流失过半客源。 旅游社的业务量在最近几天大跌,好多游客本来想在国庆几天节假日跟团出去旅游的,结果这几天旅游社价格猛涨,于是就几个朋友约好一起自己出去旅游了,如有车的就自驾游,未车的也可以坐车或者坐飞机等。这样一来旅行社的业务相对来说减去一大半吧。
新的旅游法实行后,对外出旅游的游客们有很大的好处,都是自愿透明消费。像在旅游景区内也不会花冤枉钱去购买物品等。这样自驾游会不断增多,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经营者将受到不小的影响。
八:听说新的旅游法10.1号就开始实行了,对旅游会有什么影响吗?
会的,问题总是有两面性的,对于消费者来说,旅耽的品质提高了,相反的,旅游的费用就相对要增加不少,因为少了一些购物点以及自费的项目,对于旅游行业来说,收客就没有以前那么容易了,但相反的也会少一些竞争,总的来说,影响应该会蛮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