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司法制度的相关书籍
本书作者简介出版说明绪论一、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二、现行司法体制三、相关法律制度四、民事诉讼程序五、刑事诉讼程序第一编总论第一章 美国宪法概要一、联邦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二、联邦宪法的基础三、美国政府四、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章 法院体系与管辖一、联邦法院体系二、州法院体系三、法官制度四、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五、司法系统中的联邦主义第三章 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二、陪审团的性质三、陪审团的组成四、陪审团的职责及其裁决方式五、陪审团的运作模式六、陪审团制度的未来第四章 证据制度一、概述二、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四、证人制度五、传闻证据规则第五章 司法先例一、概述二、遵循先例原则三、通过法律推理适用及规避先例四、对先例的否决五、案例汇编六、先例制度的不足七、结语第六章 司法审查一、概述二、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三、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四、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五、司法审查的作用第七章 ADR制度一、概述二、谈判三、调解四、仲裁五、混合性纠纷解决程序第二编民事诉讼第八章 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美国民事诉讼的发展二、联邦体制与民事诉讼三、管辖权四、基本诉讼程序五、问题与展望第九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当事人的界定二、当事人的类别三、诉求合并与当事人合并四、集团诉讼第十章 民事审前程序一、证据开示程序概述二、证据开示的范围三、证据开示的方法四、与证据开示相关的动议和法院命令五、审前会议六、审前处置第十一章 民事审判程序一、概述二、遴选陪审团三、开场陈述四、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五、提出异议与申请指示裁决六、最终辩论七、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八、陪审团评议及裁决九、无视陪审团裁决的判决与重新审理第十二章 民事上诉制度一、概述二、终局判决规则三、终局判决规则的例外四、上诉复审的范围五、上诉审程序六、上诉制度的改革七、既判力制度第十三章 强制执行制度一、概述二、强制执行根据与执行令状三、强制执行措施四、强制执行的程序五、对他州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六、对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强制执行第三编刑事诉讼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美国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二、刑事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三、刑事司法组织四、保释制度第十五章 刑事侦查一、拦截和搜身二、搜查令与无证搜查三、讯问与米兰达规则四、监听与诱惑侦查第十六章 刑事公诉一、历史沿革二、检察官制度三、辩诉交易制度四、庭审中的公诉程序第十七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概述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依据三、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适用的程序范围五、毒树之果理论及其例外六、小结第十八章 刑事审前程序一、审前流程简介二、审前释放三、审前羁押四、证据开示制度第十九章 刑事审判与上诉制度一、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二、审判程序三、量刑程序四、上诉制度
二: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步骤,而这其间的许多步骤都发生在审前阶段.在美国,一个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
的确,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今天,审前程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设定为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的途径.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统计,1999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不到3%,其余都在审前阶段得以解决.而在我国,每年几乎90%以上的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解决.
确立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
(一)审前会议
最初的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的会议,以后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的程序.确定审前会议的理念在于,如果存在适当的审前程序,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的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而且早期的司法介入能够帮助所有的程序参加人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纠纷,关注其核心内容,迅速发掘需要了解的信息,促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首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一个关于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成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的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个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和解通常由主审法官主持,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是否应该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的看法?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时与双方谈话是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扮演一个和解的角色,那么如果随后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当事人是否会感到不舒服?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新近的研究表明,尽管联邦法官鼓励和解,但是大多数法官仅限于简短地提出多个适于和解的理由.一些调查数据也表明,和解率最高的法官往往是那些简单地通过设定严格的审判日期以迅速将案件推进审判的法官,而非积极从事和解谈判或其他形式的案件管理的法官.
在临近审判日期时,如果案件还没有和解,将会举行一个最后审前会议.在会议上,当事人将制定一个审判计划,包括促进证据采纳的计划.法院会命令律师或当事人列出一个预期将在审判中提出的所有证据清单,包括将出庭作证的证人和专家.
(二)动议
动议是当事人为请求法院发布一项命令而提出的申请.动议的事项可以是提出一个简单的要求延长时间的请求到要求法院作出制裁命令或要求中间紧急救济等复杂的请求应有尽有.也存在处置性动议,即请求法院不经审判而判定案件,包括答辩前要求撤销案件的动议,要求就辩诉书作出判决的动议,要求即决判决的动议等等.
在美国,法院通常不会自行审查起诉状的充分性,对于原告起诉状中任何缺陷提出异议是被告的责任.因此,除非是缺乏主题事物管辖权,否则不能在对方当事人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撤销那些存在初步缺陷的起诉状.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予以回复,一是提交答辩状,二是提出主张特定抗辩的答辩前动议.这些抗辩通常声称起诉状向错误的法院提交,必要的当事人没有被合并,或者起诉状缺乏法律价值等等.这些抗辩既可以在被告的答辩状中主张,也可以作为被告答辩前动议的根据而提出,从而使原告的起诉状被撤销.
