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美国模范刑法典和英国刑法典的中文版 100分
百度一下就可以。
二:英国刑法的电子版
英国法是判例法,应该很难找到的,你可以在west law里面下
三:中国英国的刑法与不同
首先,法系不同,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就是有成文法典的国家,英国是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没有成文法典,英国法院的审判都是依据以前的审判例子做为参考对象的.
其此比较两者不同就是,关于你<刑法>问题的理解也只能到这个地方了,毕竟英国真的没有刑法法典,可以说这个问题不具有可比较性,只能大致的做个比较了.
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而是法官创设的。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四:求美国刑法、民法中文版 10分
倒.......美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吗??只有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吧........学习了法学这么多年......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美国刑法典和美国民法典........有其他同志知道的话我会很开心的......那个肯定是我对英美法系了解不太够吧..........
全美国只有路易斯安娜州是成文法州属于大陆法系吧?小蛋格格你也是胡说吧,你要是有其他州的成文法法条,我要杀了我的法学院的老师了,他们都在骗我,呵呵。一个比一个会胡说。。。。。。。
美国只有联邦宪法吧
五:在英国打人触犯哪条法律
你好
在英国打人,如果构成犯罪的,那么必然触犯英国刑法,只是治安问题的,也是治安处罚
我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也有权管理,也就是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故意伤害可能最大
希望可以帮到你
六:求美国联邦刑法条文
美国刑法虽源于英国普通法,但更倾向于通过立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美国近现代除了联邦和州的刑事立法之外,美国曾沿用英国普通法的犯罪分类。现在联邦和各州刑法典一般把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有的还依据《模范刑法典》附加次轻罪、违警罪等分类。美国除按“等”对犯罪俯类外,还对“等”分“级”,各州的划分也不统一。美国接受犯意的概念。现代英美刑法只考虑犯意,而不考虑动机。但不同的犯罪对犯意有不同的要求。美国的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监禁与缓刑混合刑、赔偿损失、公众服务和罚金。美国的死刑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一些州被废除,20世纪有更多的州废除死刑。但后来有一些州恢复了死刑。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保留死刑是完全必要的。对于死刑的执行方法,美国各州规定不同,有电椅、煤气室、注射、绞刑、枪决等方式。
七:英国刑法文化的特征 10分
一、民族国家精神对法律特性的影响
我国刑法学界普及的外语是英语,而刑法比较研究则多局限于非英语的欧陆国家之间。所谓“日本抄德国、台湾抄日本、大陆抄台湾”,言下之意是:英美刑法与我国刑法体系实在两不相及,差异之大不言而明:制定法与判例法之别; 法典与单行法之别; 罪行法定与自由心证原则之别; 审问与对抗程序之别等。笔者在此姑且不论以法系之别代替部门法比较的逻辑是否合宜,就以同一法系所归纳的诸多“特征”而言,其方法及意义都值得怀疑,这种比较方法(因比较单位太大) 用大而化之的几对抽象名词掩盖了各国法律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一面。其实德国刑法不同于意大利、法国刑法; 英国刑法不同于美国、澳洲刑法。没有任何国家的刑法制度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精神,但当前的现状却是留学或出访某国的学者往往将此国作为刑事法治的范本,不遗余力乃至于饥不择食地改造中国“落后”的刑法。难怪,真正深刻批判“文化帝国主义”的,不是受“侵略”的发展中国家,而是“侵略国”中的少数学者[1].结果对某一具体的刑法问题就是依各自所熟悉的某国刑法规定来引证,各执一词,只能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些分析难以令人信服,笔者认为原因在于比较研究局限在法律规范上,而没有深入到各国民族精神的层面。
