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召开听证会当场会出结果吗?
您好,一般开听证会之前法官可能没有时间细看材料或者根本未来得及看材料,听证会是他了解事情经过和争议所在的时间,一般需要他回去根据听证会上了解的情况和案卷材料,仔细研究后才出结果。
二:听证会召开后无结果怎么处理 10分
如果是行政许可的听证,听证会结束后20天内作出行政决定,听证笔录作为决定的依据!
如果是行政处罚的听证,决定期限法律没做规定,但一般行政机关会尽快做决定,这里听证笔录只是作为参照!
无论是行政处罚的听证还是许可听证,听证笔录都需要经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字或盖章才行,签字或盖章后即代表当事人认同其内容,否则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意见。而听证意见书正是对于听证笔录的总结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断,同样需要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这两种听法律文书在听证会期间经当事人确认即可,会后无需下达当事人,但是处罚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决定书是要限期送达的,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对决定书复议或诉讼。
三:开完听证会多久才有结果
一般3个月左右
但是也有多方面原因,具体的判决下达,还是需要咨询法官的!
四:什么是听证会?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 听证会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听证会召开后多长时间出结果
不是民事案件吧~
行政案件才有听证会的
你的意思是一审从立案到庭审用了2年 而且还没结案 如果是这样的话 已经超过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限了 既然如此 就只有等待了
六:执行听证是什么?
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公正听证原则
3)效率与公平原则
4)听证独立原则
5)相对人提起原则
6)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相结合原则
3,和参加诉讼环节一样,以法律为准绳,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事实为依据:用语准确:六大原则
1)依法听证原则
2)公开,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等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重证据重事实。
2,据理必争、质证,决定相应的执行方案的活动,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1
七:民事案件,听证会开完多长时间会有结果?
半个月
八:章莹颖案二次听证结果是什么?
香槟伊利诺大学中国女学者章莹颖绑架案,当地时间5日在伊州香槟联邦法庭,举行28岁嫌犯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保释听证,法官龙恩(Eric Long)表示,因嫌犯对社区具重大潜在危险,裁定不得保释,克里斯滕森将继续被联邦执法机关羁押,直到7月14日的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日,或大陪审团签发起诉书提起公诉时。
据报道,5日的听证进行了约20分钟。克里斯滕森也出庭聆讯,嫌犯今日看起来神情自若,并未显现特别紧张。
从章莹颖家属抵达美国后,就担任章家法律顾问的王志东说,依照美国法律,嫌犯律师所提要求符合程序,他也提到,5日的听证会,主要针对嫌犯是否可以保释进行裁决,法官裁决,主要依据“嫌犯是否会对社区其他人造成伤害”、“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在保释后逃逸”两大因素。
至于7月14日的听证会,王志东说,大陪审团的程序中,将只有检方向陪审团提供足够证据,解释为何起诉嫌犯,陪审团接受并被说服后,即可对嫌犯正式起诉。一旦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嫌犯,则7月14日的听证会就会取消。
王志东在法庭结束后,与章家人、检察官会面,他转述章莹颖家人看法指出,章家人毫无疑问希望嫌犯判处死刑。
王志东说,章莹颖家人首次直接看到嫌犯本人,他们对于嫌犯对章莹颖造成的伤害,非常愤怒,非常痛苦,但章家人表现坚强,并没有在法庭上有不当言行,章莹颖家人明确向检察官表示, “首先希望尽快找到章莹颖带她回家,其次希望嫌犯付出代价。”
目前案件更集中考虑的还是尽快找到章莹颖,判处嫌犯死刑!
九: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是否开听证会。
《道路交通事故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