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培训材料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具体操作可以调解教材中没有。但我总结了一个调解方法是:先“调戏”,后调解,再细调。
二:如何准备治保主任,人民调解员培训
明确培训内容,确定时间地点,找好讲师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材料 20分
最令自己心慰的是一起起纠纷被化解,一个个问题被解决,全村没有一起到镇上的纠纷,真正做到了自己村的事自己处理,乡亲们也给予了我个人很多的理解和支持,大家伙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已成风气。回首过去的日子,自己无怨无悔;展望美好的明天,自己充满信心。下面,就把我从事调解工作的有关经历和想法向诸位领导作一汇报。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
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要想胜任人民调解工作,空有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为此,我从干上调委会主任的第一天起,就暗暗给自己定下了几条制度:每年必须认真学习几部与调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必须做到不懂就问,多做学生。几年来,自己先后学习了“人民调解制度与实务”、“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与应用”、“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合同法》、《土地法》、《赡养法》以及有关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自己花钱购买了一本又一本的法律书籍,几年下来,细一算帐,竟也花去了四、五千元。为了能够尽快掌握调解知识,自己便在干好其他工作的同时,挤出一切可能挤出的时间,认真学习民调知识,并结合村里发生的纠纷案例,及时进行归纳总结,有时遇到比较棘手和难办的问题,便积极求教于镇司法所的领导和同志,以至于有一段时间对民调工作到了痴迷的程度,点灯熬油、通宵达旦是经常的,一边吃饭一边看书已经成了习惯。目前在我自家的书橱里已经堆满了整整两大摞学习笔记。看到这些,妻子有时就会嗔怪说:“先安,别瞎折腾了,崖南村没了你大伙照样过日子,人家都是挣钱交家里,你倒好净从家里拿钱。”此时,我总是对她歉意的一笑:“乡亲们相信咱,让我干这个差事,不多学点东西干好工作,愧对大伙的期望哪!”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年多的学习,自己的理论知识逐步丰富了,业务本领也有了新的提高,逐渐由一个门外汉成为了能够熟练化解各种矛盾的行家里手。
二、健全制度,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村级人民调解工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在我的建议和直接指挥下,村两委从民调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出发,相继健全了对调委会的检查监督制度、调委会定期向村两委汇报工作制度、民调人员学习例会制度、重点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以及处理纠纷回访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严格实行了以“调查民间纠纷登记簿”、“普法宣传情况登记薄”为主要内容的民调工作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逐步形成了事事有安排,工作有秩序的良好工作机制。村里的调解员分组到户,划岗定责,确保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与此同时,规定每周一为例会和学习日,村里的调解员共同学习法律、法规和民调知识,研究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措施。同时,采取张贴标语、广播宣讲、授课辅导等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民调知识,有效增强了乡亲们自觉学法、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起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四五”普法活动中,我村每年坚持4次以上的普法教育,组织群众学习“四五”规定的普法内容,向群众下发《公民学法指南》、《文明市民读本》及相关辅导材料600余册,为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打下了良好基础。此外,我还带头组织群众修订了《村民自治章程》,出台了《村规民约》等八项规范性制度,并将制度内容公布上墙,便于学习。看到这些,村里65岁的王先亮老大爷动情地说:“法律、法规宣传得好啊,让我们长了知识,开了眼界,我们以后再也不会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闹着找上级领导了。”
三、抓早抓小,从源头预防,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农村问题错综复杂,群众矛盾千变万化,但加以仔细总结和......余下全文>>
四: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宣传法律和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调解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人民调解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调解委员会组织名单、纠纷信息员名单,调解纠纷登记表、重大矛盾纠纷暨不稳定因素摸排登记表、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宣传资料等文书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排,对排查出的纠纷落实专人进行调解,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调解不成的及时上报。七、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八、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导,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施工现场调解员具体什么工作
在我们的施工现场,是没有这个职位的,估计从字面理解,应该是调度之类的工作。一般项目经理、施工经理就干这工作了,我们是没有另外设这个职务的。
六:如何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有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
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对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以督促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是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
(三)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xx县、乡分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要每月召开一次村(居)调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在两期以上。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一是规范制度。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二是规范调解。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三是规范调解文书。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改革调解组织机构,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筑横向拓展,......余下全文>>
