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撤销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一、要约撤回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 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23条)。
二:在合同法中,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有什么区别?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谢谢,满意请采纳。
三:我国《合同法》中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有什么依据或原因?
合同法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释义】十八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87条为避免不公正而对要约人的要约进行了限定:“如果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承诺前采取具有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必需的范围内具有拘束力”。第三种例外的情形是,当受要约人以行为表示承诺时,要约人对其要约不可撤销。因此。当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的履行一旦开始,便不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第四种例外的情形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商人成立买卖合同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规定,该法典第2—205条规定:“商人购买或出售货物,以经签字的书面文件作成的要约,通过其条件保证其有效,这样的要约即使缺乏对价,在规定的期恨内,或虽未规定期限,但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是不可撤销的,而不可撤销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由于有许多例外,使得美国法在要约的撤销问题上已很接近大陆法。但是,按照大陆法的观点看来,由于在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限期承诺的要约,对受要约人欠公平。这一做法导致了要约人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并给受要约人带来可能的损害。不应鼓励这一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这个问题上调和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做法。该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在两种情况下发......余下全文>>
四:要约可以撤回吗,要约撤回的条件是什么
按合同法的规定邀约在到达对方之前可以提出撤销到达对方以后就不能撤销了
五:法律明令不得撤销的要约有哪些
法律上规定不得撤销的邀约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邀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除此之外,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销要约,反之则不可。
六:在合同法中,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采用通知的方式。
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对要约的修改,其效果等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在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七:如何理解合同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中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由於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合同法》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况下,要约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八:要约撤销什么时候可以,什么时候不可以?
1.为何确定了承诺期限就不可撤销?因为确定了承诺期限,也就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承诺的送达。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法律就认为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或者说,规定了承诺期限,就意味着要约人保证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保持要约的形式拘束力。
2.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就没有撤销权,是基于保护受要约人信赖利益作出的规定。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一般就说明他对行情和交易条件的变化有了比较准确的把握。要约人在设计承诺期限的时候,自然地考虑到了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如鲜活产品的现货出售,要约人在设计承诺期限的时候,自然要考虑保鲜的问题,从而承诺期限要短;在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卖方也会将承诺期限缩短;在行情剧烈变化的市场条件下,要约人也不会给对方留下太多的犹豫时间。因而,规定了承诺期限,就不允许撤销,从宏观上看,不会影响到要约人的利益。第二,规定了承诺期限,会使受要约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受要约人会根据承诺期限的长短,来决定自己的相关行为。比如,某甲在1月1日以信件向某乙发出要约,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所房屋,承诺期限为15天,信件的往返时间为6天。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为16日。受要约人某乙,就会在预留回信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准备工作,如某乙可能四处向亲友告贷。如某甲在承诺期限内突然撤销,就会造成某乙的损失。第三,或许有人认为,若允许要约人对有承诺期限的要约进行撤销,造成了受要约人的损失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解决。若采取这种办法,不符合《合同法》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尽量促使社会积累财富的思想,会使市场的效率、效益的下降。须知,合同数量的增加,即交易数量的增加,交易数量增加,即社会财富的增加。
九:关于要约撤回,为什么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后,不能撤销要约?
1.为何确定了承诺期限就不可撤销?因为确定了承诺期限,也就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承诺的送达。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法律就郸为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或者说,规定了承诺期限,就意味着要约人保证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保持要约的形式拘束力。
2.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就没有撤销权,是基于保护受要约人信赖利益作出的规定。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一般就说明他对行情和交易条件的变化有了比较准确的把握。要约人在设计承诺期限的时候,自然地考虑到了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如鲜活产品的现货出售,要约人在设计承诺期限的时候,自然要考虑保鲜的问题,从而承诺期限要短;在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卖方也会将承诺期限缩短;在行情剧烈变化的市场条件下,要约人也不会给对方留下太多的犹豫时间。因而,规定了承诺期限,就不允许撤销,从宏观上看,不会影响到要约人的利益。第二,规定了承诺期限,会使受要约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受要约人会根据承诺期限的长短,来决定自己的相关行为。比如,某甲在1月1日以信件向某乙发出要约,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所房屋,承诺期限为15天,信件的往返时间为6天。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为16日。受要约人某乙,就会在预留回信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准备工作,如某乙可能四处向亲友告贷。如某甲在承诺期限内突然撤销,就会造成某乙的损失。第三,或许有人认为,若允许要约人对有承诺期限的要约进行撤销,造成了受要约人的损失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解决。若采取这种办法,不符合《合同法》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尽量促使社会积累财富的思想,会使市场的效率、效益的下降。须知,合同数量的增加,即交易数量的增加,交易数量增加,即社会财富的增加。
十: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后,为什么不能撤销要约?
因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交往中,法律也会注重保护交易的顺利发展,而不会阻碍交易的形成;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却又撤销了要约,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也不利益经济交往的进行;出于这些考虑,法律有此规定。
所以,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
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 6 月7 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 日 ”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 3 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 15 日内答复”、“ 3 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规定了承诺期限就相当于以明示的方式放弃了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