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判例叫

一:判例法的发展

早在西周就开始运用判例法审理案件,当时称为“事”,“事”是法律规范的重心。所谓“议事以制,不以刑辟”,即选择以往的判例作为现时审判的依据,不预先制定成文法典;秦朝的“廷行事”就是法庭成例;汉朝的“决事比”就是判例,是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在与英国普通法形成几乎同时期的宋代,出现了《熙宁断例》、《元丰断例》等案例汇编,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到明清两代,判例的作用与地位更为重要。清同治九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汇集了1892个案例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

二:西周诉讼审判制度?

1、西周的诉讼程序

(1) 西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诉,指告诉,告劾。

(2)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大抵都要由原告提起诉讼。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西周的债务契约也称为“傅别”)。

(3)起诉时要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

(4)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三日之后开庭审理。开庭时,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

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判决。判决要依据法律,没有法律则依据判例。判决要由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6)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有上诉期。

2、司法官

司寇: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但需注意:司寇在秦汉时是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3、“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是什么意思

答:指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借以维护他们的尊严。

4、西周的审判原则

(1) 三刺:西周的审判原则。三指三等受审讯的人;刺指审判及执行判决。

(2)三宥:西周的审判原则。宥指减刑,三宥是三种可以减刑的条件:

一宥不识——无知识。

二宥过失——无意。

三宥遗忘——忘记。

(3)三赦:西周的审判原则。赦即赦免。三赦是三种可以赦免的人:

一赦幼弱——七岁以下幼童。

二赦老耄——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三赦蠢愚——白痴。

三:古代官员侵占百姓田地的判例、案例有哪些?卑幼在外自娶妻的判例、案例有哪些?

在这里我们梳理历朝历代典型的判例制度,期待从中找到应有的价值规律。

2.1 萌芽阶段——从夏到秦

从夏到秦朝建立前,是我国判例的萌芽阶段。

2.1.1 先秦——孕育阶段

在神权法思想主宰的夏商时代,没有判例的明确记载。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上天的意志,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繁琐的占卜,但是伴随着法律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开始出现“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对于犯罪按照以往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这样就产生了一系列判例和故事1(武树臣:《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68页。)周灭商后,获取了夏商的很多判例和故事,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史书称“先服殷御事,比介于我有周御事”(尚书·诏诰)。意思是说,先参考殷人的判例故事进行裁判,从而形成我周朝的判例故事。此处的“御事”指的就是判例。这说明当时已经有了明确的判例。值得称道的是,周人不仅继承了殷人的故事和判例,并且创造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法律制度。意思是指:选择合适的判例故事来裁判案件,不预先制定包括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又当处以何种刑罚的成文法典。这说明当时已经开始有使用先例的习惯。由于司法官时常将判例筹在鼎上,这对于我们研究周朝的判例提供了大量的史料。

“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是周人宗法贵族体制下的必然产物。在贵族政体下,各诸侯不仅具有相当独立的一系列权力,而且还保持着各自民族的历史的以及文化的传统。宗法血缘链条决定着权力再分配的方向,各级贵族官吏(包括法官)世卿世禄子承父业代代相传。这就造成了当时法律活动的基本特征:地域上的多样性与时间上的连续性,使“前车后辄”“遵循先例”成为立法司法的主要原则。而且,法官通其他官员一样是世袭的。敬祖孝宗的观念,必然导致遵循先辈故事的传统。(武树臣:《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73页208页)

战国时期,伴随着《法经》的颁布和法家思想的崛起,成文法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判例并未消失,它对当时的成文法起着辅助作用。(法学杂志 2008年2期

杨思斌 121)这一时期关于法律样式的专门研究也出现了,苟子就曾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

。此处的“类”就是司法审判所遵循的判例和原则。

总的来说,西周时期的判例还处于萌芽状态,判例地位的正式化还是秦王朝建立后实行“廷行事”的事情。

2.1.2 秦朝——判例的雏形时期

秦朝,我们着重研究“廷行事”。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自程诀事,”(汉书·刑法志)这些事即“廷行事”。

根据史料分析,秦律《法律问答》中有多处以廷行事断狱。这说明以例断狱在秦代已经为法律所肯定,也说明秦代已经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援引的审判依据了。(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0页

在秦代,廷行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作为可靠的秦代法律历史资料,记载了当时不仅制订了相当完备的法典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实行援用判例,即廷行事或者行事作为依据的制度 。秦律中的《法律答问》经常提到运用“廷行事”作为定罪量型的标准,成了一种起辅助作用的判例法。这说明以例断狱在秦代时已经为法律所肯定,也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自此,判例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开始走向正式化。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来,“廷行事”在司法审判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弥补法律文件的不足,有可以修改法律文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例如,“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余下全文>>

四:西周的监察制度是什么?

