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理论上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没有所有权人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国家取得。

继受取得包括:法律行为取得,事实行为取得,其他合法原因取得。

二:一般通过哪些手段取得的财产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挣钱,如何积累更多的财产。那么,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财产才合法呢?

(1)劳动生产取得。即通过建造房屋、耕种土地以及产品的生产和制造等方式取得财产。这也是人们最古老最重要的取得方式,也是其他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能够进行的前提。

(2)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

(3)通过合同取得。主要表现为购买产品和服务、互易等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

(4)其他法律的规定取得。为了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法律对财产的取得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例如没收非法所得的财产、行政罚款、依法征税等等方式取得财产。此外,《物权法》第九章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取得的一些特殊方式。如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和孽息等等。

三:物权和所有权区别,最好举下例子,太混乱了

物权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如:自有房屋为所有权

将自有房屋抵押给他人借款的,他人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你是担保物权的义务人。

有一块建设用地,你通过招投标取得后,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这是用益物权。

四: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法中所谓时效取得是什么意思? 简单点说 最好举个例子 非常感谢!

简单地说。你来我家串门,电话落在我家了,你以为丢了我也不知道是你的。,过了五十年这就是我的了。你想起来也没辙

五: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几种?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提供了多种方式

物权法除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种物权的形式和内容外,还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物权保护制度。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权利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如确认物权、要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等。这些物权请求权为人们的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前提和依据。

六:怎样正确理解物权法第1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06条)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立法背景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特别取得的重要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对于善意取得作了非常全面的规定。其第714条规定: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善意取得动产的,依照占有的规定,其占有受保护的,即使陔动产的让与人无此转让权,该善意占有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第933条规定:凡以善意受让动产所有权或有限物权的人,即使转让人未被授予让与权,亦应保护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事实。第1 153条规定:从非所有权人处取得物品转让的人可以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但是,以实行占有之时具有善意并且持有适当的所有权转移证书为限。在权利证书未表明所有权上附有其他人的权利并且取得方具有善意的情况下,占有人无任何负担地取得所有权。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取得用益权、使用权和质权。第1154条规定:误信出让人为所有权人或者误信前占有人已经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的理由不适用于知晓原因不法仍然取得物品的人。我国台湾“民法”也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其第801条规定: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第886条规定:质权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第948条规定: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I止该动产之占有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条文解读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当事人出于善230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常被认为仅适用于动产,其实不然,不动产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瑞士就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其民法典第973条中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出让人均是无处分权人,故善意取得是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需权利人追认。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故该行为是可追认的行为。权利人追认的,让与行......余下全文>>

七:管理学课后习题答案

周三多管理学课后题答案

管理学

《管理学——原理与方法》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

第一题答案:1:目的性:人类正是在为实现预期目的的活动中,在不断地劳动,思考,谋划,设计和组织管理的过程中,逐步进化的。2:依存性:人类的目的性来源于对外部环境和人类自身的相互依存关系。3:知识性:人类能从过去的实践中学习,从前人的经验中学习,并能把学到的知识加以记忆,积累,分析和推理,从而形成人类独有的知识体系。人类活动的上述三个特点为人类的管理实践提供了客观条件,也回答了为什么管理实践与人类历史同样悠久的原因。

第二题答案: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调。管理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管理的载体是一个组织2: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人3:在管理的资源配置中,人才是第一资源。4:管理的任务:在一般意义上讲,它是通过采取某些具体的手段和措施,设计、营造、维护一种环境,包括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环境,使所有管理对象在特定的环境中,做到协调而有序地进行活动。

第三题答案:许多新的管理论和管理学实践已一再证明: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这五种管理职能是一切管理活动最基本的职能。计划:制定目标并确实为达成这些目标所必需的行动。组织中所有的管理者都必须从事计划活动。根据工作的要求与人员的特点,设计岗位,通过授权和分工,将适当的人员安排在适当的岗位上,用制度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上下左右的相互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组织结构,使整个组织协调运转——这就是组织的职能组织目标决定着组织的具体形式和特点指导人们的行为,通过沟通增强人们的相互理解,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激励每个成员自觉地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共同努力。控制的实质就是使实践活动符合与计划,计划就是控制地标准。创新职能与上述各种管理职能不同,他本身并没有某种特有的表现形式,他总是在与其他管理职能的结合中表现自身的存在与价值。

每一项管理工作都是从计划开始,经过组织、领导到控制结束。各职能之间同时相互交叉渗透,控制的结果可能又导致新的计划,开始了新一轮的管理循环。创新在管理循环中处于轴心的地位,成为推动管理循环的原动力

第四题答案:管理者扮演着十种角色,这十种角色可归入三类。

人际角色:代表人角色、 领导人角色、 联络者角色信息角色:监督者、发言人、传播人决策角色:企业家、干扰对付者、资源分配者、谈判者管理者需要具备三种技能:技术技能、人际技能、概念技能、

第五题答案: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各种管理工作中普遍适用的原理与方法。管理学的研究方法:归纳法、试验法、演绎法

一:归纳法通过对客观存在的一系列典型事物(经验)进行观察,从掌握典型事物的典型特点、典型关系。典型规律入手,研究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中找出事物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个别——一般1:在管理学研究中,归纳法应用最广,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2:运用归纳法时应注意的几点a:弄清与研究事物相关的因素,以及系统的干扰因素b:选择好典型

c:按抽样检验原理,保证样本容量d:调查问卷时应包括较多的信息数量,并作出简单明确的答案。二:试验法。

三演绎法 一般——个别

第二章:

第一题答案:中国传统的管理思想分为1:宏观管理的治国学——(财政赋税、人口管理、货币管理、等)

2:微观管理的治生学——(农副业、手工业、运输、建筑工程等)顺道——顺应宏观的治国理论和客观的经济规律。重人——1:重人心向背2:重人才归离人和——调整人际关系,讲团结、上下和、左右和。守信——信誉人类社会人们之间建立稳定关系的基础利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求实——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思想......余下全文>>

八:所有权,善意取得问题!!!

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啊,不能放在一起比较的。

我国民法采罗马法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也就是说,无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经过多久,都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反过来说,善意取得所针对的动产,应当是占有委托物,比如因租赁、寄存、借用等,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物。而非占有脱离物,也就是遗失物。

你所说的两年期,应该指的是拾得人予以有偿转让的情况。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才设定的两年期。这两年期,权利人可以找受让人追回,也可以找无权处分人请求不当得工或者侵权损害赔偿。

PS:找受让人追回的情形也分为两种

1、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即有偿回复。

2、除此之外,不须支付费用,即无偿回复制度。此时,受让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下,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费用返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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