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什么
应该是叫大辟。夏商的刑法也就是《禹刑》和《汤刑》,其中《禹刑》内容已经无法考证,但是西周时期指定的《九刑》中明确的规定死刑叫大辟,而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也就是说大辟在夏时就出现了
二:请问宋代包青天时期的死刑具体如何规定的?包括斩立决,凌迟,剐,戮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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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辟罪是什么罪,十恶不赦指的是哪十恶?仆射是管什么的?什么时候官职尊左,原因是什么如题 谢谢了
(1)大辟罪是 夏商五刑之一,是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又称杀罪。 (2)十恶不赦指 一、谋反,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谋叛是指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无道。 六、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 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 (3)仆射:尚书仆射为尚书令之副。尚书令阙,仆射便是尚书台(后称省)的长官。汉武帝至元帝时,兼用士人与宦官为仆射,宣帝时,宦官弘恭为中尚书令,宦官石显为仆射;元帝时石显为令,牢梁为仆射。均专权用事。至成帝时,罢宦官专用士人,置尚书五人,以一人为仆射。仆射"掌授廪、假、钱、谷"。大约当时尚书的机构较为简单,所以仆射主管具体事务较多。东汉时,尚书台称为"中台",主管全国机要政务,组织扩大,仆射与尚书令同为台中长官,与六曹尚书台合称八座,台中具体事务遂移归尚书左右丞及诸曹尚书侍郎。仆射初置一人,至汉献帝建安四年 (199)始分置左右仆射。自此以后,或二或一,置二人则分左右。左右仆射分领尚书诸曹,左仆射又有纠弹百官之权,权力大于右仆射。尚书令阙,则左右仆射为省主。魏晋以后,仆射已处于副相地位,号称端副(尚书令称端右)。例如东晋谢安、北魏李冲、北齐杨?等都是以仆射分掌或专掌朝政。但自魏晋至南北朝,仆射之上还有录尚书事、尚书令,至陈时,因其权重,此二职已基本不置,仆射的权力独重。隋文帝时,废录尚书事,尚书令虽置而常缺。于是尚书左仆射成为朝廷首相。高颎为左仆射达十九年,杨素为右仆射,与高颎共掌朝政。杨素代高颎为左仆射后,隋文帝以其权重,对之疑忌,命他三五日一至尚书省评论大事,表面对他体恤和尊崇,实则削夺他的权力。隋炀帝时,杨素进位尚书令,实不问事;杨素死后,尚书令位阙。大业三年苏威被罢官后,尚书仆射也不再补授。唐初,大抵继承隋文帝时制度,尚书省置令而虚其位,仆射总领省事,与中书令、侍中同掌相权,而左仆射为首相。房玄龄为左仆射前后达二十年,号称贤相。但唐太宗李世民也曾以仆射当求访贤才为理由,命令尚书省细务悉由左右丞处理,有冤滥大故才呈报仆射,这就限制了仆射全面综理政务的权力。贞观二十三年 (649)唐高宗李治即位后,李绩为左仆射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的称号,自此,仆射入政事堂议事,就必须例加此号,表明仆射已不是当然宰相。中宗、睿宗时,还有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也不参加议政的仆射,唐玄宗以后,仆射不再加此号。从此仆射就排除于宰相行列之外(高宗以后,除原官为三公、三师、中书令外,非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不为宰相)。 左右仆射在唐代曾数次改名,高宗龙朔二年(662)改为左右匡政;武后光宅元年(684)改为文昌左右相;玄宗开元元年 (713)改为左右丞相;但不久都恢复原名。玄宗开元时期,仆射虽名为丞相,实际虚名无实。唐代后期常以仆射为节度、观察等使的加官,用以表示其品秩的高下。于是仆射成为虚职,不但不是宰相,连尚书省本省事务也不过问。 (4)夏、商、周、晋(包括春秋战国、南北朝、五代十国):文官尊左,武将尊右。 秦、唐、宋、明:尊左。 汉、元、清(包括三国时期):尊右。
四:夏商法律制度和西周的区别 10分
一、 夏商的政治制度
1. 前2070年,禹建立了我过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他死后,其子启即位。原始社会后期的禅让制被王位世袭制埂取代,王位在一家一姓中传承。
2. 商朝建立后,王位继承也采用世袭制,其世袭的方式或是父子相传,或者是兄终弟及。
3. 夏商已经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国王统率大小官员,治理国家。商朝时,中央设有参与商王决策的相、卿士,负责祭祀占卜和记录王朝大事的卜、祝、史,执掌军权的师等。地方封侯伯。他们既是臣服于商朝的方国首领,也是商朝的高官。他们定期要向商王纳贡,并奉命征伐。
4. 夏商早期的政治制度,对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有直接影响。
二、 西周的分封制
1. 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建立周朝,实行分封制。内容为:武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被分封的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服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的义务。
2. 春秋时期的楚王问鼎是诸侯国对分封制的公开挑战。
三、 西周的宗法制
1. 西周宗法制最大的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
2. 西周宗法制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分封制。
四、 总结
1. 中国早期(夏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以宗法制为核心,带有浓厚的部足色彩。
2. 分封制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的行政关系。
3. 分封制与宗法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们都以血缘为纽带
五:我国古代夏商周时期法制史的概况及主要特点
中国法制史-夏商周
一、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一统天下,则有五种刑罚三千条"、"夏后氏的刑罚有五种,科条有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 墨各千"等说法。
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二、夏商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意、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三、西周的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体系
①死刑、和肉刑:
②赎刑: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2、刑罚的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精神病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三宥之法: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管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④同罪异罚制度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四、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五、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六、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 ②大司寇 ③小司寇 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余下全文>>
六:古代怎么会有人想到把人变成太监???
