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申报事项

一: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到底有哪些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到底有哪些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图书,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26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余下全文>>

三:领导干部都要申报哪些个人事项

请参考:

一家国企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前几年他们企业一般只有高管会填报,而这一次要求所有中层都要报告,并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此事。

一共要申报多少项?

14项,含配偶子女是否出国、房产等

对于这次填报,中组部强调在2014年1月集中填报时,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

谭雪记得,她所填写的表格分为表一和表二,共四页。其中表一主要是本人婚姻家庭情况,包括配偶子女是否移居国外、从业情况等。表二主要是家庭收入情况,包括本人和配偶的工资收入、房产情况等。

“需要报告的内容很细致。比如,在报告房产情况时,需要说明房产的来源,还要注明房子是商品房还是福利房或者经适房。如果持有股票、基金等,要提供它们的名称、代码和市值。”谭雪说。

四:哪些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按照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均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五: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哪些

1、事前报告事项

(1)本人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扩)建、买卖、出租、调剂、装修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含拟定时间、宴请规模、费用情况);

(3)配偶、子女开办经济实体,及投资参股情况(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情况);受聘于园区内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

(5)本人参与基层、本单位、上级部门组织的出国(境)活动,或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路线、费用来源和支出情况);

(6)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的情况。

2、事后报告事项

(1)本人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2)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汽车、船舶的情况(含购车船型号(吨位)、价格、供应商、资金来源);

(3)本人及家庭成员大额度借款情况(金额1万元以上,借款期限1个月以上的),或借用贵重物品的情况(含借款(物)时间、用途、约定的归还期限);

(4)本人及家庭成员正常经济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继承遗产、接受赠予等)方面的情况;

(5)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含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

(6)家庭成员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以及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

(9)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领导干部要不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二条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四)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七:如何看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近日我区对科级干部也实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在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这是对干部的爱护,促使全区科级干部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人,避免走上贪污腐败的不归路。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考验的是党员干部对组织的忠诚。忠诚是一名领导干部政治合格的必要条件,入党誓词中“对党忠诚”是每个党员对组织的庄严承诺,《党章》第一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义务中明确规定: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领导干部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就直接反映出领导干部个人对党组织的忠诚,试想一个对组织瞒瞒藏藏,不敢说实话的干部,首先缺乏的是胸襟的坦荡,难保不存在问题。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现的党员干部做人的诚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最大的特点就是,干部自己申报个人的婚姻、收入、房产、证券投资、配偶子女就业等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因此个人申报事项应当成为衡量干部是否诚信的重要参考,习总书记对党员干部提出了“三严三实”的具体要求,其中一条就是做人要实,党员干部只有认认真真、老老实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建立起个人诚信档案,才能得到组织和群众的信任。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的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中组织部规定: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就是用制度的刚性来制约官员对金钱的欲望,“凡提必查”不仅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而且对“干净做官”还能起到倒逼作用,同时,抽查核实从以往的3%——5%提高到10%,说明中央对任用干部的高度重视和严肃监督,通过抽查核实,发现为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本人做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规违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促使领导干部真正把心思、能力、精力用在干实事谋正事的正道上,而不是想着如何去升官发财捞钱,在一定程度上为干部营造了有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扎紧的是反腐的第一关口。以报告事项为基础,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既能发现腐败线索,也能对腐败行为形成震慑。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涉及“家事”方面的婚姻变化情况等和涉及“家产”方面的房产、投资等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必须报告,盯住了领导干部的“家务事”,就在相当程度上遏止住了腐败的源头,领导干部只要时常按照申报的具体事项,“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就能自我约束,自我净化,从而干净为官,干净干事。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提升的是干部的敬畏之心。严格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有利于领导干部把自己置身于阳光之下,常怀“如履薄冰”的敬畏之心,因为如实填报的过程本身就是对自己已存在的问题或是苗头性问题的自我反省,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可谓是又细微又深入,把领导干部个人的注意事项全部包括进去了其目的就在于时时处处约束领导干部,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醒他们的责任与担当,给他们打好预防针,在铁的纪律面前、筑起防腐堤坝,对法律法规心存敬畏,避免酿成大过,悔恨终身。

诚然,作为领导干部职业操守底线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的如何,对当前干部队伍建设也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因此,要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付出长时期的辛苦努力,需要动真格的申报、动真格的审查、动真格的问责,以此关紧制度的铁笼子,让领导干部感到戒尺在侧、悬剑在顶,使他们心存敬畏,行......余下全文>>

八:领导干部要申报哪些个人事项

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预防性措施,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需要如实汇报的个人事项包括婚姻状况、出国(境)、收入、配偶及子女从业、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投资、股票、基金、房产等十多个方面。

九: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

一些干部对本人个人资产隐瞒率相对较高。究其原因,有些人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有些人总想游离在组织管理之外,觉得投资几支股票是个人的事,“没必要”申报;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报不一定能被查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绝不是“小节”,而是不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表现,是必须严加追究的政治失信失德行为。

综合分析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漏报瞒报情况,主要涉及房产、股票基金、家人投资企业等,典型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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