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一:村干部选举结果公示怎么写

我明了,盖皮尔斯,加紧给分哦有``

二: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对选举结果怀疑该怎么做?

选举是有选票的,可以申请查票就是啦。

三:村委会换届选举,候选人对选举结果不服当怎么做?

查选票,看选举程序合规,调查有没有贿选拉票现象

四:村委会换届日选举结果不公布是什么行为

属舞弊

五:村委换届选举,候选人对自己选举结果服怎么办?

既候选选说明民意处理慎重点候选由提名候选再进行选举间隔间点必变

六:村委会选举候选人无妇女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村委会选举候选人无妇女的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的问题,应区别对待:一是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结果是无效的,因为这个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般性要求,即“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的规定;二是在特定情况下是有效的,比如这个村里的妇女都外出打工,家里全是老弱病残不能承担社会服务与管理工作,或者候选人初选不过法定票数、复选还不过法定票数,更换了候选人再选又不过法定票数,而又再没有具备条件的候选人了,尽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性要求,也应当视为特殊情况,选举有效。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理解一下法律或法律文书中常见的用"可以"、"必须"、"应当"等词来表达法条意思。其措辞中的用词的不同,表达的意义也不一样。

法律条文中 "可以",表示"许可'的意思。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杈性的规范。这种规范的特点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已决定。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就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这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法律条文中的"必须'和'可以"的达意是变换关系,“必须”是没有选择性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达意则要理解为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应当”等同于“必须”,属于原则性的执行规范。但有特定情况出现时,又难以用承载权利义务的“必须”来定性,则用“应当”来达意。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还不同,“应当”是一种原则性的规范,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不是“必须”强制性。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但在特定情况下承载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七:村主任对自己选举结果有怀疑的怎么办?

可以申请查看选票,选举程序合规与否,调查有人贿选与否

八: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当选人可以不分配相应职务吗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余下全文>>

九:村委会换届当天不公布选举结果正常么?

您好:落选村长.

你的问题按照《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属于不正常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认真核对选票,计算票数。  第二十六条 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从你叙述分析:

1、既然公开唱票、计票了,说明清点选票达到“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的条件,该选举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这以前的“选举过程中存在问题”不应该进行下一步,也就是不应该唱票和计票,只要唱票和计票了,就说明这之前的选举不存在问题,就应当有个选举结果。

2、“原村主任”没有权力“拒绝选举结果公布”,该权力在你们村的选举委员会,这是《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第7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

3、错在哪里?我直接告诉你,就“错”在汪某获得的赞成票不该比原村主任的票多,造成他落选他必然找茬,无事生非,如果原村主任的票多,这次选举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说,原村主任属于破坏干扰选举,应当打击。你可以看下文:www.cnjxol.com/...76.htm

4、你首先向选举委员会反映,要求公告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如果不成应该向乡政府换届领导小组和县市政府的换届领导小组反映这个问题,不解决还可以向省里反映,直至解决为止。

5、从你补充问题看,我坚定的告诉你,参会人数和汪某的得票数量符合当选条件,只是什么时候确认这个结果的问题。

最后,祝多数村民拥护的人能够早日走马上任,尽快履行村主任职责,为村民办点实事、好事。

我不需要再加分了,还是你留着分去咨询更多的问题吧!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