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霸王条款

一: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您好!

【1】据您所述,该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2】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期限、经济补偿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适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里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理解为因为工作关系得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等相关保密事项。如:用人单位的产品研发人员,业务渠道拓展人员等等。

其次,根据法律实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再者,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综上,我们认为您公司这份劳动合同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不合法的。因此,即使您签了这份合同,日后您离开公司,您的公司恐怕也无法追究您的责任。

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有霸王条款怎么办

同意人生如梦011的回答!

1、劳动合同一份不合理,合同根据双方人数来定的,最少一式两份

2 合同上很多空白,如果单位乱填的话,那你就要举证那不是你填写的,由于合同只有一份,所以你可以否认这合同的真实性!不用担心!

3 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拿出半年工资作为赔偿本来就不合理,不过如果单位有你们当时培训费的证明,是有理由要求你们支付的!

建议你仔细下律师,有疑问也可以继续贰问!

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单位超过6个月还没给你转正的话,你就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

三:劳动合同霸王条款怎么办?

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赔偿,改变合同,记住这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单位必须给员工交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一定要拿好这份违反合同原本,否则就没有凭据

四:劳动合同中,公司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既然是霸王条款那自然是无效的,但是凡事不能只从员工角度出发,有些企业本身有特殊性。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五:签了劳动合同霸王条款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正常结算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六:用人单位让员工签霸王条款的合同合法吗?

告诉你家老板不要异想天开了,劳动合同法是国家法律,具体条款就不说了.这样的合同本身就违法,员工即便签了老板也是一样违法,员工拿着合同到劳动部门去投诉\仲裁你家老板立马得赔偿,搞不好还要接受处罚,搞这种自欺欺人的把戏没什么好处.

遇到这样无良且无知的老板,你那试用期的160元我看就没必要想了,我看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赔偿后赶快走人吧.这样的企业,实在想不出会有什么前途.

七: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否生效? 30分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郸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八:公司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不属于霸王条款?

“变更乙方工作地点或外派乙方至甲方关联单位协助工作”这样的条款有些牵强,如果调动地话应该争得对方同意,否则就是属于霸王条款。

九:法律上对待霸王条款有什么规定吗?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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