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保密制度

一:幼儿园保密工作记录和材料

对你幼儿园建设有益的,那就强制性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没有好处,那就是负面的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幼儿园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幼儿园人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

二:幼儿园外围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 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 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余下全文>>

三:孩子在幼儿园里受伤,幼儿园在解决赔偿时要家长签保密合同,合理吗

幼儿园有义务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首先一定要查明幼儿受伤原因,该追究的责任需要追究,该有的整改措施不能放过。

这种情况下,幼儿园希望与家长签保密协议是不合理的,也不会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协商处理是可以的,但目的不是隐瞒真相。

如果家长在取得合理赔偿的情况下不深入追究,有道德上的瑕疵,但并不违法。

幼儿园隐瞒真相不但不道德,而且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幼儿园要害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备案制度 相关政策

《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京公经保字[1999]110号) 《北京市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47号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备案制度 申办条件

要害是指对国家安危、国计民生起决定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部位。 一、二级要害上报市局内保局审批;三级要害分局批准,报市局内保局备案。 (一)要害的范围是:

1、中央党政首脑机关或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直接提供服务的部门; 2、北京市领导机关;

3、国防尖端武器研究、设计、制造、试验单位的关键部门、部位; 4、重要科研领域的研究、设计部门、部位;

5、关系全市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交通枢纽等部门;

6、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关键部门、部位;

7、国家金库、印钞造币厂等重要金融部门、部位; 8、国家大、中型物资储备部门、部位;

9、国家级、市级博物馆以及藏品较多的部门、部位;

10、国家级、市级档案馆以及涉及大型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机密的部门、部位; 11、研究、生产、使用、保管枪支、弹药及危险物品的部门、部位; 12、对重要产品的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部位; 13、其他应当列为要害的部门、部位。 (二)要害分为三级:

一级要害,对国家安危和全市安全起决定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部位;

二级要害,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安全起决定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部位; 三级要害,对一个单位的安全起决定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部位。 (三)安全保卫要求:

1、单位主要领导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要害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要害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本单位要害保卫组织机构和人员,为要害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单位保卫部门负责要害保卫工作的具体落实,其职责是:

(1)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进行划定; (2)对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进行政审; (3)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各项要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4)督促落实要害部门、部位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整改隐患,堵塞漏洞,减少危害; (6)建立、健全要害安全保卫档案,做好统计工作。 (四)具体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要害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报分管保卫工作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技防部门审核,并纳入工程的总体设计;

2、单位录用要害工作人员应当先审查后录用,不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3、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安装、使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16日发布的第47号令《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执行。 4、建立治保组织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5、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并上墙张挂。

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应确定为要害部位。

因此,幼儿园的安保,财务处,食堂,档案资料室等都属于要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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