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管

一:劳动合同谁保管

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这是必须的。但劳动局应该还有一份备案的,所以两份和三份都是对的,关键是处于那个地方。

对合同是否要到劳动局备案,各地劳动部门的做法不一,可咨询当地劳动部门。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真实意志表示,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签了以后都由公司保管可以吗?

还是劳动者保管一份较好,除非劳动局已经备案,那么就可以交由公司保管。主要是防止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删改,无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合同上必须盖红章吗?如果是复印件,章也是复印的,请问还有效吗?

合同必须该公司的公章,代表用人单位的意思,用人单位同意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程序。

如果是复印件,章也是复印的,如果劳动局已经备案正本,那是可以用复印件交给劳动者的。复印件不是有没有效力的问题,主要是在诉讼当中,如果没有递交合同原件的话,用人单位不予承认复印件,你就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如果你想真正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必须向用人单位取回盖红章的劳动合同正本。

两份合同均是复印件,章也是复印的。请问签署这种劳动合同有效吗?

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对用人单位没有效力,建议你取回盖红印的劳动合同。

“如果只有公司保留一份或两份,劳动者没有保留的合同是无效的”这个结论请问有何法条支持呢?

《劳动合同法》 第绩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盖章部分当然是红印了,签字也是书写版。处了盖章部分其他都可以是复印件。

二:正规劳动合同,应该一式几份,谁保管

两份

三:合同和文件的管理制度 10分

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合同档案管理实行网络管理体系,由公司合同管理组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合同管理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档,并负责监督指导各业务分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3、各业务分公司、各部门应分别建立建全合同文档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体系,并确定一名网络人员负责合同文档管理。   合同文档管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单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手段。通过对合同的档案管理,可以保存与合同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及时运用档案记载的内容,依法维护单位的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档案的期限、档案的管理部门、合同档案的归档与借阅、档案利用、档案管理责任等。

合同文档管理办法

1、合同文档以年代结合项目性质进行分类编号。   2、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半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合同管理组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   4、合同管理组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同档案检索工具,以有效地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5、各分公司、各部门员工可在合同档案管理组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经分公司、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在合同管理组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6、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防火,防潮。   7、合同文档必须专人负责。

合同文档管理办法   1、合同文档以年代结合项目性质进行分类编号。   2、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半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合同管理组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   4、合同管理组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同档案检索工具,以有效地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5、各分公司、各部门员工可在合同档案管理组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经分公司、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在合同管理组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6、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防火,防潮。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四: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的合同应该存放在哪个部门呢?

看你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1、劳动合同:人事部;

2、租赁合同、采购合同、营运合同:由专门的档案管理员保管(档案管理员可以设在财务或行政部下面);

3、招商合同:招商部或财务部

4、与供应商的合同:财务部或档案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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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专门经营房地产或商业购物中心的公司,可以设立合同部或法务部,由该部门负责招商合同保管。

五: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区别?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

1、是否有偿

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六:关于合同的保管,请教一下

1、合同的编号你自己定,比如 “X字2007年001号”X用公司名称简称。

2、现在签定的合同一般都有两份以上,一般涉及相关部门一份,档案室一份,如果有第三份,公司没有相应规模一般也放在档案室。

3、合同的传递流程,一般原件不传递,都是复印件传递,有些事项必须原件的,也是通过传递后马上回到原所在部门。在公司规定的期限满了之后再归档到档案室。

七: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保管人的权利

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2)保管的人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6)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8)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八:合同章由哪个部门保管

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的,但一般来说,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保管,支票在出纳保管,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在办公室人员保管。小企业人员比较少,不会像正规大浮业这样的分工明细啦。如果企业总经理将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都由你保管,你的责任就很大了。

九:公司统一保管两份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二款则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参照以上法条,你的权利显然被公司侵犯了,以下就这个问题,我简单的帮你分析一下:

首先,就我所了解的,在某些小型公司,这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现象,为什么呢,如你所说,公司想规避法律,想在发生纠纷的时候逃避责任或者是减少自己的损失,那这种行为明显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他们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就我个人理解,无非还是因为公司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试问,你会因为没给你合同你就不干了,或者去法院告他么,当然不会,否则你也不会签了;

其次,既然公司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而你也不想呵公司翻脸,那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这是一个矛盾的问题,你可以尝试将相关的法律规定跟公司说明,看公司如何答复,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公司依然置之不理或者是继续忽悠你,那么,或许你该重新思考自己的决定了;另外还有一点要跟你说明,公司应该不会否认和你签过合同,否则他们是要加倍给付你工资的,法条我就不举了,你可以自己去看,但是这里有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你们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劳动报酬,这样他们到时给你很少的工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而合同是由公司提供的,所以追究责任理应在公司,但发生这种情况时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所以工资还是有的 多少的问题,可能是很少很少。

由于时间的关系,在这我不多说了,以上给你作为参考,说的也不是太明了,有空你可以看看劳动合同法,我知道你现在肯定很矛盾,我的建议是你尽量心平气和的去跟公司争取,如果真不行,你自己要好好权衡,实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别辛辛苦苦回头还找气受。

十: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我是秦皇岛律师,最好是查看本人空间、个人资料联系方式,详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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