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九取消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有哪些?
定义: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例如,故意伤害致死、强奸妇女至其重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至其重伤。
类似的吧。
二:绑架过失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还是想象竞合犯
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国刑法里面只有两个罪名的结果加重犯是绝对死刑
以前是两个,分别是劫持航空器罪和绑架罪,具体条文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即劫持航空器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做出了修改,原第二款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改前的第二款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包括被绑架人自杀,也就是说,以前只要被绑架人死了,就判被告人死刑,修正后只是杀害或伤害致其死亡或重伤的,才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现在被绑架人自杀被告人最重判处无期徒刑,这次修改,不仅废除了绑架罪的绝对死刑,也对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有了无期徒刑的量刑、增加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也可判处死刑(注意,修正前致其重伤是不能判死刑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他是想杀了你),因不可抗力或被害人自身因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将不再能判处死刑。
综上,现在的绝对死刑只有劫持航空器罪的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才会是绝对死刑,但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除外,其他最轻也是死缓
四: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
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
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239条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11)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16)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8)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358条强迫卖淫罪
2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五:绑架罪中致人死亡才构成结果加重犯,为什么没有重伤?重伤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兄弟,看看绑架罪的起刑点,再看故意伤害重伤和过失重伤的起刑点
六: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绑架罪第二款无期徒刑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七:绑架罪的刑事处罚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限于绑架行为过失致人死亡,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如因被绑架而冻死、饿死)。
“杀害被绑架人”显然是指绑架后故意杀人。绑架杀人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情节加重犯与包容犯,而应理解为结合犯。其中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其中的杀人,是指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的杀人。
二者都是以绑架罪处死刑的。
八:为什麽先奸後杀是数罪并罚,而绑架杀人是以绑架罪处罚呢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数罪并罚和结果加重犯。不要觉得数罪并罚更严厉,毕竟刑法里有限制加重的条款。其次,先奸后杀通常情况下是有强奸的犯意,之后另起犯意,要杀人,触犯的是两个法益,即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的生命权;而绑架杀人,这本来是触犯人的自由权和生命权,但是刑法非常反对这种行为,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打击犯罪,设置了更为严厉的结果加重犯。这是立法技术。如果你是懂刑法的,那么,你可以比较一下,看看哪一种更重。要知道,绑架杀人,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直接是死刑,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九:“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的结果是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
我国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刑法第239条规定,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并且原则上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就是说不再判故意杀人之类的罪。
十:加重犯与结合犯有什么区别?
1、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2、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