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过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国家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等纠纷的大量发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是我们应当思考的范畴。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调解制度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制度体系。此外还有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等。这些调解互有联系、互有区别,构成了我国一套完整的调解体系。对于法院调解、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已十分明确,本文不作研究。笔者只想就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作以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共同为我国行政调解工作添砖加瓦。
二、行政调解的性质和作用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各个革命根据地的基层人民政府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政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我国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多年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三、行政调解的种类
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解的种类很多。可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基本上都可以进行调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我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纠纷。(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三)公安机关的调解。我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余下全文>>
八:如何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纠纷, 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中国现代法治社会中,人民调解制度也应与时俱进进行改革。本文分析了人民调解制度在新时期存在、发展的理论基础,评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现代法制条件下如何建构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九:我想知道南阳市那个百姓调解员能办事
根据夏至日的日出和日落时间,天文专家计算出了我国白昼的长度(日落时间减日出时间):最北端的漠河是我国昼长最长之地,昼长16小时56分;我国领土最南边界曾母暗沙是我国昼长最短之地,昼长12小时16分。南北差距达4个小时40分钟。而郑州,夏至白天的时长大约在14-15小时之间。
十:请问:什么是大调解工作群众评议代表制度?谢谢!!
一、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防范化解,巩固提升“七进”延伸活动成果
(一)健全矛盾源头调解组织网络。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完善基层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行政、司法部门和社会调解组织调解室,巩固提升“大调解”进城镇小区、农村院落、车站、市场(商场)、工业园区(景区)、“两新”组织、行业协会的“七进”工作,全面完成“七进”建设任务;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将组织开展有场所、有标牌、有人员、有职责、有工作记录、有经费保障、有工作实效“七有”标准检查活动,促进规范“七进”调解室和前置“窗口”建设,力争在2012年6月底前,已建“七进”调解室和前置“窗口”全面达到“七有”标准;司法所要完善各级各类调解组织登记备案制度,夯实“就近就快”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层基础,确保第一时间、第一地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调解工作群众评议制度。以群众满意为工作标准,建立并完善基层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积极培育和倡导“群众的事情群众评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依靠群众解决”的人民调解工作新途径。邀请村民代表、党员代表、退休老干部和当事人所在村干部代表等组成评议员队伍,共同参与调解,共同化解矛盾,共同宣传法律、政策,营造和谐氛围。
(三)贴近群众开展排查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敏感时期、重大节日来临前各级“大调解”组织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走出去、沉下去,进村入户,听取意见,了解诉求,排查矛盾,解决问题。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排查调解,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化解矛盾,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当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大力开展“攻坚破难”活动,完善解决突出矛盾纠纷的联动协调机制
(一)集中力量化解突出社会矛盾。针对排查梳理出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社会矛盾和疑难信访积案,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予以化解。一要逐一明确挂案领导、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化解时限以及责任部门、岗位领导、责任人员。二要对每一个突出社会矛盾、每一件信访案件逐一开展剖析,弄清矛盾纠纷的基本事实,找准化解依据,科学制定化解方案,切实化解。三要逗硬奖惩考核,把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同时纳入“大调解”工作目标考核。
(二)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本辖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扶持力度,落实经费保障、充实工作人员、配备办公设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实行类别化管理、分类化解的优势,及时有效化解本领域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运行机制,总结推广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成功模式,实现分类施治、攻坚破难的专业化与联动调解的“无缝衔接”。
(三)完善联动调解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三大调解对接办法,健全联合排查、综合研判和分流处理、分类化解机制,落实联动调解工作流程、对接程序和效力确认制度,构建分工明确、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发挥信调对接作用,认真落实《信访与大调解工作对接制度》,拓宽信访人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三是进一步整合综治、维稳、信访等各部门资源,形成党政主导、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力量整合调处化解突出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的联动协调机制,实现排查、预警、防范、调处、稳控工作的“一体化”层级管理,有效促进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健全“大调解”工作常态机制,提高“大调解”体系工作综合效能
(一)加强“大调解”工作平台常态机制建设。健全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组织体系,充实......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