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余下全文>>

二:集合资金信托的相关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

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施行时间自2009年2月4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第八章 罚则第九章 附则

四:集合类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首先要理解这二个概念的意思以及业务范围:

信托贷款也叫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集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明白定义以后他们的主要区别就很明显了:

1信托贷款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

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

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贷款业务。

4信托贷款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

五: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余下全文>>

七:哪些情形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进行清算。

2、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出现项目风险,信托公司终止信托项目,进行清算比如拍卖抵押,拍卖质押等等。

3、期限未满,融资方提前还款结束项目。

目前来看就是这三种情况

八: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首先要理解这二个概念的意思以及业务范围:

信托贷款也叫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集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明白定义以后他们的主要区别就很明显了:

1信托贷款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

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

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贷款业务。

4信托贷款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

九:对“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否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调整?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3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拆分转让尚且视同为集合资金信托的话,全部收益权转让更应当受办法调整了。其实就是看有木有外部资金再进来。

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区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单一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是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言的,其最容易觉察的区别在于委托人数量,但其区别也并非仅此一处。更大的差别在于,委托人性质和委托人的地位: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则多为自然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和投资方向往往由委托人主导,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由信托公司主导,产品由信托公司自主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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