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轻伤的标准是什么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余下全文>>
二:打架时,构成轻伤的标准是什么?
具体还是以法医的鉴定为准。
三:轻伤的定伤标准!怎么样算是轻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颁布日期:19900620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余下全文>>
四:轻伤能构成轻伤判刑吗?
轻伤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此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一般会酌情减轻你的责任。另外,如果你积极赔偿,争取其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如果人民检察院认定情节轻微,也是可以不予起诉的。即使起诉,也会从轻减轻处罚,很可能是缓刑。
五:构成轻伤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主要针对鉴定以后的结果进行处理
六:司法鉴定内伤构成轻伤的标准?
从2014年开始执行了新的伤情鉴定标准,对轻伤和重伤重新鉴定了认定,您可以作为参考。
七:构成轻伤害的标准是??
伤情鉴定由公安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建议报警,然后申请伤情鉴定,是否构成轻伤以上,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阀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八:故意伤害罪必须构成轻伤是什么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工作人员认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被害人轻伤或重伤(包括致人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第一,从刑法规定看,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残疾、致人死亡等危害结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从逻辑上应当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相对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如果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显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第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制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为了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即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制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为了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其目的不仅解决量刑,更主要解决定罪问题,即达到什么条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笔者认为,上述认识有失恰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非一定要有轻伤以上后果,理由是:第一, 法律并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要达到什么样的具体后果,现有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的规定。第二, 伤害后果不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判断一个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是看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否则对未遂行为、预备行为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理论上讲,定罪情节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结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组织形式、犯罪前科等。对于故意伤害行为,轻伤只是定罪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唯一标准。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显然违背了刑法原理。由此,对虽未达到轻伤标准但已接近轻伤标准,如果行为人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如殴打伤害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结伙持械伤害他人、行凶报复举报人,若综合整个案件情节,已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坚持轻伤标准会对未遂行为无法定罪。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对未遂行为及对其他情节恶劣的伤害行为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然会放纵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未遂犯进行刑事追究的不乏其例。如果认为故意伤害必须以达到轻伤标准才构成犯罪,对故意伤害的未遂行为一概否认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因为这实际上否定了故意伤害罪存在犯罪未遂。综上所述,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非一定达到轻伤标准。但通常情况下,对绝大多数轻伤害案件,还是要坚持轻伤标准。在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情况下,只有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综合整个案情已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时,才有追诉必要。(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
九:伤口多长可以构成轻伤
伤口部位不同,认定轻伤的标准也不一样,应当申请司法鉴定。
《人体损失损失程度技术标准》第十四条规定: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十:构成轻伤害罪的标准是什么?
伤情鉴定由公安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建议报警,然后申请伤情鉴定,是否构成轻伤以上,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