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起诉状予以任何方式的回复,将受到法院......余下全文>>
三:美国民事诉讼
一杯价值百万美元的咖啡
几乎在全球范围内,“麦当劳咖啡烫伤案”(Liebeck v. McDonald’s Corp.,1994)家喻户晓,声名狼藉,其真相众说纷纭,扑朔迷离。
一个流传甚广的故事版本是,一位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喝咖啡,一不小心被烫了一下,居然在腿上烫起了一个水泡。老太太本来没想打什么官司,却被身旁一个无事生非的律师看在眼中。他主动上前说:“夫人,请不要走,我是律师,可以免费帮助您打这个官司。”俗话说,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老太太福星高照,歪打正着,竟然赢得了三百万美元的巨额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婆,令世人跌破眼镜,笑掉大牙。
时光流逝,白驹过隙。案发十余年之后,回首往事,根据对案情内幕的深入挖掘和诉讼细节的法律分析,麦当劳咖啡案的实情,以及麦当劳公司是否应对其滚烫咖啡负有赔偿责任的问题,远比街谈巷议、道听途说的“小道新闻”错综复杂,启人深思。
这个案子的主角名叫斯黛拉·莉柏克(Stella Liebeck),当时已有七十九岁高龄,家住新墨西哥州,退休前是超级市场收银员。1992年2月,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售价四十九美分。驶离餐馆后,莉柏克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外孙便停住了车。
当时,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停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致使大腿内侧、股腹沟、外阴部、前臀等处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百分之六。
在医学术语中,烫伤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面积”和“深度”。皮肤表皮的烫伤属于“一度烫伤”,皮肤红肿,感觉疼痛,但数日后便可痊愈;在伤及真皮的“二度烫伤”中,皮肤表面长出水泡,疼痛难耐,但一至二周内便可痊愈;伤到真皮深处的烫伤,则需要三至四周的时间才能痊愈。真皮到皮下组织之间的深度烫伤,就是最严重的“三度烫伤”,伤口变成白色,感觉不到疼痛,皮下组织完全坏死,即使治愈,也永远无法恢复原有功能,当伤害范围过大时,还需要进行植皮手术。 “三度烫伤”大都因高温导致,或温度仅为“次高温”,但却像“热水袋”式烫伤效应一样,因较长时间作用而引起。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炒菜、煮粥、煲汤、泡茶、冲咖啡时,因疏忽大意,偶尔造成过“一度烫伤”或“二度烫伤”,但“三度烫伤”比较罕见。在麦当劳咖啡案中,为何泼洒了一杯咖啡,竟然造成当事人极为严重的“三度烫伤”呢?主要原因为:第一,当年麦当劳出售的咖啡,确实烫得令人难以置信,温度比同业高出了 10℃~16℃,细节待后详述。第二,莉柏克已是年近八旬的老人,皮肤几乎像婴儿一样娇嫩。第三,女性两腿之间的“敏感部位”,恰好又是全身皮肤中最娇嫩的部位。第四,滚烫的咖啡并非泼洒在光裸的皮肤上,数秒钟后自动流失,而是倾洒在老太太身穿的薄布裤子上,当时没有也很难迅速剪开裤子,结果造成了“热水袋”式的烫伤效应。
可怜的莉柏克住了八天医院,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后卧床不起,直到两个多月后,伤口才逐渐痊愈,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难以自如行走。因“敏感部位”惨遭烫伤,老人蒙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甚至险些造成了生命危险。尽管莉柏克的女儿未雨绸缪,为母亲购买了医疗保险,尽管莉柏克本人享有联邦政府提供的六十五岁以上老人医疗补贴,但是,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仍然相当惊人。
伤势初步稳定后,莉柏克的女儿愤愤不平,遂给麦当劳写了一封报怨信,以咖啡过烫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照顾病号的误工费等,共......余下全文>>
四:诉讼中,证据交换是将证据交给对方看吗?
