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项下必备的单据是?
信用证项下必备什么单据是看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执行。发票、箱单、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检验报告、船公司证明、汇票等等。要求怎样出具就怎样出具,要求注明什么就注明什么,要求出几份就出几份。一定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否则就会出现不符点,导致拒付,风险提高。
二:各个贸易术语下,信用证项下所需单据种类及原因?
《INCOTERMS2010》有11中术语,不是每一种术语都适合信用证结算。因此,这个题目不恰当。
这里就典型的常见术语信用证结算的单据做个解释:
FOB——信用证结算所需单据不外乎商业发票、提单这两种主要单据。另外,根据不同商品或不同的进口国政策,以及进口国清关的要求,还可以有:装箱单、原产地证、重量单、质检单、检验检疫证书等。
CFR——信用证结算所需单据基本与FOB项下的单据相同。
CIF——信用证结算所需单据基本与FOB和CFR项下的单据相同,但是,会多出来一种单据——保险单。
至于原因,如上所述,这与具体的商品形态、进口国的进口政策和清关规则或习惯有关。
三:信用证项下的保险单
没错。是要求买保险。按照CIF价格的110%投保。
Blank endorsed是什么意思是空白背书。也就是在保单的背面签字盖章。
保险抬头写出口方公司。如果写进口方公司的话就没必要空白背书了。
投保全险,战争险,罢工险。
四:信用证都需要什么单据
信用证所须单据: 一.汇票 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
1.“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
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汇票的付款人( Drawee)
汇票......余下全文>>
五:信用证项下的出口结算单证大致由哪些组成
所需单证一般分几类:
报关所需单证:必须单证:发票、装箱单(重量单)、提单;优惠关税:需要产地证;核价证明:海关发票、公众检验机构签发的发票或证明等等。
质量检验:卫生证书、质量报告、检验报告;木质包装:需要熏蒸证明、非木质包装证明等等。
付款单证:汇票。
保险单证:保险单(CIF价格条款)。
其他单证:船证明、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海关报关单等等。
各个国家根据各自的管理要求,对单证的要求不尽要求;不同时期,单证也会有所变化。
六:信用证操作中,出口商需要做哪些单据?
要做什么单据按的要求来就好了,46A中会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有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
有什么问题你可以直接咨询你方的通知行,有专门处理这事的国际业务部,在寄单之前也会帮你先审核,基本上就不会有太大问题了。
开证行那边只要你按规定提交单据,没有不符点,就会给你付款的。
制作出口单据
A.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 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一致。
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运输标志(嗟头)。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附加证明。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出单人名称。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余下全文>>
七:什么是信用证项下
“信用证项下”,这是一种官方书面语,翻译成咱们口头语就是“凡是本信用证要求的”,或者说“此信用证提及的所有内容”,或者上一楼说的“凡是记载于本信用证的内容”
类似的说法还有“本合同项下”,例句:本合同项下,卖方所支付的全部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额的10%。意思就是,不管本合同中有多少罚则,以及多高的罚款比例,但是整个合同下整体违约金不超过10%。
八:信用证项下单据被银行寄没了怎么办
首先,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单据是在寄送途中遗失的,则银行不承担责任,而无论该些单据是何等单据。
其次,如果单据是在银行保管中而不是寄送途中遗失的,则银行应当承担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代理不当的责任,银行负有责任。贵司可以委托人的身份起诉有关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具体交易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则贵司应当区别情形对待:第一,如果客户急切等待该货物,且客户信誉良好,愿意无提单付款,则贵司可以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船公司)将货物凭贵司指示交付给客户。第二,如果单据没有完全遗失(这在实践中是正常的,因为银行在业务中一般都是将单据分成两批分别寄送),则补做有关单据,要求客户付款。第三,要求银行配合出具付款保函允许客户先提货。银行在这种情形下因涉及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愿意配合督促客户提货,并愿意为客户的付款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在单据全部遗失,且客户信誉欠佳又拒绝提货,或要求先提货再付款,而银行又不愿意配合的情形下,一方面要即使与船公司联系控制货物,另一方面准备起诉银行。
在信用证项下出口业务时,出口商争取以补寄副本的方式友好解决。如果对方开证行将丢失单据的责任强加与我方银行,我们可以根据UCP600条款,分析其口人、进口人、银行间的责任划分,不能一味忍气吞声。以免我方银行陷入被动,也避免出口人明明有理却仍得不到货款的尴尬处境。
当然,在单据遗失的情形下,无论何种情形都要立即联系船公司以控制货物。这样才能减少损失,同时也没有损害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九:信用证项下结汇方式有哪些?
收妥结汇,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对出口人有利
可以资金融通,提前收款什么的
十:信用证相关单据具体需要几份
所有单据如果没有特殊要求都要两份
商业发票要求4份
APTA产地证3份
全套正本提单(一般3份)
船证2份
装箱单2份
受益人证明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