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异同? 5分

在诉讼中,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只要超过50%即可证明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毫无合理怀锭”,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二:简述刑事证据法的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证据能力的三种属性:证据分为广义的证据和狭义的证据,其中狭义的证据就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有法定来源的根据或凭据。 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上可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诉讼证据能力有的也称“可采信”、“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等等,虽然说法不同,但没有性质上的差异,都是指“事实材料”能够成为刑事诉讼证据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 1、刑事诉讼证据能力的法律性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特征,不能成为“证据”。合法性特征主要含义有:它首先表现为在证据的形式上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表现形式,即《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七种法定证据;这种合法性称为“合证据法”;其次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等,这种合法性称为“合实体法”;第三是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一是符合程序法原则规定,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体操作性规定。 ...

三: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内容摘要】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依法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所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采用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虽然我国刑诉法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同的诉讼环节中如何认定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浅谈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关键词】 证据 刑事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为条件的,无论是在立案侦查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都必须坚持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客观标准,准确的说,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是相对特定阶段范围内证明要求而言的,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是根据该阶段诉讼程序的要求和目的来分别决定其收集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证明标准。一、 刑事证据的确实、充分的含义 刑事诉讼法中所称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包含“质”与“量”两方面的要求。“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即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和证明作用,要求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即证据需要达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数量要求,这里的量不是指证据数量的多少而是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同时所收集采纳的证据应形成证据链。只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构成充分的理由,不论其数量多少都可以认为其具有充分性。证据“确实”和“充分”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承的。“确实”是“充分”的前提条件,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被运用到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中来,才能对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起到证明的作用。“充分”是“确定”的坚实基础,仅有证据确实,如果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也不能据以定案,只有确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充分的证明力才能实现客观事实的再现。只有从“确实、充分”的双重角度来审查证据,才是科学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判决三个环节中,均应严格的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才能达到定案标准。 二、刑事诉讼各环节证据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因分析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共同承担着打击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责。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其证明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即达到定案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我国刑诉法对三阶段证据应有的确实充分的度并没有明晰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也凸显递进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职能要求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可见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对案件的侦破工作方面,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体现在对案件的监督审查方面,审判机关工作体现在通过对证据的判断作出判决。职能的不同直接导致从不同的角度要求刑事证据标准;第二、法定的诉讼期限直接决定不同诉讼环节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要求。诉讼期限内,在证据一时难以收集的情况下,为不违反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势必要让案件进入下一诉讼环节,而非等到所有证据收集确实、充分后在进入下以环节。如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同时被害人伤情短期内难以恢复,影响伤情鉴定,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可能等到被害人伤情恢复后在提起批捕或移送起诉。因此,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也造成部分案件在侦查和起诉环节有不同的证据标准。第三、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差异。刑事案......余下全文>>

四:为什么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比民事,行政严格

因为刑事诉讼解决的犯罪与刑罚问题,刑罚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可能剥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甚至是生命权,所以在证据制度的设置上也应该最为严格。

五: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区别

太多了,哗句话解释,就是刑事证据比民事的严格。原来没有区分,就是2011年出来了俩个证据规定给搞的。纯属乱搞。证据就是证据,不应有效力的区分。

六:公安大学的《刑事证据学》有重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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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据开示制度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区别

我国目前没有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英美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在预审中进行,在我国的审前程序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意义上的预审制度,证据的交换主要通过检察院向法院书面移送主要证据目录及复印件方式进行,当事人及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阅卷。新刑诉法草案有修改,但是还没有证据开示制度

八:我国刑事法定证据的种类有那些?

1、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2、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1、相关性。英美法系上的相关性,又叫关联性,是指证据必然与待证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称关联性,指就待证事实,具有得推测其存在或不存在之可能的关系”。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其根源于证据事实同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是基于待证事实作用于客观事物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所产生的。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证据同待证事物之间的联系并据以确定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中的作用,而不能牵强附会地加以联系。由于证据的相关性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在对特定材料是否具有相关性作出判断时,判断者的认知能力和认知方式均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诉讼证明中,特定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所具有的证明作用主要取决于其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相关性判断的作用有二:一是划定被调查证据的范围。对控辩双方而言,提供证据的范围应限定在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之内。控诉方提出的是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也就是对事实成立有正面作用的证据;对于辩护方而言,提出的是证明待证事实不成立的证据,也就是对事实的成立有负面作用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两个方面的相关性则不得成为该案的证据。二是证据具有可采性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证据如具有可采性,则具有相关性就是其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2、可采性

可采性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证据的资格,又称“证据力”、“证据的适格性”。在传统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立法风格上存在较大差别,“英美法因采陪审裁判制,由陪审员为事实之裁断,为防止陪审有偏见或涉及感情或专断之弊,乃就可以使用为证据之范围加以限制。即就证据之许容性设有严格之法则,以保障证据之证明力;大陆法为发挥职权主义精神,对于证据能力殊少加以限制。凡得为证据之资料,均具有论理的证据能力。”由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法定主义方式以客观的、明示的法律规则宣示证据的适格性,排除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因而易于操作、执行,但缺乏灵活性;英美法系采用的裁量主义方式具有这种灵活性,但蕴藏着被滥用的危险,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自由裁量方式可能并不利于发现真实。从逻辑上讲,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孰高孰低,不可一概而论。但是在价值判断上,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则需要利益衡量。正如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所言:“在证据能力的决定上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究明案件真相与防止个人恣意这两种要求之间的利益衡量,其一般的基准是:在涉及个人的重大权利或利益的事项上,应该优先考虑防止法官主观随意性的要求,即采取法定丁式;在不涉及或较少涉及这种重要权利的事项上,则可以采取更灵活更有弹性的自由裁量方式,以利于发现真实。”

正因为两大法系的立法方式各自存在着上述无法自救的弊端,现两者的混合模式已为各国证据制度的共同选择,两大法系国家在证据可采性立法方式上的差别正在逐步缩小。

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只要事物具备相关性(证明能力)和可采性(证据能力)即可成为证据,而不管这种事物是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与证据的相关性相比,证据的可采性从本质上说不是证据本身具有的属性,而是法律为了满足某种价值观念的需要从外部加于证据的特征。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问题,因此存在证据规则的国家关于......余下全文>>

九:简述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确定充分的内涵

证据确凿,也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和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  (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违法违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错误的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法违纪。

十:证据有哪些特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

证据具有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就是说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的主观猜测和臆断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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