1、西周的诉讼程序

(1) 西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诉,指告诉,告劾。

(2)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大抵都要由原告提起诉讼。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西周的债务契约也称为“傅别”)。

(3)起诉时要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

(4)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三日之后开庭审理。开庭时,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

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判决。判决要依据法律,没有法律则依据判例。判决要由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6)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有上诉期。

2、司法官

司寇: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但需注意:司寇在秦汉时是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3、“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是什么意思

答:指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借以维护他们的尊严。

4、西周的审判原则

(1) 三刺:西周的审判原则。三指三等受审讯的人;刺指审判及执行判决。

(2)三宥:西周的审判原则。宥指减刑,三宥是三种可以减刑的条件:

一宥不识——无知识。

二宥过失——无意。

三宥遗忘——忘记。

(3)三赦:西周的审判原则。赦即赦免。三赦是三种可以赦免的人:

一赦幼弱——七岁以下幼童。

二赦老耄——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三赦蠢愚——白痴。

五:我国古代夏商周时期法制史的概况及主要特点

中国法制史-夏商周

一、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一统天下,则有五种刑罚三千条"、"夏后氏的刑罚有五种,科条有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 墨各千"等说法。

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二、夏商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意、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三、西周的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体系

①死刑、和肉刑:

②赎刑: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2、刑罚的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精神病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三宥之法: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管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④同罪异罚制度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四、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五、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六、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   ②大司寇   ③小司寇   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余下全文>>

六:夏商周时期法制的主要特征有那些?

1、中国法律的产生及起源: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2、夏朝的法律制度的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3、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4、甘誓,

5、罪名

6、监狱: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夏朝监狱的名称还有"均台"(夏朝将中央直辖监狱设置在都城阳翟的地方)、"夏台"(夏桀囚商汤的地方)之称。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1、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神权思想。商朝继续沿用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天命"、"天罚",意思是说一切服从上天的安排。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商汤讨伐夏桀时,都是假借上天的名义,把自己说成是上天安排解救人民的。

2、法律形式:除了沿用夏朝的法律,又颁布了命、诰、誓。

3、立法概况: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2)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

(3)"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4、法律内容

(一)刑法

A、刑名 (历史上有"刑名从商"的说法,是指商朝的刑事立法较夏朝有了发展,并较为发达,为中国奴隶制法制,尤其是刑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 死刑

a、斩、戮

b、炮铬 ,让有罪的人在浇了油、底下烧火的铜柱上走。

c、醢 ,把人剁成肉酱。历史上有"醢九侯"的案件。

d、脯,把人晒成肉干。历史上有"脯鄂侯"的案件

e、劓殄,即族诛。

(2) 肉刑

a、墨刑,脸上刻字,涂以黑墨。

b、劓刑,割掉鼻子。

c、 刖刑,砍断脚踝。

d、宫,割掉男女的生殖器。

(3)徒刑

B、 罪名

(1)舍弃穑事:不种植庄稼。

(2)不从誓言:不听从商王的命令。

(3)不吉不迪:行为不善,不按商王指出的正道办事。

(4〕颠越不恭:不遵守法纪,不恭敬国王,狂妄放肆。

(5)暂遇奸宄:欺诈奸邪,犯法作乱。

(6)不有功于民:禁止无故动用民工。

(......余下全文>>

七: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婚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八:求2010电大《中国法制史》小抄 20分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第一讲钉中国历代立法制度

一、中国法制的起源

二、中国法制的类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

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 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 春秋

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 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

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 西汉及以后 (重点)

1.西汉初期

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

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

(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

(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

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

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

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 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一、单项选择题:

1、所谓的”禹刑”,最先见于: 《左传》

2、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是: 夏......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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