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开示制度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区别
我国目前没有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英美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在预审中进行,在我国的审前程序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意义上的预审制度,证据的交换主要通过检察院向法院书面移送主要证据目录及复印件方式进行,当事人及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阅卷。新刑诉法草案有修改,但是还没有证据开示制度
二: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论辩护制度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
内容摘要
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集中体现着国家利益与个人(刑事被告人)的尖锐冲突,现代 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建立在控审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基础上,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并存,其中辩护职文章转载自中国范例网能的凸显既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是诉讼民主、理性、文明化的必要反映。要切实贯彻辩护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做到刑诉法治,辩护律师作用不可小觑。因此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是律师有效发挥其作用不可回避的课题。
本文第一部份以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地位权利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为彻入点,表明了我国刑诉中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缺陷。
本文第二部份着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面临的困惑及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周全进行论述,表明现有辩护机制将会导致律师不愿参与刑事诉讼的严重后果,强调该现象的存在和继续将与法制建国的目标背道而驰。
本文第三部份,笔者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现存权利障碍基础上,简性分析障碍存在的原因,并0彻实提出了几点使律师权利能得到真正保障的意见。
最后,笔者指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在微观上受诉讼价值取向,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制约,在宏观上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交流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是,加强刑诉中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则是一种国际化的倾向,与我国法制建国目标一致,从而说明没有律师,没有完善的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目录
引言
一、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现状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二、辩护律师权利行使及保障现状分析
(一)律师诉讼权利行使及其保障现状分析
(二)律师人身权利保障及现状分析
三、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一)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
(二)律师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引 言
现代刑事诉讼,是在控审分离和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基础上,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共存。其中辩护职能尤显重要,其既是诉讼民主、文明的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毫不夸张地讲,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状况和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正因为如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均先后不断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配置和保障措施的予以护大和加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规定,并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条约上签字,其权利保障相对过去有所增强 。但是,由于传统文明和诉讼价值观等因素影响,辩护律师机制仍不够完善,其权利保障现状更令人堪忧,使律师刑事辩护呈萎缩趋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有鉴于此,笔者特以《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成文,以期对我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我国著名学者龙宗智教授指:“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①。也就联合国为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活动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保障。在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但从其具体行使程度难易与国际标准看,相距甚远,急待完善。
一、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现状与国际标准的差异
众所周知,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多寡及其保障状况是衡量一国司法人道主义的前提和基础,而“是否允许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和赋予其怎样的诉讼权利,在现代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②。在侦查阶段,我国律师的权利保障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主要体现在:
(一)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的定位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要求律师在“刑诉各个阶段”为被指控人辩护。我国......余下全文>>
三:什么叫对证据存在罪与非罪的原则性,根本性矛盾的案件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收集, 实践中,最终根据其他证据否定骨龄测定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一般而言,根据上述几方面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可以得到确定,但也可能出现上述几种证据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形。对此,不能简单的以证据形式作为证据效力高低的依据,如认为户
也谈海关电子证据的法定效力, 果此可知好国确坐的证据开示制度主假定为了没有妥事人弄“证据突袭”,那也是其他列国设坐此制度的初衷。没有中从根柢上讲,设坐证据开示尾要借是为了诉讼公允战效力。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仄法实际,至19世纪英国司法更始,回并
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审查, 如审查数据电文证据中相关数据、图表所反映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吻合。如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证据效力。 2. 对诉争传真件客观性的判断 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诉争的对账单传真件存在伪(变)造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所谓合法性就是指邮件的生成和取得的环节合法;所谓的真实性是指电子邮件反应的内容是真实和客观存在的。一般来说,公司发出的 offer 若带有数据电子签名,则真实性应当被认定。如果员工将该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则其证据效力也很高
试论我国仄易远事证据开示制度, 劳动法上的电子证据效力 伴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电子证据问题日益成为摆在劳动争议司法面前的一道法律障碍。我们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拿出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视频或者公司门禁系统等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offer的证据效力及企业发offer的注, 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行政调解 。[5]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录音录像等电子视听证据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只要债权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之规定,因此,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的调取证据方式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认定其证据效力,反之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作为
劳动法上的电子证据效力, html 杂洁按照当事冉材述讲很易具有证据效力。 其真没有是集合了证据,便必定是被法庭采矣弈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借要经过量证战法庭采矣弈进程。假定对圆当事人对证据抵章俘当性、接洽干系性、又恭性提出了贰止,或集合证据的进程中存正在法誓上
四:证据法学论文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
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
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
“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余下全文>>
五:诉讼中,证据交换是将证据交给对方看吗?
