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一:开展国际多式联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国际多式联运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该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 ②承担国际货物运输; ③接受货物运输,对合同中的货物负有运输、保管之责任; ④属于一种承揽、有偿的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在内。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的条件之一,主要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

二:多式联运合同有什么特征?

多式联运合同除具备一般运送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或旅客。多式联运合同一方为托运人或旅客,另一方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谓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同于承运人,即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合同的人,而承运人是实际运送货物或旅客的人,即实际承运人。同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只有一人,而承运人必须为两人以上。

2.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送手段承运。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为二人以上,且承运人须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货物或旅客。如果承运人为二人以上,但以同一的运输方式承运的,则不属于多式联运,则属于连续运输。同时,多个承运人的不同运输方式须相互衔接,即各区段的运输联接成为一个整体,都是完成全程运输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各区段的承运人的运输都是对整个运输合同的履行。在实际运输业务中,多式联运可以是铁路运输与公路运输的联运、铁路运输与海路或水路运输的联运、公路运输与海路或水路运输的联运、铁路运输与航空运输的联运,还可以是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与海路或水路运输的联运等。

3.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虽为二人以上,但各承运人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合同。托运人或旅客只需一次交费,承运人只须出具一份运送凭证。因此,多式联运合同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合同的组合。在多式联运合同中,货物由一个承运人转交另一承运人运送或者旅客由一种运输工具换乘另一种运输工具,都不需要另行交费,也不需要另行办理转运或换乘手段。正因为如此,多式联运可以减少运送的中间环节,有利于加快运输速度,提高运输效率。

三:多式联运的业务程序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全程运输的组织者,在多式联运中,其业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主提出的托运申请和自己的运输路线等情况,判断是否接受该托运申请。如果能够接受,则双方议定有关事项后,在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场站收据副本上签章,证明接受托运申请,多式联运合同已经订立并开始执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双方就货物交接方式、时间、地点、付费方式等达成协议,填写场站收据,并把其送至多式联运经营人处编号,多式联运经营人编号后留下货物托运联,将其他联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二)集装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这些集装箱来源可能有三个:一是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二是由公司租用的集装箱,这类箱一般在货物的起运地附近提箱而在交付货物地点附近还箱;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区段承运人提供,这类箱一般需要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完成合同运输与该分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后获得使用权。如果双方协议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签发提箱单或者租箱公司或区段承运人签发的提箱单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他们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堆场提箱并自行将空箱托运到货物装箱地点准备装货。如发货人委托亦可由经营人办理从堆场装箱地点的空箱托运。如是拼箱货或整箱货但发货人无装箱条件不能自装时,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所用空箱调运至接受货物集装箱货运站,做好装箱准备。(三)出口报关若联运从港口开始,则在港口报关;若从内陆地区开始,应在附近的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报关事宜一般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报关时应提供场站收据、装箱单、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据和文件。(四)货物装箱及接收货物若是发货人自行装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空箱后在自己的工厂和仓库组织装箱,装箱工作一般要在报关后进行,并请海关派员到装箱地点监装和办理加封事宜。如需理货,还应请理货人员现场理货并与之共同制作装箱单。若是发货人不具备装箱条件,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或货运站装箱,发货人应将货物以原来形态运至指定的货运站由其代为装箱。如是拼箱货物,发货人应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由货运站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指示装箱。无论装箱工作由谁负责,装箱人均需制作装箱单,并办理海关监装与加封事宜。对于由货主自装箱的整箱货物,发货人应负责将货物运至双方协议规定的地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指定地点接收货物。如是拼箱货,经营人在指定的货运站接收货物。验收货物后,代表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人应在场站收据正本上签章并将其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五)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经营人在合同订立之后,即应制定货物的运输计划,该计划包括货物的运输路线和区段的划分,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确定及各区段衔接地点的到达、起运时间等内容。这里所说的订舱泛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按照运输计划安排洽定各区段的运输工具,与选定的各实际承运人订立各区段的分运合同。这些合同的订立由经营人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也可请前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作为代表向后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订舱。(六)办理保险在发货人方面,应投保货物运输险。该保险由发货人自行办理,或由发货人承担费用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可以是全程,也可分段投保。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方面,应投保货物责任险和集装箱保险,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或以其他形式办理。(七)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表收取货物后,经营人应向发货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在把提单交给发货人前,应注意按双方议定的付费方式......余下全文>>

四:合同法运输合同中,多式联运单据的作用

多式联运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可以转让的原因就是它具有无权凭证的性质,代表了物权所有权,具有价值。

五: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3、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国际多式联运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该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

②承担国际货物运输;

③接受货物运输,对合同中的货物负有运输、保管之责任;

④属于一种承揽、有偿的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在内。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的条件之一,主要涉及国伐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

六:我国企业在开展国际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

(一)托运人与经营人运输合同关系

AB3海西物流网

在FCA条件下,卖方与多式联运人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使他成为托运人。在CIP、CPT 条件下,卖方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运输合同,并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因此,不论是FCA还是CIP、CPT条件下,实际托运人都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他们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

