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一:如何贯彻落实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改进监督方式。

完善预算审查日常工作。

3.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二:如何加强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当前,我们审查监督财政预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监督法和预算法,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各种新情况新事物不断出现,监督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创新,这就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预算监督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吸纳到监督法或预算法中。比如保障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凡是政府性的收支,都应列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范围,使人大的监督不留死角,从法律上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另外,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管理制度和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从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全口径预决算方案和执行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全方位全过程审查和监督的无缝衔接制度体系,真正做到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编制有据,审查到位,审批有效,执行有力,监督有效,运行协调。

(二)推进预决算公开和透明。首先,要细化预算编制,编制部门预算。将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细化到“款”级科目;要改革预算编报形式,提交人大审议的政府预算,既要包括政府的收入预算,还要包括按功能分类和按经济分类的支出预算。其次,预算执行过程对人大公开。建立财政与人大信息联网制度,便于人大及时了解情况监督财政收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第三,财政预决算适时对社会公开。通过常委会公报、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介公开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增强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更有利于人大凝聚监督力量。需要说明的是,公开不仅仅是把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向社会公开,而且要贯穿于预算的全过程,从预算草案编制到征求意见,到人大审查和政府执行,都应当公开。

(三)加强审查监督的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审批监督职责的载体和依托,不仅承担全口径预决算的具体初步审查和日常监督工作,还要为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人代会提供初步审查材料情况和意见,甚至还要承担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相关知识培训的任务。二是要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职能力强的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员队伍。要增加编制,选调专业人才,充实工作人员队伍。三是要加大培训力度。适时举办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培训班,举办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班。在培训中,坚持把握以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基本知识为基础,以提高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履职能力为重点。另外,还可建立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切实提高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实效。

(四)明确审查监督重点。一是突出部门预算初审监督,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公正透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监督,重点掌握非税收入征管情况,包括征管领域、征管质量、监督稽查、综合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达到挖掘增收潜力、规范收支行为、加强效能建设的目的。三是深化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围绕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听取政府专项报告,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促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安全运行。同时还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监督,只有规范使用,才能实现政策目标。四是注重政府债务的监督,要注重防范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大要把政府债务纳入专项监督范围,政府举债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规模,以本届政府可以偿还的能力为限,促使政府加强债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五)把握几个关键环节。一是提前介入预算编制。根据预算批复、决算、上半年预算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在编......余下全文>>

三:什么是预算执行监督

预算执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和批准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最终的、全面的反映,也是一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在财政收支上的集中反映。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中央决算和地方各级政府决算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结果进行监督。

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前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还规定,中央决算草案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证预算收支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以后的预算收支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前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财经委的审查报告,与政府决算和有关报告一道,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常委会最后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是对财经委的审查报告表示同意,决定批准政府决算,并提出若干要求。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工作惯例,一般是在政府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的同时报告本年度前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一般是与当年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一道由政府提出,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一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一般是:(1)前期调研。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在报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向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有时还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预算收支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简报和背景材料,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必要的参考。(2)听取和审议报告。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的形式,审议这一报告。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问题。(3)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发言,由工作机构的人员如实记录,送发言人校核后编发简报;审议中的重要动态和审议意见,编印专报,报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常委会。

根据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余下全文>>

四:新预算法人大怎么监督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 人大从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和改进,进行监督:

——三初审。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相关草案和报告前,新预算法规定,地级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三项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前相比,新法明确指出初审的对象是“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而非仅指“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虽然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并不需要人代会批准,但仍需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不能一笔带过。同时,在我市人大的实践中,对于“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一向是进行严格的初步审查,但是并未出具专门的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报告。结合前后条款,包括预算调整方案在内,我们人大应对这三项内容的初步审查都应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报告。

——意见-反馈双报告。“双报告”是指新法规定,财经委在“三初审”时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根据这些初审意见,财政部门要对进行相应修改,并“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虽然新法没有明文提出要形成“初审意见报告”或者“处理反馈报告”,但同时又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见“初审意见”和“处理情况”仍需形成书面形式。目前,我市人大对于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决算草案都出具专门的书面审查报告,对于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审查意见也口头告知财政部门。但财政部门对于这些初审意见的分析和落实情况,也仅以口头汇报的形式反馈一部分,并没有专门的书面报告。