不仅是给对方看,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重心,目的是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争点,固定争点和贰据,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六:关于公诉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针对律师的相关诉讼权利进一步扩大的新形势,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诉职能,确保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清醒地看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当前公诉工作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要积极转变思想,探索创新,加强公诉工作。一、加强协作,共筑公诉工作联合机制律师法的修改实施后,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对抗。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应加强四种协作配合,共同形成惩治犯罪整体合力。一是加强各业务部门和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按照整合力量,横向协作,上下统一,整体统筹的要求,积极探索内部侦捕诉一体化机制。加强与侦监部门配合,提前了解重大案件情况,充分做好审查起诉准备;加强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加大对侦查、审判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办诉讼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加强市级院和各基层院及省院的协调配合,提高各级检察机关的公诉业务指导水平,提升抗诉案件数量和改判率。二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侦诉介入引导机制。要加大对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规范化的探索,逐步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证据分歧较大案件,公诉部门应当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侦查部门的案件讨论、现场勘查,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防止出现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集中做好诉前引导,提高证据收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证据收集质量,确保出庭公诉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诉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和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注意收集法院系统最新的判案依据和标准,定期跟法院刑事案件审判人员交流常见案件办理意见和心得,开展典型案例评析会。对于起诉的重点案件,要以对法院单向说理的形式加强与法院审判人员的意见沟通,时刻掌握重点案件办理的最新动态。二、探索创新,改进公诉工作方式改进创新是推动公诉工作健康发展的核心动力,公诉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加强改进。一是实行起诉案件质量跟踪监督。在大力加强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引导,提高收集证据质量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大对已起诉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加强对已起诉案件的质量跟踪监督,改变过去一诉了之,诉后不管的办案模式,建立起诉案件质量跟踪监督档案,提高起诉案件有罪判决比例。二是规范说理性起诉书适用范围。针对当前律师法修改后,案件证据开示呈现单边化,公诉人庭审相对比较被动的不利局面。如果在所有的案件中一律制作说理性起诉书,将进一步过早暴露公诉人的庭审控诉方向和证据证明意图,使公诉人在庭审中处于更加不利的被动地位。鉴于此,在目前全面证据开示制度没有有效建立的情况下,应对说理性起诉书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范。对案件事实清楚,控辩双方对事实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制作说理性起诉书;对案情复杂,控辩双方对案件主要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不适用说理性起诉书,提高庭审指控方向和意图的隐蔽性,增加公诉人庭审对抗辩护方的有效性和指控成功率。三是探索建立全面证据开示制度。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建立相应的证据开示制度,但各地检察机关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这方面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深入,比如可以在法院和当地律师协会的参与下,共同制定一项关于证据开示的规定,规范和建立相应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于未经证据开示的证据原则上不允许在庭审中出示,但是真实发现是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目的,如果该证据系无罪等关键证据,应允许对方申请延期审理,由合议庭裁定是否准许。三、苦练内功,提高公诉指控犯......余下全文>>
七:美国司法制度的相关书籍
本书作者简介出版说明绪论一、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二、现行司法体制三、相关法律制度四、民事诉讼程序五、刑事诉讼程序第一编总论第一章 美国宪法概要一、联邦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二、联邦宪法的基础三、美国政府四、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章 法院体系与管辖一、联邦法院体系二、州法院体系三、法官制度四、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五、司法系统中的联邦主义第三章 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二、陪审团的性质三、陪审团的组成四、陪审团的职责及其裁决方式五、陪审团的运作模式六、陪审团制度的未来第四章 证据制度一、概述二、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四、证人制度五、传闻证据规则第五章 司法先例一、概述二、遵循先例原则三、通过法律推理适用及规避先例四、对先例的否决五、案例汇编六、先例制度的不足七、结语第六章 司法审查一、概述二、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三、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四、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五、司法审查的作用第七章 ADR制度一、概述二、谈判三、调解四、仲裁五、混合性纠纷解决程序第二编民事诉讼第八章 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美国民事诉讼的发展二、联邦体制与民事诉讼三、管辖权四、基本诉讼程序五、问题与展望第九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当事人的界定二、当事人的类别三、诉求合并与当事人合并四、集团诉讼第十章 民事审前程序一、证据开示程序概述二、证据开示的范围三、证据开示的方法四、与证据开示相关的动议和法院命令五、审前会议六、审前处置第十一章 民事审判程序一、概述二、遴选陪审团三、开场陈述四、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五、提出异议与申请指示裁决六、最终辩论七、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八、陪审团评议及裁决九、无视陪审团裁决的判决与重新审理第十二章 民事上诉制度一、概述二、终局判决规则三、终局判决规则的例外四、上诉复审的范围五、上诉审程序六、上诉制度的改革七、既判力制度第十三章 强制执行制度一、概述二、强制执行根据与执行令状三、强制执行措施四、强制执行的程序五、对他州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六、对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强制执行第三编刑事诉讼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美国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二、刑事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三、刑事司法组织四、保释制度第十五章 刑事侦查一、拦截和搜身二、搜查令与无证搜查三、讯问与米兰达规则四、监听与诱惑侦查第十六章 刑事公诉一、历史沿革二、检察官制度三、辩诉交易制度四、庭审中的公诉程序第十七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概述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依据三、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适用的程序范围五、毒树之果理论及其例外六、小结第十八章 刑事审前程序一、审前流程简介二、审前释放三、审前羁押四、证据开示制度第十九章 刑事审判与上诉制度一、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二、审判程序三、量刑程序四、上诉制度
