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办理过户手续只属于买卖房产的一个程序,即转移所有权。王五攻诉讼请求本身矛盾,因为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不能由一方独自完成。他以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王五迟延交付的问题,需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是否就此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如果有约定,王五可依约定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张三迟延交付的期间很短,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王五可要求张三赔偿损失,也就是按照当地的房租标准支付租金即可。

二:房地产过户登记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功、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产转移登记是对房屋权属的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认。

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

1、卖方继续履行合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解除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卖方最高双倍返还买方已付购房款。

三: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办理过户手续只属于买卖房产的一个程序,即转移所有权。王五的诉讼请求本身矛盾,因为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不能由一方独自完成。他以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王五迟延交付的问题,需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是否就此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如果有约定,王五可依约定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张三迟延交付的期间很短,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王五可要求张三赔偿损失,也就是按照当地的房租标准支付租金即可。

四: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有效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五: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房屋买卖协议书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出卖给乙方。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四、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次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款项付给甲方)。......余下全文>>

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李和郭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但是该合同的标的物还没有交付,且房款还未付清,在此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屋转让采取登记主义要件,李还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张与严的买卖合同同样是成立且有效的,但是由于张已将房屋过户给了严,因此他与郭的合同实际上构成了履行不能,造成了合同的违约。

法院应该驳回李的起诉,或是判决其败诉。如果李在其中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而没有请求违约的话,李的请求是得不到支户的。

水舞天涯的说法是根本错误的,当事人履行哪一个合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以合同签署的先后而存在履行上的先后。而且严是善意第三人,由于他并没有与李恶意串通,损害郭或是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得到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

七: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1、合同标的要真实合法存在。

2、合同双方自愿平等签约。

3、合同条款中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

八:房屋权属未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按实际情况,虽然房屋权属未登记,但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禒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九: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应的区别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议的有效性,是合同条款能否执行的前提。如果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无效,无论双方对合同条款设计得多么缜密、全面,除了个别约定争议管辖机构或者审计单位等程序性条款之外,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将无法适用,可谓“釜底抽薪”,即使您一直诚信守约,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一)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规定,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合同成立;第二、合同合法。为了能够清晰地表述第二项构成要件,可以将 “合同合法”分解为以下三方面:(1)合同订立主体合法;(2)合同标的合法;(3)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释明了合同成立的几个要素,即:(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2)标的;(3)数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只要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一般来讲,法院会认定合同成立。 此外,合同法中列举了合同成立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协议的合法性 我们要理解这个问题,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更多从合法性的对立面去考察,即合同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分述如下: 1、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合法 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下述情况下,合同订立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1)购房人不具有法定购买资格。 比如,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买房人购买此种房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法院有可能以购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判决合同无效。 (2)到法院或仲裁委开庭时,出卖方仍未取得房屋处分权,权利人亦不予追认的。 2、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不合法的情形有: (1)房屋管理机关不许上市的央产房、军产房或者涉密单位的房屋。 (2)不具有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等房屋。如此类房屋购买时间不满5年。 3、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法。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要在房产局备案了才能生效

不是的,只是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进行登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竣工的、将来才能交付的、具备法定销售条件的房屋售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登记备案的时间是: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如果没有备案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相关法条连接:

《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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