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企业负责人对出口骗税的责任和处罚是什么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㿅8
二:申报特殊关系确认错海关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手续的;(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六)未经......余下全文>>
三:外贸企业负责人对出口骗税的责任和处罚怎么样
骗税:《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位做生意并不成功的义乌小商人,在安徽省宣城市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一家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采取伪造单据、凭据等手段,假报出口,成为“创汇大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多达5275万余元。6月6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安徽省有史以来最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主犯黄允谦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310万元;判处吴忠新、俞镜明等四名被告人五至十二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四:审计出口销售的外贸企业,审计人员需要取得哪些相关的单据
过程---------弥天大谎——中国安然事件
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所宣称的数量;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二)疑点
(1)利润率高达46%(2000年),而深沪两市农业类、中草药类和葡萄酿酒类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鲜有超过20%的。(2)如果天津广夏宣称的出口属实,按照我国税法,应办理几千万的出口退税,但年报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税的项目。2000年公司工业生产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亿元,按17%税率计算,公司应当计交的增值税至少为 9231万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数,不但不欠,而且还没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与应收款项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合计与短期借款也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考虑到公司当年销售及资金回笼并不理想,显然公司希望以巨额货币资金的囤积来显示销售及回款情况。(4)签下总金额达60亿元合同的德国诚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与银广夏单线联系,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却是注册资本仅为10万马克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5)原材料购买批量很大,都是整数吨位,一次购买上千吨桂皮、生姜,整个厂区恐怕都盛不下,而库房、工艺不许外人察看。(6)萃取技术高温高压高耗电,但水电费1999年仅20万元,2000年仅70万元。(7)1998年及之前的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
(三)造假与违规情况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 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 5 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 14 940.10万元;2001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 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四)造假流水线
据庭审记录,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元。董某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多少原材料等数据。1999年的财务造假从购入原材料开始。董博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余下全文>>
五:虚开增值税发票收票方有责任吗
您好!虚开增值税发票,开票方和收票方都涉嫌违法犯罪。
请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解释: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局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余下全文>>
六:如何加强农村党员管理,提高党员责任意识
一、要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各村级党组织要组织生活制度,要“创先争优”活动“一讲二评三公示”的活动要求,每月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党会,每三个月一次支部大会,每季度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每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要改进活动,组织生活质量。分类,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对农村体中党员的管理。乡(镇)党委要对农村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党性观念,自觉先进性;培养一两门实用技术,带头致富,带领致富,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管理上要灵活性,分类,分层管理。农民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从业特点,决定了农村党员管理上的多样性,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党员的管理。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实用、实效”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走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分类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加大了党员队伍的流动性,外出党员增多,对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外出登记制度,使在党组织的视线之内,而不游离之外;对老年党员可划分党的办法,指派一名支部委员其教育管理,使老党员老学,老管,老为;对从事种养加工业的中青年党员,责任制管理,促其作用。
二、在党员教育上实效性,放矢,按需施教
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农村党员熟练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把最新科技运用于生产实践的能力,带领党员致富的能力农村党员教育的,解决好农村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观念等问题,农村党员队伍素质的千差万别,区分层次,分类,放矢。对那些思想守旧,无开拓创新精神的农民党员要主要工作,采用培训、实地参观、现场示范等,用身边的人和事,用新技术带来的可观效益促其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对那些科技素质低,致富本领的农民党员有计划地市场经济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使党员人人都有一技之长,致富能力;对那些头脑灵活,率先致富的青年党员,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农广校、农函大的培训,、有意识地带领致富奔小康的领头雁。
三、在党员发展上严肃性,严把“入口”,畅通“出口”
党员队伍结构,体现党员的先进性是新下发展党员工作的主攻方向。发展党员要摆脱束缚,放宽视野,从靠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率先富起来的致富能人,骨干力量,从复退军人和村干部中发展党员,从源头上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发展党员要“十六”字方针,“两推四公示”、责任追究制度,把好“培养关”、“考察关”、“发展关”和“审批关”,注重质量,不求,,培养,成熟,发展。,要以从严治党为,畅通党员“出口”,那些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党员作用,不政策,民主评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要《农村党员积分考评制》的办法组织,绝不姑息迁就,从而农村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要抓好农村的党员发展工作
要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方针,把有文化的优秀青年农民、科技示范户、致富能人和非党村委会、村民长、村民代表培养,列入发展计划。要着力在农业生产线和长期不发展党员、力量薄弱的村发展党员,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要加大在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农村入党分子队伍。
七: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管理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余下全文>>
八: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开证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在合同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开出与合同条款内容相一致的信用证,并交付押金不能超出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对受益人(出口商)作额外要求;有权在出口方未提供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时不开信用证,有权在出口方未按信用证装船、交单时,没收其保证金。在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情况下,在接到受益人符合合同规定的修改通知时,开证申请人应修改信用证。信用证如系不可撤销的,则一经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开证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书的规定,在接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并对由于外国法律和惯例加予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开证申请人有权在赎单前检验单据,若单证不符,有权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拒付条款;开证申请人履行付款后,有权检验货物。但开证申请人在提取货物后,如果发现货物规格、数量等与单据不符,不能向开证追究责任和索还货款,只能根据过失责任,向有关方面索赔;开证申请人因开证行的错误造成单证不符或将正确的单据当作不符规定的单据退单时,有权拒绝赎单,收回或要求赔偿。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贮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贮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第十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余下全文>>
十:急!我爸爸因为虚开增值税问题被刑事拘留了.该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和我们的办案经验,你爸爸属于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属于经济犯罪,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事关重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包括会见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应把握三点:(1)必须有虚开发票的行为。所谓虚开发票,是违反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开具发票。具体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虚开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四种情形;(3)虚开的发票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虚开普通发票的,不能构成本罪。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注意,这里的1万元是发票上虚开的税款数额,5000元则是用虚开的发票实际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追诉。
3?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就定罪起点、法定最高刑等而言,本罪明显重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因此,这种情形下,通常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罪适用刑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然人犯本罪的,分别按照以下四个处刑档次处罚:
(1)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万元以上的;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指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司法解释,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