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模式有几种
二就是给销售样品 代销 三 总代 如果你们产品有优势 有专利 实力雄厚的话 应该有人会跟你谈的代理商各种模式的特点 1、代理商模式按数量分可分为三类:一、独家代理,二、少头博弈代理(2-3家),三、多头博弈代理(3家以上)。选择独家代理或是非独家代理,是中国企业首先要思考的。 1-1、 独家代理,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某一品牌产品在某一地区市场只由一个销售商进行代理销售。 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有利于绑定公司与销售商的关系,销售商对公司比较忠诚。同一品牌产品没有竞争,在产品利润满意的情况下无需公司监督独家代理商会自行努力运作。公司对独家代理商相对来说可花较少的人力物力管理。 缺点是因为缺少竞争,销售商会因为追求高利润而导致售价过高,从而使该与同类产品竞争损失价格竞争力,或者直接面对消费者失去价格竞争力。如果同类产品竞争过烈,独家代理商也可能会因利润过低而放弃某品牌产品销售,该产品从而丢失在此地区的市场。 这在中国市场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代理商模式。 1-2、少头博弈代理,是指某一品牌产品在某一地区市场由2-3家极少量的销售商代理销售。 优点是引入了竞争机制,销售商为了竞争不会给产品设置过高的利润,从而使该品牌产品极具价格竞争力,扩大了市场规模。在某一代理商放弃市场后,不至于丢失该地区市场。 缺点是,在竞争过激的情况下,如果控制不力很容易出现利润过低,所有代理商都有可能放弃推荐该品牌产品(解决此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增加商品品种,形成某品种的独家代理和多品种的少头博弈代理的混合机制)。公司必须花相对大的精力去控制代理商。 这在中国市场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模式。 1-3、多头博弈代理,是指某一品牌商品在某一地区市场由3家以上较多的销售商代理销售。 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代理商增多,不一定会出现竞争加烈,常常是2-3家的代理商竞争最为激烈,也就是说多头博弈相对于少头博弈的竞争程度是相对缓和。这种现象可用哲学原理来解释:事物多是循环发展。虽然多头博弈代理和独家代理的本质不同,但表象却有很多相同。多头博弈代理兼具独家代理和少头博弈代理的优缺点。但目前由于多种原因,多头博弈代理在中国应用的相对较少。 2、按销售商对代理商的渗透程度可分为两类:一是渗透类代理,二是独立代理(非独家代理)。 2-1、渗透类代理,是指部分股份被公司持有的销售代理商。优点是公司和销售商是利益共同体,可利用股份直接影响或者是控制销售商的决策;缺点是占用公司资金,容易形成管理漏洞。 2-2、独立代理,是指与公司在资金等项目上保持独立的销售代理商。优点是不占用公司资金,不容易产生管理漏洞。缺点是公司对代理商的影响力非常小,利益的分歧容易导致分道扬镳。 3、 按代理商的级数可分为:一、单级代理商体制,二、多级代理商体制。 3-1、单级代理商体制,是指公司直接面对所有代理商,包括权限不同的大代理商和小代理商。优点是直接面对代理商,勾通无障碍,便于信息的反馈,市场反应很快,对代理商的控制力较强,中间环节少从而最终销售价格低。缺点是公司要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和实力,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销售体系。 3-2、多级代理商体制,是指公司不直接面对所有代理商,由大代理商开发和管理小代理商。优点是公司不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全面的销售体系。缺点是容易造成大代理商坐大,往往会逼迫公司做出对公司不利的决策,信息勾通有障碍,市场反应会变慢,中间环节多导致最终销售价格偏高。
二: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如何区别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根据代理人授权权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权代理两类。我国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国民诉法也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事项和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三:民事代理中授权的问题
您好,第一个问题:我这样来解释A授权给B,A授权的目的在所不问,只要他想授权就可以成立了。而B接受A的授权之后如果不是按照A 授权的意愿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的话,那么B的行为就因为超出了授权范围而有本人B来承担,这里体现的是接受授权之后的行为是手授权人意愿的约束。 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合法民事法律关系和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不合法的法律关系又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违约违反的是意定之债,是没有遵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行为;民事侵权包括侵犯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不过法律维护权利的成本过高,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由民法来保护,比如因琐事争吵至打架,只是轻微的擦伤什么的由民法来保护,若是将人打死即使仍然侵犯的是同一种权利可能因为程度不同则有刑法来约束。为了便于保护,权利是类型化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都是自己的观点,欢迎讨论!
麻烦采纳,谢谢!
