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十二条 乡(镇)农......余下全文>>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发包方是谁

你好,权证管理办法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下列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由此看发包方是指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主体,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需为农村居民,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主体不必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居民也没有严格限制,但应考察其是否具备农业经劳能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由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于2003年11月14日颁布实施。共计30条。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文 号   农业部令第33号   发布单位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03年11月14日   是否有效   有效   编辑本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余下全文>>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法规依据2013--2014一号文件

2013-2014年中央一号中涉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摘录如下: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

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7.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五:中央土地承包一号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以下内容是大律师网 小编根据中央出台政策的解释依据: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了深化改革的方向。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成功实现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践证明,这项改革不仅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也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这些年,我国一直在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也面临一些新问题,改革的脚步还需迈得更实。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今年一号文件首先明确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强调核心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这等于给农民吃了“定心丸”。

去年,我国在105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这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但从具体操作看,推进这项工作的难点不少,比如,有的地方存在村民之间田块互换等问题。根据这些情况,一号文件提出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这一政策的提出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将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与具体的承包方式统筹考虑的一种探索。现实中,有些地方人均耕地较少,更适合集体经营。但无论谁来经营、怎样经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动摇。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将更好地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进行,保护农户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现阶段,农民享有的土地财产权利并不充分,一些地方还存在承包权没有充分落实的问题。土地财产权利的不足,会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实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首先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这一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此外,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紧密关联的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的问题。在我国,城乡之间“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的问题由来已久。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收益来补偿。这不仅造成耕地快速减少、粗放用地现象严重,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对此,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按照这一要求,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维护了农民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土地市场获得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待遇,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来源之一。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一直以来,农民住房财产权没有得到足够体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转让。但是,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实现不能简单照搬城市,推行改革也不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是一个重大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必须慎重稳妥推进。

总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一定要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做好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六: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吉林省废止了已经实施5年的《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重新颁布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条例明确了仲裁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方式及相关程序,这是新条例的亮点之一。 当前,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途径有4种:信访、行政裁决、依法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从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看,信访力度不够,多表现为久访不决、民事诉讼成本高、时间长;而仲裁则是快捷、有效、便民利民的好方式。仲裁尊重了农民意愿,因而有利于仲裁决定的执行,有利于农民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缓解了各级政府的信访压力,改善了干群关系,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为此,新条例在纠纷处理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申请、受理、开庭、裁决、执行作了明确规定。 新条例还加强了对机动地的管理。当前,农村中对机动地的管理很不完善,在适用上与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这是农民反映的焦点问题,也是农民上访的重点。因此,新条例对机动地的发包程序、发包方式、发包年限、发包收入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生产、公益性占用集体土地等农村土地承包中的重要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王守臣就《条例》的有关问题的答问 新华社记者:新条例对生产、公益性占用集体土地做了哪些规定?王守臣主任:生产、公益性占用集体土地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一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从有利于农村稳定,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角度出发,条例为此作了三项规定。一是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权的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使用,已经归还的不再返回。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退还;暂不能退还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机动地承包收费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使用。吉林日报记者:《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五年了,为什么还要重新制定《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王守臣主任: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五年来,全省各地在《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条例在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保障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这部条例是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尚无上位法可遵循,受到当时立法背景的制约,某些条款不尽完善,致使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农村经济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业、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与实施,原条例中的个别条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悖,一些条款与国家现行的农业与农村经济政策不适应。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重新制定条例显得尤为必要。东亚经贸新闻记者:新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和坚持的原则......余下全文>>

七: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这句好理解,“承包农户”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农村居民身份的。

“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不好理解的就是这句。“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中,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特定规定某种职业“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很少,而规定不允许的多,如《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公务员就是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

其他规定均好理解。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九:2015年土地承包有什么制度

2015年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央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明确要求,实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3年,国家选择了105个县(市、区)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围绕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形式进行了深入研究。

2014年,实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将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继续深化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及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问题的研究,按照审慎、稳妥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提出具体规范意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将继续深化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及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问题的研究,实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推进各地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框架基本确立,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大幕即将开启。

经过2014年的制度设计,在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之后,相关改革文件将陆续出台。2015年,将真正开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称“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直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为复杂的核心课题。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经中央深改组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已于上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发布。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实施办法、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

土地流转的指导意见最先发布,突破点在于“三权分置”。

相比土地流转,“农地入市”等改革更为复杂。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就指出,这三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并确立了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征地制度改革与地方土地财政密切关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范围和价格的确定尚未明确;而宅基地流转虽在多地试点,但依然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这三项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审议,对上述问题都会有所规定,预计在今年年末或者明年年初出台。

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特点十分鲜明:既鼓励改革创新又严格管控风险。

在上述文件和方案中,限制条款十分突出。比如,土地流转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

今年“一号文件”提出“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余下全文>>

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区别

是同一个概念,“农村土地流转”是口头上不规范说法。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的法律中其实没有“农村土地流转”一词。如果在流转合同、法律文书上出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字眼是严重错误的,是不规范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也就是通过土地承包户自主将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给他人的行为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不是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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