不仅是给对方看,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重心,目的是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争点,固定争点和贰据,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五:英国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20分
旧题新说: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
2003年9月27日至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携手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联合主办、《中国律师》杂志社协办的中英“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证据开示”案例研讨会在京召开。英方参会的法律专家罗伯特·西布鲁克先生(Robert Seabrook 王室法律顾问)、布鲁斯·豪尔德先生(Bruce Houlder 王室法律顾问)和 罗伯特·布朗先生(Robert Brown 律师),通过对具体个案诉讼过程的演示,展示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前的权益。中方来自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全国律协、法院和检察系统、律师及刑法学研究领域的近70名知名专家和教授,在两天的交流与研讨过程中,针对英国先进的辩护律师制度与目前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作用与职能的局限性,就如何增强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积极地进言献策。
会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及其博士生、法学院青年教师共同呈献给与会代表的《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和证据开示问题调研报告》(下文简称《报告》),不仅为与会者提供了详尽的数据,审视并分析了目前我国辩护律师“行路难”的症结所在,而且还从理论、实务及现实性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为还读者一个直接的语境,笔者现将部分与会者发言记录剪辑成文,谨希望技术性的节录对关心自身发展的律师和关注律师命运的读者,阅读此文不会有不妥之处。
罗伯特·西布鲁克先生、布鲁斯·豪尔德先生、罗伯特·布朗先生:
1.独立的羁押警官制度
背景案例片断一:一位女士打电话向警察报案,声称刚刚在某一街道上两名男子试图偷窃她的手表。警察随即赶到了案发现场,拘捕了两名符合作案人情况的年轻人。警察将疑犯带到了警察局,交给了羁押警官。
在英国,逮捕警察在第一现场拘捕了疑犯以后,应立即交给羁押警官。羁押警官独立运作,不受其他警察干扰,但不得参与从犯罪嫌疑人那里收集证据的调查活动。他还需保证嫌疑犯阅读并了解规制警察行为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行守则》,以充分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被羁押人如是未成年人,应告知其监护人或父母其被羁押地点,如父母不在场,不能进行讯问。如被羁押者有病,则羁押警官必须确保其得到医疗帮助。警察违反该法,将导致控方证据在法庭上被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羁押警官最重要的一项权限还在于,他可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保释。
2.疑犯享有沉默权
背景案例片断二:警察告知两名疑犯沉默权等正当权利。
在此阶段,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需注意的是,近年来在英国发生了微妙变化。从前,禁止因沉默或拒绝回答而作出对嫌疑人不利的推论,1994年对沉默权制度进行改革后,对于告知嫌疑人沉默权的措辞修改为:“如果你不回答对你的提问,而以后又在法庭上把它作为辩护的依据,这将对你的辩护产生不利的影响。”
3.高效的律师值班制度
背景案例片断三:疑犯与值班律师取得联系,值班律师通过电话给他们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咨询。
被羁押者到警察局以后,羁押警官必须询问其是否希望与律师联系。如需要,可以提供值班律师免费的24小时服务,是否需要均须记录在羁押记录中。值班律师接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45分钟内赶到现场。当然,疑犯也有权自己委托律师,并取得联系。
值班律师都经过严格的、连续性的职业培训,以保证值班律师了解法律新发展、保证律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遏制警察滥用权力。对于律师不适于继续开业的不轨行为,如犯罪行为、渎职行为和非法执业行为,任何受害人或律师协会可向纪律法庭提出,纪律法庭的组成......余下全文>>
六:夫妻在同行业不同公司任职,两家公司有竞争关系,公司强制转岗外地工作并暗示自动离职,如何维护劳动权力
不用理会,转职是要你自己提出申请才可以的嘛,要不然公司就只有辞掉你,但是你那个时候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
七:美国民事诉讼程序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步骤,而这其间的许多步骤都发生在审前阶段。在美国,一个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
的确,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今天,审前程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设定为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的途径。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统计,1999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不到3%,其余都在审前阶段得以解决。而在我国,每年几乎90%以上的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解决。
确立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
(一)审前会议
最初的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的会议,以后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的程序。确定审前会议的理念在于,如果存在适当的审前程序,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的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而且早期的司法介入能够帮助所有的程序参加人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纠纷,关注其核心内容,迅速发掘需要了解的信息,促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首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一个关于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成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的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个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和解通常由主审法官主持,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是否应该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的看法?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时与双方谈话是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扮演一个和解的角色,那么如果随后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当事人是否会感到不舒服?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新近的研究表明,尽管联邦法官鼓励和解,但是大多数法官仅限于简短地提出多个适于和解的理由。一些调查数据也表明,和解率最高的法官往往是那些简单地通过设定严格的审判日期以迅速将案件推进审判的法官,而非积极从事和解谈判或其他形式的案件管理的法官。
在临近审判日期时,如果案件还没有和解,将会举行一个最后审前会议。在会议上,当事人将制定一个审判计划,包括促进证据采纳的计划。法院会命令律师或当事人列出一个预期将在审判中提出的所有证据清单,包括将出庭作证的证人和专家。
(二)动议
动议是当事人为请求法院发布一项命令而提出的申请。动议的事项可以是提出一个简单的要求延长时间的请求到要求法院作出制裁命令或要求中间紧急救济等复杂的请求应有尽有。也存在处置性动议,即请求法院不经审判而判定案件,包括答辩前要求攻销案件的动议,要求就辩诉书作出判决的动议,要求即决判决的动议等等。
在美国,法院通常不会自行审查起诉状的充分性,对于原告起诉状中任何缺陷提出异议是被告的责任。因此,除非是缺乏主题事物管辖权,否则不能在对方当事人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撤销那些存在初步缺陷的起诉状。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予以回复,一是提交答辩状,二是提出主张特定抗辩的答辩前动议。这些抗辩通常声称起诉状向错误的法院提交,必要的当事人没有被合并,或者起诉状缺乏法律价值等等。这些抗辩既可以在被告的答辩状中主张,也可以作为被告答辩前动议的根据而提出,从而使原告的起诉状被撤销。
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起诉状予以......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