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制度

一:如何在高速公路中做好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畅通,规范作业现场的施工秩序,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养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其它工程作业。

第三条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保证安全”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确保养护施工安全。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 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到安全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的报批、审核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机构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线(道)电缆的设置、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  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施工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

第九条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影响车辆进出收费站、服务区的,施工单位应完善标志标牌,告知司机行车路线;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制定中断绕行方案,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一节  进场审批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必须到执法机构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提交施工申请书、施工现场示意图、施工管理方案及标志标牌设置示意图、车辆明细及状况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其它施工作业数据(投入施工作业机具和人员的数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请方案需京珠管理处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执法部门办理申请。

(二)路政、交警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安全设施数量和质量进行联合审核审批,签发联合审批表。

(三)与路政部门签订《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将复印件及其它申请资料送交警部门备案。

(四)执法机构与养护部门在组织作业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根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并现场指导作业现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

(五)由路政部门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最少交纳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队每月将扣除保证金的数目上报支队,支队对施工单位及时通报并限期补齐保证金。

(六)由路政部......余下全文>>

二:高速公路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畅通,规范作业现场的施工秩序,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养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其它工程作业。 第三条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保证安全”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确保养护施工安全。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 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到安全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的报批、审核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机构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线(道)电缆的设置、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  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施工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 第九条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影响车辆进出收费站、服务区的,施工单位应完善标志标牌,告知司机行车路线;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制定中断绕行方案,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一节  进场审批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必须到执法机构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提交施工申请书、施工现场示意图、施工管理方案及标志标牌设置示意图、车辆明细及状况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其它施工作业数据(投入施工作业机具和人员的数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请方案需京珠管理处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执法部门办理申请。 (二)路政、交警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安全设施数量和质量进行联合审核审批,签发联合审批表。 (三)与路政部门签订《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将复印件及其它申请资料送交警部门备案。 (四)执法机构与养护部门在组织作业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根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并现场指导作业现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 (五)由路政部门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最少交纳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队每月将扣除保证金的数目上报支队,支队对施工单位及时通报并限期补齐保证金。 (六)由路政部......余下全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余下全文>>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各部门的制度

浙江省道路运输市场调研报告省交通厅课题组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浙江,统筹交通建设与管理协调发展,解决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实现浙江道路运输业新的跨越式发展,我厅成立了“浙江省道路运输发展和管理调研课题组”,分五个调研小组采取座谈、走访、查阅等形式,对全省11个市的道路运输市场进行了全面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谋划交通新跨越的过程中,道路运输业与交通“六大工程”协调发展,基本适应了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道路运输为浙江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4年全省完成旅客运输量14.2亿人,列全国第二,占综合运输体系的94.7%,客运网络覆盖了除西藏、台湾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快速客运线路班车已通达省内除个别海岛县外所有市县和一些重要乡镇,并覆盖长三角地区主要城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步伐加快,基本实现了人便于行。浙江道路客运网络承受了每年春运和旅游黄金周的考验。 货运与物流业撑起了浙江经济“两头在外”的巨大运输量,2004年全省完成货物运输量7.8亿吨,占综合运输体系的68%。已有发送全国各省市(除台、港、奥外)的直达快速货运线路2千余条,覆盖长三角主要地区的小件快运线路330余条。2004年“治超”全面展开后,全国煤电油运普遍紧张、市场波动明显,而我省货运市场运行平衡,始终未动用应急运力,显示了我省道路货运对国民经济较高的保障水平。 (二)道路运输行业的公共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客、货、维、驾几大产业配套发展。维修驾培行业紧扣汽车大众化的新形势,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2004年,全省共完成维修作业1263万辆次,列全国第三;全省驾培学员64.4万人,居全国前茅。“96520道路运输公众信息服务网” 已较完善,96520投诉举报电话实现了长三角一号通。全省上下都建立了运管服务统一窗口,窗口服务能力得到加强,建立了发表年度白皮书、公布市场参数、公开政务信息的三位一体的引导服务模式,提高了公共服务能力。 (三)运输结构在调整中进一步优化 运力结构不断优化。2004年底,全省中高级客车的比例从26%提高到38%;高速、快速车辆的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全省货运车辆呈现出向大型化、厢式化、专业化发展趋势。到2004年底,全省货运车辆中8吨以上车辆2.4万辆,比上年提高23%,集装箱车辆4926辆,平均吨位从2003年的14.8吨上升到20.6吨。 运输组织结构向集约化方向发展。到2004年底,我省道路旅客经营业户9367家,比2002年下降了17%,三级及以上资质客运企业104家,规模企业数量居于全国前列。货运经营户的户均车辆不断提高,其中危险品和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平均车辆规模分别达到21和34辆,分别是2002年的1.2和1.24倍。全省有三级以上货运经营资质企业46家,有5家企业被确定为交通部重点联系企业,有力地带动了货运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产业结构日趋完善。客运方面出租车、旅游客车、租赁客车加快发展,其中旅游车从2002年的1229辆发展至2004年的2397辆,几乎增长了一倍;租赁业从无到有,已有车辆3087辆。货运业积极向现代物流业转型,到2004年底,已有物流企业840家,货运配载代理经营户5083家。汽车维修业向维修专业化、经营多样化、服务网络化和品牌化发展。驾培行业培训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四)科技投入不断增加 全省客运车辆和货物危险品运输车辆共投资5640......余下全文>>

