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保密协议

一:评标专家评标要签保密协议吗?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根据以上法规,评标专家有保密的义务。

评标专家评标签保密协议是对保密义务的细化和进一步明确。

招标工作中签署保密协议更加合理,不签影响也不大。

二:招标完毕后泄露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激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于招标投标属于合同订立过程,所说情况与合同法的第四十三条关系更密切一些。

2、按照合同订立过程的定义: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所以投标文件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文件。一般招标项目中,招标和投标双方很少注意到(或明确要求)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保密(对无关人员保密)。其实,这也是在中国现状下,许多厂商保密意识比较淡漠的反映。

3、目前不少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有关各方必须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密(参与方和监管方除外);许多保密意识强的投标人(尤其是外商),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对无关方进行保密(甚至要求收回投标文件或签署保密协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当然,这一条并不完全适合你所说情况,但可参考一下。

5、建议尽量对投标文件进行保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法,有些类型的文件具有一定保密期,保密期外可以解密)。确实朋友之间无法推却,建议将敏感内容修改、隐去。提供电子文档时,注意将文件属性等内容进行修改,不然万一被相关厂商知道后,按文件来源查询,可能对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三:求助一份保密协议

等下企业员工保密及竞业补偿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有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由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所有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甲方承诺,技术开发人员在开发项目过程中,不得留有其他登录路径;必须要留存技术开发文档和程序源码.

第五条 双方同意,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承担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及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余下全文>>

四:招标代理公司的哪些行为致使开标无效? 5分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招标无效:

(1)第五十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披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五:招标法的内容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招 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余下全文>>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

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

介组织。

招标代理......余下全文>>

七:投标文件中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

廖晓阳(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中均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合作中判断对方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有3个途径:一是订立保密协定。这一做法在采购代理中较为少见;二是从投标人方获悉。在采购代理业务中具体体现为:在投标文件中将保密内容标注出来;三是通过其他项目或交流渠道知悉。在采购代理中,可能体现为在以往合作中获悉。如果上述三项均不成立,那么投标人就很难称其投标文件中含有商业秘密。

上述情形的发生,意味着代理机构承担起了对投标人的保密责任。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使用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则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19条)。此外,《合同法》第34条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追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需提醒注意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还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了限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因此,代理机构如需使用投标文件中的此类信息,建议向相关单位核实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否则也可能因代理工作不尽责而被追究责任。

八:参加政府招投标,代理公司提前要看标书,给看么?

首先要说明,代理公司是无权查看供应商的标书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

如果三家单位是顶具备竞争(你懂得),给他们看,已保证项目的成功

如果三家单位属于正常竞争,那最好不要给他们看,应为你的技术参数的泄露,代理公司不懂,其他供应商却能通过你的参数推算你的报价,对你公司不利。还有,废标可以了重新招,这个不是查看你们公司标书的理由,可以拒绝。

九:如何防范员工泄露企业机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分析说明] 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起。 在《智囊》2002年6期中有篇文章讲到如何建立企业的情报系统。其实,企业一方面要注意与本企业相关的商业情报的收集,同时也要注意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更有甚者还会导致企业的生存危机,而一些信奉“以诚为本”的经营之道的经营者也曾为此付出学费。每个企业都或多或少地拥有一些商业秘密,比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还包括它的一些财务情况也是不想为外人所知的。如果掌握这些信息的企业雇员跳槽到其他公司或自己另起炉灶的话,对原单位不啻于一枚随时会引爆的重磅炸弹。如何做好这些信息的保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万万不可忽视之处。 首先,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其次,企业应通过与职工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 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余下全文>>

十:采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非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是否严禁出现特定品牌以及供参考选择的短名单? 5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公布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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