AB3海西物流网

(二)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运输合同关系

AB3海西物流网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运输全程承担责任,但是不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定拥有运输工具,作为无船承运人,经营人为了履行运输义务需要与不同的运输人订立各个区段的运输合同,与这些承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此时的经营人既是运输合同的承租人,也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具有双重身份的法律关系。

AB3海西物流网

(三)经营人与其他关系人的代理、雇佣关系

经营人为了完成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委托各地的代理人或雇佣其他人从事必要国际多式联运工作,委托代理人进行货物的交接、装卸、存储等,雇佣当地有关部门短期保管、短途倒运等,这些工作必然形成另外一层的合同关系。

AB3海西物流网

(四)发货人、收货人与运输中的代理人、雇佣人的法律关系

AB3海西物流网

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有可能会发生发货人、收货人直接或间接的与多式联运的经营人的代理人、受雇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关系。AB3海西物流网

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历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么多的法律关系交集在一起,权利义务各不相同,责任确定以及赔偿就变得十分困难。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经营责任的法律适用及解决

由于多式联运合工的复杂性–––多个承运人参加,多种运输方式,多个运输区段,涉及多个国际公约和多国法律,因此解决多式联运的法律适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AB3海西物流网

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在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有几种情况:

AB3海西物流网

第一种是在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对各个运输区段的法律适用有约定,但是没有约定整个合同的法律适用。解决的办法是应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提单的法律适用,然后再根据准据法确定经营者的责任。

AB3海西物流网

第二种是合同或提单约定的法律适用,但是对多式联运各个运输区段的法律没有约定。解决的办法是要分别两种情况处理:当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时,适用双方的约定法律,当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可以确定的情况下,要根据规范该运输区段的强制性法律,衡量合同约定的法律是否与之冲突,如果冲突应该以该运输区段的强制性法律为依据。

AB3海西物流网

第三种是合同或提单对多式联运各个运输区段和整个合同的法律都有约定。解决的办法是合同或提单都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按照约定,只要注意各个区段法律的冲突问题。

AB3海西物流网

第四种是合同或提单对多式联运各个运输区段和整个合同的法律都没有约定。解决的办法是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AB3海西物流网

当然,这些情况的解决必须有一个前提是确定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涉及许多当事人,各方有复杂的关系,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还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受雇人、代理人、分包承运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雇佣关系,承托关系,侵权关系等等,这些均是以多式联运合同为主线,依附于多式联运合同,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是多式联运合同,就有可能致使发生纠纷时难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种种争议和纠纷必然会发生。

四、 我国应确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余下全文>>

七:关于"国际多式联运协调问题的研究"的论文,1500字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guoji huowu duoshi lianyun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国家的某一地点的运输组织形式。它是随着班轮运输的发展而开展起来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迅速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也随之迅速发展。

作用 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要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才能将货物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传统的组织形式是分段运输,即由托运人(出口商)分别与有关运输方式的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各运输方式的承运人负责完成各该区段的运输,或由起运地的承运人代理托运人与下一程的承运人签订下一程的运输合同,分段完成全程运输。这样,托运人或他的代理人不仅要照料两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换装安排,还要安排货物的仓储搬运。采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后,托运人只需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在起运地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后,便可通知收货人(进口商)在目的地提取货物。这种运输组织形式有利于简化货运手续和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的责任,并有利于加强参加联运的各方间的配合,从而提高运输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经营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通常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经营。多式联运经营人常由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航运公司(航运集团)或从事货运组织工作、服务工作的运输行充任。在中国,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属于前者,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属于后者。

责任制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对发生于全程各区段的货物损坏都承担赔偿责任。在组织联运时,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联运的有关承运人和换装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相互的权利、义务。这种联运工作的内部合同不能影响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承担的义务。

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责任制度是不一致的。在全程运输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究应按照何种责任制度承担责任,常成为争议所在。因此,统一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是开展多式联运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海运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航运商会,于1975年制定了供联运经营人采用的非强制性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它是沿袭70年代初海运发达国家就主张采用、而为发展中国家所拒绝的责任制度,规定多式联运采用网状责任制度,即按货损发生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规定办理。如货物损坏发生在海上,则按海运的国际公约或各国适用的海运法规办理;发生在公路、铁路、内河或航空运输区段,则按各运输方式适用的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果货物损坏的发生区段不能确定,则按《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赔偿限额为货物毛重每公斤 30法郎或2特别提款权。目前各国联运经营人的多式联运提单大多采用《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的提单。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海运发达国家对国际多式联运的控制,发展自己的多式联运业务,从1973年开始,经过7年谈判,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主持下,于1980年5月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由序言、8个部分共 40条和1个关于海关事项的附则所组成。其主要内容为:①公约序言规定,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保证多式联运的提供者和使......余下全文>>

八:开展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 15分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国际多式联运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该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

②承担国际货物运输;

③接受货物运输,对合同中的货物负有运输、保管之责任;

④属于一种承揽、有偿的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在内。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的条件之一,主要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参考资料::china.findlaw.cn/...2.html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