——初审-结果两报告。“两报告”是指新法规定在审查预算时,地级市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代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在审查决算时,地级市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具体规定,审批预算草案时,由财经委向本级人代会主席团提出的是“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而非我市人大以往提交的“上一年总预算执行和今年总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批决算时提交的也是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而非“审查报告”。虽然新法规定的审查结果报告与以往提交的审查报告在内容要求上并无实质差异,但在报告名称上却有着明显不同,需要在行文格式上作调整。同时,这也形成在预决算审批中,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初审意见报告和审查结果报告的两报告制。这是对当前财经委只有审查报告的单一报告的丰富和加强,有利于在制度和程序上保障预算审查的充分和深入。

——三参与。新法规定,财经委在对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在“三初审”中“三参与”,这是扩大代表参与、实现预算民主的重要渠道。根据以往经验和其他地区的办法,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召开大多数人大代表参与的“预算情况通报会”,或是在举行人大代表重要情况通报会的同时专门安排一定的议程进行预算相关情况通报。二是专门召开“预算恳谈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与财政部门进行预算恳谈,财政部门介绍相关情况,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邀请若干人大代表列席财经委会议。财经委依召开会议进行初审时,市人大代表应邀列席旁听并发表意见建议。

——双印发。新法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就是说,“三初审”的两个报告——财经委的初审意见报告、财政部门的处理......余下全文>>

五:如何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一、全口径预算的内容和范围

全口径预算就是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其目标定位于构建一个覆盖所有收支,不存在游离于预算外的政府收支,是将所有类型的财政资金收支都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的制度框架。我国政府预算管理的基本格局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组成。公共财政预算指的是一般预算,它是财政部门最常见的预算形式,划分为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了支持某项目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它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全口径预算决算,即监督主体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措施将政府所有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和决算的法制化运行机制。

二、政府全口径预算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预算制度改革在不断推进,但尚未脱离传统预算管理模式的束缚,大量政府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这与预算的综合性原则相悖。预算制度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法机关对预算的控制不到位。政府预算,表面上是政府年度收支计划的具体数字,实际上体现了政府的施政纲领与行政措施。预算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政府所有类型的财政收支活动都必须要得到立法机构的批准和授权,从而在财力保障上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然而,我国立法机关却无法对所有政府收支活动发挥控制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能对预算进行一般性的审查,而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当前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还较为滞后,远未完成由形式审向实质审的跨越,预算约束不够有力,部门的预算观念还相当淡薄,导致了预算软约束的产生。

2.预算权分散于各部门。财政主体多元化导致各级政府将财政预算简单等同于计划,预算权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没有办法统一管理,尚未实现政府内部的财政统一。尽管我国部门预算改革中,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但目前财政部门还无法行使统一的预算分配权,财政、发改、科技等部门都可以行使预算分配权,这导致预算分配权分散于很多部门,对预算管理制度的运行和预算监督造成了较多问题,提高了预算编制、执行的成本。

3.预算编制内容没有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目前政府预算体系,预算管理的完整性、统一性还不够,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尚未涵盖所有类型的财政性资金,还没有做到“横到边纵到底”,突出问题之一是非税收入及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没有全部纳入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中来,不能完整而全面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

4.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需要加强。目前,我国的财政预算编制模式,已从基数加增长转型到零基预算。零基预算编制模式,通俗地讲就是办什么事,给什么钱,办多少事,给多少钱,每个财年不留积余。预算编制采用“基数法”,各部门获得批准预算的额度取决于原有基数,而不是部门事权大小。这种情况下,预算编制与以前年度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支出比例等使用效益割裂开来,而且缺乏合理的支出定额标准,导致部门之间预算的不平衡问题。

三、推进政府全口径预算的措施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正确理解全口径预决算管理目标,提高政府公信力。目前人们对预决算管理目标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理解为财政资金收支计划,而忽略了预算发挥的两个重要功能,即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全体人民监督、审议政府财政收支运作甚至整个政府......余下全文>>

六:如何实现财政预算的有效监督

1、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

1)、应按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分离,财政分配、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三大职能相协调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2)、赋予财政内部监督机构在参与财政内部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检查权,以及独立了解、质询、处理处罚的权力,实现财政监督权力和责任的高度统一。

3)、财政监督必须涵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财政管理到哪里,内部监督就跟踪到哪里,这是内部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2、建立贯穿财政收支活动全过程、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

1)、建立事前监督机制。主要是对财政资金分配的各项制度规定、程序的监督,努力做到资金出入口规范化、管理模式化、操作程序化、项目资金运作透明化。重点是对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批复、专款指标下达过程中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2)、建立事中监督机制。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重点是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追加、财政法规、财政政策以及财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与之相配套的程序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充分运用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即时监控,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拓展监督空间,硬化财政监督约束。