太监最初叫"宦官"。"宦"字的本意是"官吏"或者"做官",所以"宦"字经常和"官"字连在一起,叫做宦官,所以有"宦海沉浮"一说。史载,秦始皇始设"中常侍"一职,主要任务是自由出入宫廷、侍奉皇帝及其家属、传达诏令、掌握文书等,这些人被称为宦官。为了防止这些可以自由出入宫廷的宦官们在美女如云的宫中惹事生非,朝廷规定,宦官入宫之前必须先将生殖器阉割掉,宦官因此而成了非男非女的"阉人.
中国古代太监阉割术揭秘
阉割术的存在无疑为宦官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技术方面的前提,而阉割术的长盛不废,则是与宫刑及宦官制度的长期延续相辅相成的。
宫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大约出现于夏商时期。在奴隶制时代的所谓“五刑”之中,它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方式,所惩治的对象起初主要是男女之间的淫罪。宫刑是基于维护夫权制婚姻制度的需要而出现的,并为适应最高统治者力图维护其家族血缘关系的纯正性需要而 逐步完善。伴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不断巩固,皇宫禁苑之内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外加三千粉黛,真可谓是美女如云的花花世界。让那些年轻貌美、仪态万千的美人干粗活未免大煞风景,如果让男女混杂其间又难免会出现一些让皇帝头痛之事,于是被阉割的宦官大量进入宫廷,宫刑的施行范围也渐渐扩大到淫罪之外的各类罪犯。西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即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由此,宫刑的性质由单纯的淫罪之刑逐渐演变为减死之刑与免死之刑。
这种变化一方面大大扩充了宫刑阉割对象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早期宦官皆由罪犯充任的局面,进而对宦官队伍的人员构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中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司马迁因替罪臣李陵辩护,依律罪当斩首,后以受宫刑免死。
古代宫刑的对象也往往并不限于罪犯本人。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谓“大逆不道”的灭族重罪,通常会牵连到子孙。此类宫刑的目的是为了使死刑罪犯断子绝孙,其性质乃是一种间接的“灭族”。明代有名的大太监怀恩就是因叔父犯罪,家族受到牵连,被处以宫刑而入宫为宦官的。清代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曾颁发律令:“嗣后逆案律应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内务府阉割”;其年在十岁以下暂时监禁,“年届十一岁时,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可见,迟至明、清时代仍有将凌迟罪犯子孙阉割为奴的惯例。
古代的宫刑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其执行自然有专门的机构施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此即专门施行宫刑的场所。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宫刑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这不仅体现在宫刑过程中的无比苦痛,更在于对遭刑者生理及人格的戕害。宫刑所独具的残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们的非议,历史上的许多统治者迫于众议也曾数次下令废除宫刑。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即曾下旨称:“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宫)刑,有以易之,具为令。”南北朝时期的北魏政权曾恢复宫刑的法律地位,规定:“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岁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至隋朝初年,隋文帝更定新律,规定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类。由此,包括宫刑在内的其他一些肉刑处罚被正式废除。隋朝之后......余下全文>>
七:夏商周时期法制的主要特征有那些?
