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人民调解本身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根据最新的《人民调解法》,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可以在三十日内持协议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然后经法院确认后,听说医疗。该调解便具有了国家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 司法调解即法院的调解,法院在调解成功后,会出具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一方如不遵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员主持的调解而行政调解是由相关行政机构组织的这两种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终局效力和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有人不执行,就只好再去法院起诉了,而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申请执行。司法调解是有司法机关主持的调解,这种调解所达成的调解效力具有终局力和执行力,也就是即便是在一审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都签收了,那么无论后来如何反悔,都不能针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上诉,而且这个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主要是主体不同,组强调解的人员不同。
二: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职能的什么不同?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海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
(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
(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三:要找司法调解,是哪个部门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进行确认,如一方未及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有些地方的区镇司法所也设立了调解处,可以考虑。如果向法院起诉,因为审理需要的时间长,愿意调解的话,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四:司法所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司法所调解是以人民调解形式完成,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经过司法确认前还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查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后,则承裁了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纠纷简要情况"栏应当载明纠纷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写清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调解人签字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凡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
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六)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五:司法调解员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啊
也就是司法所9大工作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六:司法所的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量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本省各村委会、居委会都应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乡镇司法所调解工作归哪个部门管
目前基层司法所有两种性质: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此类各地名称不一,有所谓直派司法所、直属司法所、司法行政派出所等;二是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经常以挂靠乡镇街道综治办形式存在(此类人、事、经费都是归乡镇街道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由乡镇街道中的有关人员兼任)。
作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的司法所,实行由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是:
(1)司法所人员编制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
(2)司法所人员工作在乡镇(街道),党团关系由乡镇(街道)管理。
(3)司法所人员任免调动,县市区司法局须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4)财务管理,实行单列。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司法所正常公用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司法所人员的工资关系随编制列入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管理。
此外,实际工作中,基层司法所在接受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的同时,应主动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为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本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八:司法所和法院到底有什么区别?
司法所是因为我们国家许多比较落后的地方很多人考不过司法考试,不能担任律师,但是这些地方又需要一些懂法律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于是就出了这么个变通措施,即设立司法所,然后司法所的司法服务者只要通过地方的考试就能够取得在地方执业的资格。也就是说,通过了中国三大考之一的司法叮试的人,就成为全国范围内可以执业的律师,没有通过司考,但是又懂点法律,在落后地方从事法律工作,通过了地方考核取得地方执业资格的就是法律服务者。
九:司法所不去调解民事纠纷我应怎么办
司法所调解民事纠纷并不具有强制性,如果无人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你只有起诉到法院去要求判决
十:打架案子要到司法所调解吗
一般是去公安机关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