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二、管辖体系中的具体管辖内容

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因此,明确了审判管辖,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除设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还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参考资料:www.64365.com/zs/709808.aspx。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以什么管辖为原则

你好,根据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已经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刑事管辖范围,以案件发生地为主。案发地不明确的可以以原告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派出所有权管辖。如果是流窜或者系列案件,以小案从大案原则并给案件性质严重的公安机关处理。当然非系列案件也可以不并案,犯罪嫌疑人被处理完,再次接受处理。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 *** 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通常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哪个法院审判就由哪个法院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但是有些情况下,犯罪即使不在本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侦查机关也可以立案。在立案权上,侦查机关没有太多的限制6.

在审判中,我们坚持以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作为联结点,决定犯罪的审判管辖权问题。

参考资料:china.findlaw.cn/...3.html

五:刑事诉讼审判管辖制度分为四种:审计管辖,__________,___________,专门管辖.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管辖分为审判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指定管辖四种。

六:确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原则有哪些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七:《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全文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指挥、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7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1款)   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2款)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74种)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   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10.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   12.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第168条)   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余下全文>>

八: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十: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 ,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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