五:怎样建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分核心制度和专业制度、作业规程三部分。

核心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权限及范围,是整个安全制度体系的“宪法”。由此延伸出来的核心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事故上报及处理办法、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等。

专业制度包括围绕高速公路业务展开的各项活动的有关安全规范,主珐包括:路政安全管理制度、养护安全管理制度、通信安全管理制度、服务区安全管理制度、隧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四防管理制度等。

作业规程是安全管理制度最贴近实际操作的,主要包括养护作业、路政现场管理及清障作业、电焊切割、举高、动火、强电弱电等安全作业流程。

六:就是高速公路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 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

(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需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其他作业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

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高速公路桥梁......余下全文>>

七:高速公路有没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余下全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九: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原则有那些??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四次全委会精神,深入开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发挥高速公路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和战略导向作用,结合高速公路行业运营管理工作实际,笔者谈三点认识和体会。

一、正确认识"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之间的辨证关系,并运用于具体业务工作之中。

思想解放的程度,直接决定着改革创新的力度、决定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程度。思想没有大解放,观念就没有大的更新,就没有大突破,更难有大发展,只有解放了思想才能深化改革。而深化改革就必须扩大开放,而扩大开放的目的是促进发展、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扎根于改革发展伟大实践,又是科学依据导致改革发展,实践的行动指南,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改革是手段,解放思想是前提,科学发展才是最终目的。这四者之间是统一与紧密联系的,缺一不可的有机结合体。

从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上说,解放思想的关键是怎样提高管理效率和运营效果,有力支持地方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发挥高速公路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动作用和对投资的带动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发挥战略性作用。从美国的经验看,泛美高速公路将美国、加拿大、以及中南美洲的诸多国家联系起来,交通的发达带动了北美经济圈快速发展。可见高速公路的修建不仅是交通和经济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甚至是地缘政治的战略需要。

云南省地处祖国西南边疆,国境线长,在当前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国际形势下,高速公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更多的是体现在贯彻国家经济发展意图,云南省在建的保腾路以及昆曼大通道的竣工,就是体现以云南为核心,形成繁荣而有可持续发展的东盟经济贸易体。在这里就应该以一种宏观的、战略性的眼光看待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具有这种眼光才能真正做到解放思想,科学发展。

二、科学发展观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必须使社会效益和财务效益和谐平衡。

高速公路的效益是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高速公路具有公益性质的一面,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修建高速公路,改变交通滞后的被动局面,改革投资软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基于此,高速公路更多地体现的应该是社会效益。但是与一般商品生产企业不同,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体现的更加直观,高速公路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修建高速公路所投入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上千倍,高速公路社会效益因时空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时还难以用一个直观的数学公式来表达,但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又是客观存在的,高速公路通车后,给公路沿线经济所带来的变化是实实在在看得见的。历次的经济飞速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无一不是从交通开始的,蒸汽机的发明不仅带来新的交通工具的诞生,也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开端;美国西部大开发的风起云涌来自于横穿美国东西部铁路和公路的竣工。

在云南这种地质地貌复杂多样的地区,至今公路运输量占全省总运量的93%的省份,公路仍然将会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主要交通载体。只有公路或是高速公路将会更高效率地带来物流、人才劳工流、资源流和信息流。这是云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的经验总结,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大都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控制。采取这种运营方式,主要是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晰,最大效能发挥公共产品的基础服务效益。

第三,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是主要的、根本......余下全文>>

十: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XX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在建项目。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六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thldl.org.cn的组织落实体系。从建管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到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建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办公室。

第八条各监理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质科(或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党支部书记、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安质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在建管处处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析全线的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办法。

2、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下发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和事给予纠正或处罚。

3、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4、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负责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一)建管处处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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