1、中国法律的产生及起源: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2、夏朝的法律制度的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3、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4、甘誓,
5、罪名
6、监狱: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夏朝监狱的名称还有"均台"(夏朝将中央直辖监狱设置在都城阳翟的地方)、"夏台"(夏桀囚商汤的地方)之称。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1、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神权思想。商朝继续沿用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天命"、"天罚",意思是说一切服从上天的安排。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商汤讨伐夏桀时,都是假借上天的名义,把自己说成是上天安排解救人民的。
2、法律形式:除了沿用夏朝的法律,又颁布了命、诰、誓。
3、立法概况: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2)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
(3)"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4、法律内容
(一)刑法
A、刑名 (历史上有"刑名从商"的说法,是指商朝的刑事立法较夏朝有了发展,并较为发达,为中国奴隶制法制,尤其是刑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 死刑
a、斩、戮
b、炮铬 ,让有罪的人在浇了油、底下烧火的铜柱上走。
c、醢 ,把人剁成肉酱。历史上有"醢九侯"的案件。
d、脯,把人晒成肉干。历史上有"脯鄂侯"的案件
e、劓殄,即族诛。
(2) 肉刑
a、墨刑,脸上刻字,涂以黑墨。
b、劓刑,割掉鼻子。
c、 刖刑,砍断脚踝。
d、宫,割掉男女的生殖器。
(3)徒刑
B、 罪名
(1)舍弃穑事:不种植庄稼。
(2)不从誓言:不听从商王的命令。
(3)不吉不迪:行为不善,不按商王指出的正道办事。
(4〕颠越不恭:不遵守法纪,不恭敬国王,狂妄放肆。
(5)暂遇奸宄:欺诈奸邪,犯法作乱。
(6)不有功于民:禁止无故动用民工。
(......余下全文>>
八:请问《中国通史》中的“云宫刑”是什么意思?谢谢回答。
云,就是说的意思。应该是前面有句子,云应该在前面,不是和宫刑两字相连,其实你要理解的是“宫刑”。
宫刑被废,宦官制度为何得以延续缘起与废除文于云宫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大约出现于夏商时期。
在奴隶制时代的所谓“五刑”之中,它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方式,所惩治的对象起初主要是男女之间的淫罪。官刑是基于维护夫权制婚姻制度的需要而出现的,并为适应最高统治者力图维护其家族血缘关系的纯正性需要而逐步完善。伴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不断巩固,皇宫禁苑之内可谓是美女如云。
让那些美人干粗活未免大煞风景。如果让男女混杂其间又难免会出现一些让皇帝头痛之事,于是被阉割的宦官大量进入宫廷,宫刑的施行范围也渐渐扩大到淫罪之外的各类罪犯。西汉景帝时规定,新虎福连击“死罪欲腐者许之”,即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由此,宫刑的性质由单纯的淫罪之刑逐渐演变为减死之刑与免死之刑。这种变化一方面大大扩充了宫刑阉割对象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早期宦官皆由罪犯充任的局面,进而对宦官队伍的人员构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司马迁因替罪臣李陵辩护,依律罪当斩首,后以受宫刑免死。
古代宫刑的对象也往往并不限于罪犯本人。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谓“大逆不道”的灭族重罪,通常会牵连到子孙。此类官刑的目的是为了使死刑罪犯断子绝孙,其性质乃是一种间接的“灭族”。古代的宫刑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其执行自然有专门的机构施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此即专门施行宫刑的场所。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宫刑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这不仅体现在宫刑过程中的无比苦痛,更在于对遭刑者生理及人格的戕害。宫刑所独具的残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们的非议,历史上的许多统治者迫于众议也曾数次下令废除宫刑。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即曾下旨废除。隋朝初年,隋文帝更定新律,规定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类。由此,包括宫刑在内的其他一些肉刑处罚被正式废除。
隋朝之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仍有宫刑的事例不断出现,但历代王朝的正式刑罚制度中已罕见宫刑之名。
刑法之外宫刑自隋朝明令废除后,尽管宫刑阉割并未禁绝,但毕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例外,宫内所需宦官从来源到数量都难以保证。然而,历代宫廷之中又确实需要众多担负各种差役的宦官存在,官刑之外其他方式因而随之出现。
方式之一。是强行阉割战俘或宫中优伶。
隋代废除宫刑之后,罪犯所占宦官的比例越来越小。为扩大宦官来源,历代皆有将敌国战俘强行阉割,然后移送宫廷充役的情形发生。
据《资治通鉴》记载,隋代曾“捕山獠充宦者”。
另外,古代宫廷中的优伶、禁军中的兵卒或朝廷官员的随从,因被皇上相中而被强行阉为内官的也不乏其人。
唐太宗时,宫廷优伶中有一个叫罗黑的人,因善弹琵琶而被相中,遂遭阉割,并专在宫中教人弹奏。
明代一个名叫王敏的军卒,因擅长蹴鞠而被明宣宗相中。王敏随即被强行阉割,成为随侍左右的内侍,在宫内专陪皇上蹴鞠。方式之二。是掳掠或贩卖边地幼童进行阉割。
掳掠或贩卖边夷幼童加以阉割,至晚从隋朝以后便成为宫中宦官的重要来源之一。自隋、唐而至明玩家认为可以、清,之所以会有许许多多的宦官来自岭南、闽中,其中缘由正在于此。
唐朝时期的岭南、闽中不过是一片贫瘠之地,但这里的人却温柔、文静、俊美、灵秀。
更重要的是,内地是禁止人身买卖的,此......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