3)、调整和完善事后监督机制。事后监督要突出抓难点、抓热点、抓绩效,为改进、提高财政整体管理水平当好参谋。

3、建立依托财政监督职责手段,强化分析预警、跟踪监督、问责问效的安全保障机制。

1)、构建预算收入监督保障机制。征管机关、国库机关、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应定期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供税收收入、政府性基金以及其它非税性预算收入等财政收入的征管、入库、划分、留解、退付情况。财政监督机构据此对经过财政内部各环节所有资金收支增减变化进行分析预警,实行日常监控与定时、定项监督相结合,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可靠。

2)、构建预算支出监督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资金从申报、立项、拨付、使用的跟踪审核和使用监督制度,重点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拨付前审查,拨付后检查,使用后核查。

3)、构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保障机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内部监督专管员追踪问效检查制度,建立财政资金大额用款项目档案库。将资金管理链条延伸到资金运行和效益评估多个阶段,实现对财政资金循环的全过程监督。

4)、构建有效利用会计监督手段的辅助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职能和手段,开展印证性监督检查,优化财政资金运行环境,弥补财政收支监管的力所不及。

4、建立权责一致、协调运行、良性互动、体现效能的财政监督内部工作机制。财政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尽可能扩展监控范围和效果。

1)、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处理相对分开内控机制。在内部监督检查、审理两个环节上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解决财政内部监督检查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确保监督检查、处理定性和检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2)、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公开透明机制。做到五公开:公开检查项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评价报告、公开检查结果、公开处理结论。使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业务机构理财上的不规范行为始终处于制度的约束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3)、建立高规格的监督检查处理机制。要成立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财政内部监督处理决策机构,定期对财政监督机构查出的违纪问题进行讨论、定性,并做出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余下全文>>

七:工会法对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有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八: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1.审查和批准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最终的、全面的反映,也是一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在财政收支上的集中反映。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中央决算和地方各级政府决算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结果进行监督。

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前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还规定,中央决算草案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证预算收支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以后的预算收支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前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财经委的审查报告,与政府决算和有关报告一道,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常委会最后作出的相关决唬,一般是对财经委的审查报告表示同意,决定批准政府决算,并提出若干要求。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工作惯例,一般是在政府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的同时报告本年度前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一般是与当年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一道由政府提出,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一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一般是:(1)前期调研。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在报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向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有时还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预算收支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简报和背景材料,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必要的参考。(2)听取和审议报告。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的形式,审议这一报告。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问题。(3)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发言,由工作机构的人员如实记录,送发言人校核后编发简报;审议中的重要动态和审议意见,编印专报,报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常委会。

根据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余下全文>>

九:如何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应当注重的几个方面

(一)注重服务大局,确保中央政策贯彻执行

一是牢牢抓住服务大局中心工作为重点。财政监督应该发挥在保障落实重大财税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滞留截留财政收入或虚增虚减财政收入、财务会计造假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国家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推动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加强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资产管理、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协调合作,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力合作”的大监督格局。加强财政检查方式方法创新,综合运用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提升财政监督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是加强财政监督成果运用。提升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重要的一点在于强化成果运用。建立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共同督促办理财政监督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采取约谈、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力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成果跟踪落实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通过将财政监督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资金下达等挂钩机制,形成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的强大制约力;对于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建立向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移送制度,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成果共享和检查协作长效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效果。

(二)注重落实新预算法,努力抓好预算监督

结合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以预算监督为重点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着重把财政监督嵌入预算运行全过程,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各环节有效监督制衡的机制。

一是建立同步监督的预算编制审核机制。明确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在预算编审环节的职责分工,由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审核预算编制,财政专职监督机构重点负责审核编制总体方案、预算编制程序、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制定程序、预算安排的合规性、预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同时对业务管理机构审核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再监督。通过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预算编制开展全过程同步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的权力制衡,把违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二是建立动态监控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分析,查找预算执行过程的重大风险点,对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及早预警、及时纠正。加强与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通报系统监控发现的预警疑点问题,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对较为严重的问题采取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实地重点检查等方式防范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化解财政管理风险。

三是建立合规性绩效性为核心的决算审查机制。加大决算审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围绕决算失真等问题开展监督审核。通过对部门决算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资金决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决算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决算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综合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成果监督审查决算数据,加大决算审查成果运用,将决算审查成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及资金使用绩效的不断提高。

(三)注重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一是明确财政内部......余下全文>>

十:判断: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错。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