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出让土地是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是缴纳征收补偿土地的一些费用

2、住宅、商业、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出让供地,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才能划拨供地

3、出让土地可以自由抵押、转让、出租,划拨土地转让需要当地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时候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共同点是: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

不同点是: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

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权利来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使用、转让、抵押。划拨的只有使用权,不能抵押。如果要转让,还要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谢谢阅读!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答:划拨土地使用权即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应依有偿方式取得,即依出让方式取得。但在人多地少,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客观上要求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够流转,房地产市场发展本身也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条件是: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取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只有按照上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你才可能办理房产证,否则属于违法用地,开发商不能享有该幅土地使用权,你当然也就无法办理产权证了。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有哪些规定

(1)国家机关用地。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的总称。  (2)军事用地。是指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的总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涵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保安、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幼儿园、防疫站、影剧院等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是指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水坝、农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确需必要”时,才能采取划拨的方式提供。但确需必要具体如何把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对该条规定的建设用地,确属国家投资或者虽非国家投资,但用于非经营性目的,可以认定为“确需必要”,应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不属于国家投资而又用于经营性或营利性目的的,就不属于“确需必要”的情形,而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是指现有城镇国有土地中哪些用地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众所周知,我国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和划拨两种,那么城镇国有土地中,除少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其余是否都属划拨用地性质?我认为,不能如此简单定论。在我国非出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中,大部分都属于划拨用地性质,但却有两种用地比较特殊:  (1)城市私有房屋用地。对于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立法部门曾设想将其规定为视同划拨方式取得。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曾规定:“本法实施前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视同划拨方式取得,但是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在草案审议期间,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以及一些地方、部分对草案的上述规定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根据草案第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过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外国人的私房,华侨、外籍华人和其他海外人士的私房,以及国民党官员留下的代管房产,其中有些人是在解放前花了钱置了房又置了地,房契、地契都可以查到。现在一律规定视为划拨,过于简单会引发不少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建议:“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删去草案中的这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因此,正式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未作规定。  对城市私房用地应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解放后为建私人住宅向政府申请使用的宅基地,这种用地毫无疑问应属划拨用地性质。  其二,解放前遗留的私人宅基地。这种宅基地应视为一处特殊用地,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加以规范。在有关立法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私人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  第二,这种宅基地的使用权可随地与房屋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不用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或将土地的收益上缴国家,但需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这会使私房交易中房价蕴含地价,当事人隐瞒价格,偷逃税收现象大大减少,使私房交易更加规范。  第三,这种宅基地使用权在因被国家征用或因房屋拆迁而丧失时,其土地使用权本身也需得到适当补偿。这样可以理顺私房产权人、国家和拆迁人的......余下全文>>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但省直机关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分成的;  (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价入股以及与他方合资经营的;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债的;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与他方易房、易物的;  (五)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城镇直管公房作为商品房转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中,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还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八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出让期限、土地用途、面积、位置、界址、出让金额以及投资开发的期限和条件等内容。受让方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其具体办法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但须报原签订合同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需要处分时,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缴纳土地收益: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余下全文>>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吗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偿的,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这是长期以来的通说,我们尚未发现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是,这一命题却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土地使用者先缴纳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种情况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人。对第一种情况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显然不能说是无偿的。  其次,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土地使用者都是在交纳了补偿、安置费用后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越来越少。例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1988年颁布的《广州市市区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动迁工作管理规定》,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由建设单位(用地单位)负责搬迁、安置、补偿。根据该规定,在广州市区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都必须支付土地开发成本。  最后,通过比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可以发现两者在某些情况下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等。根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土地开发费用就是由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费用构成;业务费用即进行土地开发的业务性支出,主要包括勘探设计费、广告费、咨询费、办公费等;土地净收益就是政府通过土地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土地出让金通过协商或市场竞价确定,不同的地块土地开发费用在出让金中所占的比重有较大的差别,如果地段较差(比如偏远的郊区)或土地开发费用很高(比如旧城改造项目),出让金非常接近甚至等于土地开发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以出让方式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相差无几。  有学者认为,即使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该费用也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范畴,因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无偿取得。但该种观点回避了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开发费用到底属于什么范畴这一最核心的问题,因而难以令人信服。对于划拨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开发费用的性质,本文将在后面加以分析。  之所以长期存在“划拨土地是无偿取得的”这种认识,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分析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在改革开放之前,确实存在大量无偿提供划拨土地的情况;另一方面是长期的计划经济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思维定式,认为在国家、个体之间,总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而漠视个体(用地单位)的利益。造成的后果是:国家无偿收回土地变得顺理成章,而土地使用人在支付了巨额的土地开发费用后,自身的权利却难以得到保障。

七:什么叫行政划拨土地?什么叫出让土地?

所谓划拨,是指原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建造福利房时由国家划拨的土地.现在要作为二手房出卖,互家不能在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让这块土地永远成为福利地在市场上流通,因此要买方缴纳一笔土地转让金,然后领取的土地证上土地的性质就改成转让了.

转让则是该土地本来就是通过投标得到的,已经取得规定的补偿.所以在房产转让时,土地就不存在再次要求补偿的道理了.

八:房地产证上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是什么意思啊?

出让土地,用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从政府手中获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的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转让、抵押、出租,转让的时候随时可以办理,不需要政府同意。

划拨土地,这种方式的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出租,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报政府同意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一些公共设施用地就是这样。

划拨土地可以转为出让土地但是要交钱的。

至于得多少补偿金就不知道了,这事还是去问问房管局吧

九:购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子,有哪些风险?

划拨土地不允许买卖抵押等 但事在人为··关于拆迁的时候补偿款就看你自己怎么办的了

十:国有土地 使用权类型:划拨地是什么意思?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

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

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

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

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触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

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

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

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5 资料参考:江苏省泗洪县政府

6 我们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写着:

使用权类型写着 “划拨”两个字

我们单位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单位,

土地是划拨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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