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案由

一:请问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有哪些?

行政管理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4)其他(城建)

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

(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农业)

11.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1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铁路行政管理(铁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15.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16.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17.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新闻、出版)

18.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汇行政管理(外汇)

21.海关行政管理(海关)

22.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2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4.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25.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2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广电)

34.统计行政管理(统计)

35.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3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

37.外资行政管理(外资管理)

38.盐业行政管理(盐业)

39.体育行政管理(体育)

40.行政监察(监察)

41.乡政府

42.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为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裁决

4.行政确认

5.行政登记

6.行政许可

7.行政批准

8.行政命令

9.行政复议

10.行政撤销

11.行政检查

12.行政合同

13.行政奖励

14.行政补偿

15.行政执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给付

18.行政征用

19.行政征购

20.行政征收

21.行政划拔

22.行政规划

23.行政救助

24.行政协助

25.行政允诺

26.行政监督

27.其他行政行为...余下全文>>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是否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依然现行有效。同时,最高院今年发布了一个《关于“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案由规定”的答复》。

【关于“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案由规定”的答复(全文)】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我院曾于2004年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对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案件的类型和可诉行政行为有所增加,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确有必要。

规范案由除完善原有规定,更需要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中对案件进行科学归类。我们将在认真研究新的行政诉讼法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修改后的规定更趋科学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作用,以更好地促进行政审判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增强案件管理和司法政策指导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高案件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质效。

我们将进一步重视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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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案件并列案由 5分

行政处罚一案多个案案由,按一个案号立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 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

五:行政处罚一案多个案案由,怎么立卷?

1一人以上有两种以上违法和赤,且由同一个办案单位处理,并制作一份决定书的。

2,两个以上行政案件之间存在内部关联性,如卖淫和嫖娼,盗窃案和收购赃物等等。

3多人多起案件中有部分或者全部案件系共同作案,且同一个办案单位办理的。

上述几个情况,都可以多案一卷。

六:工伤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有哪些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

(一)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 + 行政主体类别 +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七:行政处罚案由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行政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

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八:行政诉讼案由规定是否有修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法发[2004]2号,目前仍然没有修订稿,所以没有修改。

九:案由应如何填写?

1、按照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指南》第49页和第50页所述,立案审批表的案由项目应该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2、方志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编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用手册》第133页:案由:(1)用于对案件性质进行初步定性。(2)便于处罚类执法案卷的统计,建议将案由分为两大类:事故类(生产安全、职业安全)、一般违法行为类(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如事故类-------生产安全;也可以依据各地区统计的不同需要进一步细分,如事故类----生产安全----重伤。3、化学工业出供社出版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指南》第129页,案由,用于对于行政处罚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分类,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统计分析。建议将案由分为两大类:事故类、一般违法行为类,也可以根据各地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如一般违法行为类可以分为矿山类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对公务员招考不服的行政案由

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提出行政申诉,但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也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因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需要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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