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位操作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案例?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可以合理利用银行业务,现在银行贷款是有,但是少得可怜,而且要担保、要抵押,贷款门槛高,对中小企业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或望而止步,小企业几乎没法开展业务,而其它融资渠道又很有限。其实小企业每年都有欠款(应收账款)没有回收,周转资金不足,直接影响小企业的正常运营。 允许用应收账款质押对中小企业融资,是放宽了银行的贷款抵押范围,因此,用应收账款做抵押,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胆融资规模,可从银行取得贷款,补充中小企业周转资金,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应收账款的可回收度是银行将面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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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账款质押的困境
(一)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实务运作尽管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有其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然而,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运作并不十分理想。笔者于近期分别登录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在内的10家全国性银行的官方网站,在公司融资业务项下,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有4家,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8家,像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同时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见,在应收账款融资实务操作上,银行更倾向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目的在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打破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然而,上述对全国性银行开展的公司融资业务调查发现,银行对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普遍规定了较高的信用等级要求,例如要求企业以对银行认可的特定买方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等等。而中小企业一般难以达到银行所要求的信用等级要求,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柠檬困境。(二)中小企业融资的柠檬困境当我们在市场上买柠檬时,对柠檬酸味的恐惧导致柠檬价格降低,金融界将这类存在信息不对称困境的公司称为“柠檬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许多中小型公司或刚刚成立还未建立起较高的信用等级;或者正处于财务困难时期;或者经营的是风险较大的行业,潜伏着不特定的风险;或者其行业管理法规还模糊不清等等。评估这些公司的成本非常大,也很困难。其结果是导致这些公司的质押成本非常高,甚至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并没有减少银行在对需要质押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时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高昂的信息筛选费用。从减少交易费用的利益考虑,银行并不会大规模开展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其业务开展的对象依然是信用度较高的大企业。(三)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弊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方式,减少了潜在的权利冲突,但是也披露了出质人的财务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关系到企业信用,许多企业并不希望公示自己的融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对应收账款的描述会涉及到第三债务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客户信息是重要的资源,重要客户的信息会被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利于客户信息的保护,这是企业在质押过程中所不愿看到的。恰如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在德国受到工商业的反对一样,都在于如何平衡减少潜在的权利冲突和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四)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协调法律规则为人们提供了相应的行为预期,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考察应当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考察其他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对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规定。当共同体扩大的时候,原来不同的、个别的国家规则之间就会发生冲突,就要让步于整体的共同规则。这就是经济的全球化导致的规则的统一化。国际贸易的发达、资金的全球流动使金融业务越来越全球化,各大银行纷纷采取国际化的战略。国际化并不只在于合资、并购、开设分行,更重要的是实现业务的全球化,遵循统一的业务规则。只要考察一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我国银行的国际化发展需要,就可以发现与国际金融规则接轨的重要性。1988年的《国际保理公约》和2001年的《国际应收账款转让公约》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采用“债权转让”方式,不采用“权利质押”方式。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与国际公约的协调性尚有疑问。
三: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如何处置
一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具有可转让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而,应收账款在出质后,出质人即不得再转让所质押的债权,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并须将转让所得支付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在公证机关等机构进行提存。但是,应收账款虽然在质押时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具有隐蔽性,出质人可能在应收账款出质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这不但需要在签署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保障措施,在签约后进行相应监督,并在必要时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具相应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二是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使用问题。应收账款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那么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会在到期时清偿或未到期时提前予以清偿,对于债务因清偿应收账款而向出质人支付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和《登记办法》及《操作规则》均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本质来看,应收账款因债务支付清偿款而消灭时,质押的标的灭失,此时作为质押标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项应当用于清偿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权或充当担保物。如果放任出质人支取和使用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那么质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就会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此予以约定,即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清偿款项时,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三是应收账款在质押后的管理问题。质权人虽在应收账款质押后对其享有质押权,但应收账款仍处于出质人的管理之下,并且出质人是否有效管理应收账款会影响应收账款的有效性。这包括: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采取措施催要应收账款使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从而使应收账款得到法院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出质人应履行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应协议的约定,如按约定供应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履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避免因重大违约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约拒绝付款。对于这些管理义务,质权人应当在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因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丧失追索性。
四:应收账款质押如何操作?
办理流程
(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
(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
(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
(4定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业务概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 贷款对象及债务人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象限于与本行有较稳定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等在AA 级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客户。2、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在AAA 级以下的,必须达到总行要求的标准。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出质要求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2、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3、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设立应当合规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相关要求。在发放贷款前,应收账款应为尚未设定任何担保关系且无暇疵的债权。4、应收账款价值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出质时,其账龄不超过一年。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贷款品种。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余下全文>>
六: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
1、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标的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属于权利质权。 2、但以应账款出质,现实中还没有太多的实例可作参考,只是《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当注意的是:以应由账款出质,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必须经过“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你方才能依法享有对应收账款的质权。如果不登记:质权合同成立、但质权没有设立,你们到时无法行使质权、只有权按照质权合同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4、说实话,《物权法》中要求的办理登记的“信贷征信机构”各地是否已经设立、设立在什么单位或机构内我不清楚(有的地方是设在银行),对于您提问中的问题我也不是太了解,只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仅供您参考: (1)“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质押,既然是质押他们应该提供给我们什么东西呢?”:他们应将应收账款的权利凭证交给你们。 (2)“合同中如何约定应收账款将来质权的实现,他们的应收账款总不能拿过来拍卖或者变卖吧?”: A、可以约定如果他们将来无法还款,由你们来代替他们收取那笔应收的账款:收取后在优先偿还完你们的款项后剩余的还给他们。 B、应收账款是一种权利,也可以拍卖或转让。 (3)“如果约定将来对方不还钱的话,这部分债权归我们所有好像又违反了担保法的归定”:确实是违反了《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流质条款”了。正确的约定应是:如果他们将来不还钱,你们有权将应收账款中与你们的债款数额相应的部分自行收取,或者是将这个收款权利拍卖或转让后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5、最后,再次提示:应收账款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必须登记。
七: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2)制止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一旦质权人发现出质人有恶意放弃、减免、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情况发生,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不适当行为。在质权人制止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损害质权行为无效,或者单纯通过自身要求无法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当事人损害自身债权的不当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就质权人行使质权有关事项作出裁判。(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届时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将金钱这一特定动产以特定化形式设定质押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入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如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质权人均有权代入质债权人之位而行使入质债权的担保权。基于此,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若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应收账款质权人是否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既然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债权质押的合法地位,也应当承认质权人对于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可以主张别除权。
八: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在征信系统登记期限的疑问 10分
首先,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质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机关的登记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没有展期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放弃质押权。
九: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业务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鼎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十:应收账款质押需要什么资料,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以出质人现有的或未来所有的债权为质物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一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