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大会组织法

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不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出。对吗?

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三: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具有自由发言而不受追究的权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谁来规定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范围是概括性的规定,实际上共同执掌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全国人大以外的基本法律,属于经常性立法。

全国人大主要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比如义务教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

附参考: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且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六:宪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公所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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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哪些职权

根据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要有以下11项职权:

(1)出席会议权。即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2)审议议案权。即有权审议被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出议案权。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撤回议案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如果未被列入会议议程,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可以撤回;如果已被列入会议议程,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5)选举权。即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如: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6)询问权。即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7)提质询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8)罢免权。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9)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10)表决权。即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11)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即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是什么?由谁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及秘密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的规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的任务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全体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执行主席轮流主持。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代表议案怎样办理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哪些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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