现实问题与刑法规范都只是相对表面化的影响因素,犹如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一角,而潜在水面下的则是最为有力、最稳定的民族精神。它平时不可见,但却是无法忽视其存在的由历史沉淀下来的精神潜流。如果忽视其存在,它将会以其深层的力量击毁漂移过来的“铁达尼克号”法律神话——无论它在逻辑上,理智中构造得多么完美、坚固。黑格尔指出:“只有这种民族精神的具体精神,推动那个民族一切行动和方向。它专事实现自己,满足自己,因为它要的是自身的生产。”[2]75著名历史法学学者萨维尼指出:法律不是立法者专断刻意制造出的东西,法律的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就像一个民族的语言、举止一样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决定的[3].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民族精神力量的发散,是整个民族生活中的一种功能。
二、英吉利民族国家精神的特征
萨特曾称马克思主义是我们“不可超越的时代哲学”。在笔者看来其原因就在于其吸收了三大民族精神的精华:英国(政治经济学) 的功利、实践精神; 德国(哲学) 的深刻的思辨精神;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的理想、激进精神。分析三国民族特性,德国居中,英法两国居于两个极端。从种族而言,英德近血(日尔曼民族) ,然而从地缘上看,德法近缘,因此文化上更为趋同,当德、法等国的文化台风相互影响,刮遍欧陆,再越过英吉利海峡的时候,剩下来的不过是一阵无定向的和风[4].为了突出英国的民族精神特性,我们不妨将英法两个极端相比。
英国人具有一种强烈的实践精神,就像其俗称——约翰牛(JOHN BULL) 一样[5] ,约翰牛一旦行动起来,就具有超出所有逻辑表达的实践精神,是个不折不扣地讲实际的实干家,在英国人心中一个二流将军抵得上十个莎翁。英国人的自由之根在于行动与实践,而法国人的自由在于学问与理论。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卡莱尔所说:英国是一匹沉默的战马,他的史诗写在足迹中,而法国则是有学问的狗自由的狂吠,他们谈论不休; 尽管法国人有无数理论上的陈词滥调,但是在英国人那里只有深刻的实践[6].
实践精神使英国人崇尚经验,关于理性与经验,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说:理性是有限的,唯理主义者的漂亮计划只是“笼而统之的幻想”[7]18.世纪英国哲学家贝克莱说:“存在就是被感知”,英国人将理性派视......余下全文>>
八:需要十个英国成文法的例子,像婚姻法,刑法什么的,要中英文对照的,急!!!
英美法系的特点就是不成文法,又称为判例法。它只有判例,没有成文法。
九:英国人汤姆在飞往新加坡的我国航空公司班机上,将印度人打成重伤,对汤姆是否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飞行器是我国领土的延伸,所以在飞机上所发生的伤人事件适用于我国的刑法,如果不信,可以参考刑法典~
十:为什么香港要跟随英国刑法没有死刑?
香港的刑法中原有死刑。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叛逆罪、谋杀罪和海盗罪可以判处死刑;军人叛变罪、私通敌人罪,也可判处死刑。
根据叶灵凤《香海浮沉录》一书中的描述,从前,法官宣布死刑时,照例要在假发上戴黑帽,庄严地宣告:‘……余今宣布汝之罪名为死刑,将以绳环汝之首,直至气绝……随后总督将决定汝之葬地……’法官宣布死刑时戴黑帽,是英国司法界的古俗,表示法官裁判权的神圣不可侵犯。不过,黑帽倒不是专为死刑而设,大法官参加国家重要典礼亦戴黑帽。
香港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罪犯是黄启基,他犯的是劫杀罪,于1966年11月16日缳首而死,行刑地点是赤柱监狱。缳首死刑的刑具是一座绞刑架。行刑时,先令犯人站在台上,将悬在架上有活结的绳圈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抽去犯人脚下的木板,活结便越来越紧,直至气绝。
1965年,英国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但香港仍然保留,没有跟随,香港最高法院其后还多次判决死刑。可是,香港的刑法毕竟受到英国的影响,因而自1966年11月16日后,虽仍有死刑的名目,却再没有实际执行。
在往后一段时期内,死刑判决后,死囚通常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港督运用特权赦免。港督一般都予以赦免,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有的甚至改为有期监禁。1987年3月,香港政府更推出新措施,凡被判处死刑的,如在二十八天内没有上诉,或上诉遭法院驳回,在六个月内仍没有向枢密院提出上诉,港督将会自动考虑赦免死刑。
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提出废除死刑,并完成了有关条文。此举在香港社会掀起轩然大波。1992年6月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八十四的被访者不赞成废除死刑。尽管如此,香港立法局还是于1993年4月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此后,谋杀罪由原来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而叛逆罪和海盗罪则由死刑改为酌情终身监禁。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废除死刑的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