八:同居纠纷案中被告举证不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收集,实践中,最终根据其他证据否定骨龄测定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一般而言,根据上述几方面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可以得到确定,但也可能出现上述几种证据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形。对此,不能简单的以证据形式作为证据效力高低的依据,如认为户也谈海关电子证据的法定效力,果此可知好国确坐的证据开示制度主假定为了没有妥事人弄“证据突袭”,那也是其他列国设坐此制度的初衷。没有中从根柢上讲,设坐证据开示尾要借是为了诉讼公允战效力。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仄法实际,至19世纪英国司法更始,回并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审查,如审查数据电文证据中相关数据、图表所反映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吻合。如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证据效力。2.对诉争传真件客观性的判断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诉争的对账单传真件存在伪(变)造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所谓合法性就是指邮件的生成和取得的环节合法;所谓的真实性是指电子邮件反应的内容是真实和客观存在的。一般来说,公司发出的offer若带有数据电子签名,则真实性应当被认定。如果员工将该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则其证据效力也很高试论我国仄易远事证据开示制度,劳动法上的电子证据效力伴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电子证据问题日益成为摆在劳动争议司法面前的一道法律障碍。我们在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拿出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视频或者公司门禁系统等作为证据,电子邮件offer的证据效力及企业发offer的注,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行政调解。[5]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录音录像等电子视听证据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只要债权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之规定,因此,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的调取证据方式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认定其证据效力,反之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劳动法上的电子证据效力,html杂洁按照当事冉材述讲很易具有证据效力。其真没有是集合了证据,便必定是被法庭采矣弈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借要经过量证战法庭采矣弈进程。假定对圆当事人对证据抵章俘当性、接洽干系性、又恭性提出了贰止,或集合证据的进程中存正在法誓上
九:龙宗智的个人成就
自称是一位“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人物”。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证据法。在80年代后半期着手诉讼文化研究,将价值论引入刑诉法研究领域。90年代初创立了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和线型结构即“两重结构”理论。90年代后半期探讨司法合理性问题,提出了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中的“相对合理主义”。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研究论文。至2008年1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三种刊物上发表个人独著论文十五篇,其余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九十余篇,出版著作十余部(含合著)。个人成果获教育部社科成果二等奖一次,司法部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一次、省政府二等奖二次,吴玉章社科成果优秀奖一次,中国法学会一等奖一次、二等奖一次。博士论文《刑事庭审制度研究》曾获教育部“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其创立的“刑事诉讼双重结构”理论与司法改革及司法活动中的“相对合理主义”,在国内法学界与实务界有相当影响。 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龙宗智,2005-9-1版刑事诉讼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龙宗智杨建广,2003-8-1版理论反对实践(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6)/龙宗智,2003-9-1版刑事庭审制度研究(司法文丛)/龙宗智,2001-11-1版上帝怎样审判(法窗夜话)/龙宗智,2000-6-1版中青年法学文库:相对合理主义/龙宗智,1999-4-1版法学论文我国刑事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状评析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上)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下)转折与展望——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析公诉文书制作中的几个问题“洋扯皮”与警检关系“大浦事件”与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为有罪者辩护 并占了个好座位。他告诉记者:“昨天我从《衢州日报》上看到消息,说是衢州人文大讲堂又要开讲了,主讲人是著名法学家、四川大学博导龙宗智教授,内容是《强化证据意识,善用证据规则——两院三部关于刑事证据的两个规定解读》。我本是会计出身,但是因为自己对法律非常感兴趣,而且这样的听课机会很难得,所以就趁早赶来了。” 名家的魅力是无穷的。当天下午2点半不到,中华厅的听众们就已济济一堂。他们有的来自律师行业,有的来自机关事业单位,有的来自企业和基层,都是自发而至。下午2点30分,第20期“衢州人文大讲堂”准时开讲。不少律师听众一边听课,一边在相关材料上认真做着笔记:“好像回到当初大学的课堂上一样,内容很多,很受益。”“严格死刑证据审查,排除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法制进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巨大创新和进步。我们应该对中国法制的发展抱有希望。”在讲座中,龙教授从“两个规定”产生的背景和缘由、基本内容、意义及其局限性等几方面出发,用循序渐进的方式给大家讲述了证据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龙教授表示,刑讯逼供不仅容易造成被告人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败坏我国的司法形象。但是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却是和一般刑事案件共享着同一个证明,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龙教授说:“由于这一证明标准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从而在实践中屡屡面临被降格适用的窘境,而‘两个规定’则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上作出了两处重大的改变。”最后,龙教授指出,“两个规定”的出台将大幅度地提高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并有效提升程序法的制......余下全文>>
十:民事诉讼法里的禁制令在多少条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没有禁制令这个说法,可以采用诉讼保全
“行为保全”,具体见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