四:招标法问题: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多家单位投标
分两类处理:
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应当以废标处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中,法律和法规层级没有对其做规定,但根据《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对该问题作出了说明,财政部的意见为:“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因此本人拙见认为在政府采购中,若招标文件内没有明确该问题的,应该按照一个投标人处理,那么作为一个投标人,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对报价作出澄清,或则更应该以未响应招标文件(报价唯一性)的号召不予通过符合性检查。
五:怎样找区域代理好项目?
pos机,分润高,回报大
六:什么是逆选择?什么是败德行为?什么是委托人-代理人问题?(西方经济学)
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和事后两类。不对称信息造成市场失灵
逆选择就是逆向选择 恩 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交易中的一方在交易前向另一方隐瞒了相关产品信息,比如产品质量,所造成的价格无效率。如劣品驱逐良品,这将造成市场交易量萎缩甚至消失。
道德风险就是交易中的一方在交易后向另一方隐瞒相关信息,如保险后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甚至“防火烧掉投保的房屋获取保险费”。
在企业内部,一些人要受到另一些人的委托,在拥有一定权利的情况下来开展工作,这些人就叫做代理人,另外那些委托他们管理的人就叫做委托人,代理人工作的成果取决于他的努力程度和一些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两者效用函数不同,就有可能产生委托代理人问题。
七:三级分销是什么?
三级分销是指,分销商只能获取三级分销所得的佣金,超过三级就与你无关。
三级分销,也即品牌商可以发展三级分销商,每一级分销商均可以往下再发展两级分销商。两类佣金,也即店铺产品销售佣金与店铺推广佣金。
首先:关于销售佣金:谁卖出谁拿销售佣金,无论分销商等级产品销售佣金比例一致。基于三级分销,无限裂变的圈子理论,分销商可以无限裂变,但是无论哪级分销商销售佣金都是一致的。
其次:关于推广佣金:每一个分销商的下级分销商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推广佣金最多只有两级。
再次:分销等级是三级,由于销售产生关系的最多只有三级。因为圈子裂变理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推广中的一级分销商,拿一级推广佣金。
八:wcf 调用问题 1.通过vs直接引用服务;2.通过vs命令工具生成代理类; 求大神告知这两方式有什么区别,利弊 10分
WCF服务调用通过两种常用的方式:一种是借助代码生成工具SvcUtil.exe或者添加服务引用的方式,一种是通过ChannelFactory直接创建服务代理对象进行服务调用。
下面简单说下如何通过SvcUtil.exe的方式调用服务:
SvcUtil.exe是一个命令行工具,位于:C:\Program Files\Microsoft SDKs\Windows\v7.0A\bin目录下,可以将SvcUtil.exe添加到VS2010中方便以后的运用,添加方式:在VS2010的Tools菜单中选择External Tools
点击添加按钮,在Title栏输入SvcUtil,Command栏选择SvcUtil.exe所在的目录,Initial directory栏选择生成的客户端代码和配置文件所放的目录,选上Prompt for arguments,不选上Close on exit,点击OK完成添加。
添加好以后,点击VS2010菜单下的SvcUtil,输入提供元数据的服务终结点的 URL
点击OK,在弹出的命令行中会显示成功与否和相关信息。
如果成功的话会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包含了服务端Contract和对应于服务端service的本地代理类的cs文件,一个是WCF配置文件,将这两个文件拷到项目中并将output.config改名为app.config就可以了。
九:找代理机构注册商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商标代理机构是我国商标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商标代理机构23721家。近年来,各商标代理机构积极服务企业的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代理机构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14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办理方式、材料要求等作出较大调整。与上述通知配套发布的还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及《关于发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书式的公告》,对一些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备案是代理机构开展业务的基础,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代理机构对相关规定认识不清、理解有误,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对备案实践中出现的若干典型问题予以剖析,希望有助于读者理解现行的备案规定。
◎关于备案表书式的问题
根据备案内容不同,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书式分为以下四种: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表等。需要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各自的需求分别采用上述公告中发布的四种备案表之一。代理机构务必从中国商标网的商标代理栏目下的业务指南中下载备案的书式,并在电脑中输入相关内容后打印该备案表(手写输入或自行设计的其他书式不符合要求)。
在填写备案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身份证明文件编号。经常有代理机构在填写此处时误填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号,导致备案不成功。实际上,此处应填写代理机构的身份证明编号,即代理机构的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号等。
2.负责人。实践中此处经常误填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姓名,或是误填为某些部门负责人姓名等。实际上此项必须填写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且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一致。
3.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由于不少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众多,此处特别提醒可以在附表中填写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而不必在备案表首页上填写。
4.负责人(签字)。在备案表最下方的这一栏目,是唯一需要手写签字的地方,应由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代理机构的章戳。
◎关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问题
根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的要求,商标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商标代理机构补正,补正合格的,予以备案。
在实践中,有很多代理机构对上述要求的理解存在误区。不少心急的代理机构在寄出备案材料后不久或是商标局签收材料两三天后就打电话询问备案情况。实际上,商标局对收到的代理机构备案材料审核,采取的是先记录打码而后扫描录入电脑,再由审查员对扫描件进行审查的方式,整个过程必然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不论是直接到大厅递交材料还是通过邮寄办理备案,都不可能短时间内走完整个审核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很快就得出备案成功与否的结论。而且,自2008年以来,商标代理机构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总数为23721家。其中,经工商登记的备案代理机构总数从2008年的3907家增加到2015年的15078家。律师事务所的备案工作从2013年开始,截至2015年年末,共计备案律师事务所8643家。因此,从程序及工作量两方面情况看,商标局能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结论,速度已经比较快了。
◎关于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主体问题
此问题的实质是哪些市场主体需要......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