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改

一:行政复议法什么时候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但二者均未修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5是否修改过?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但今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被修改。

以下是2015年3月8日的中新社新闻:

为此,张德江指出,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等,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二是健全民主政治立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行政复议法等。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

三:行政复议法的修订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四:2015年行政复议法修订

2015行政复议法没有修订

五: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法修改 2016

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行为,不能复议

六:我国行政复议法到现在为止,有没有修改过?如果修改过,修改过后的行

修订过一次,没什么大的变化。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七:哪种情况属于行政复议改变行为?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八: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成为被告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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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请问这句怎么理解?

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贵州铜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对于此类派出机关下属揣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的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

十:行政复议根据的法律变了,结果没变算维持么

分不同的情形而定。在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时候,以实际结果来判断是否改变。在诉讼过程中,有个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这其中的改变,包括了结果的改变,也包括了对结果的定性有影响的法律依据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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