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雏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相关规定】
《宪法》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继承法》
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25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取得财产所有权最为重要的方式是通过订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种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于不动产,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不办理登记则所有权不能依转;于动产,则必须进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转财产所有权。对此,我们在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中已经有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都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内心意愿而发生的权利变动,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1.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关的裁决。这里的判决和裁决,一般是指在对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做出的确认产权归属的判决和裁决。其一旦作出,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就立即取得财产。不动产不需要去登记,动产也不需要另行交付。取得财产的时间一般为判决或裁决确定生效之日。
2.因公权力取得财产。比如国家因公有征收取得不动产物权,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接受不动产物权,国家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等,都是不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即刻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
3. 继承和遗赠。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财产。至于具体的时间起算,应区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从被继承人生命最终结束之......余下全文>>
二: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9)添附①附合②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③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10)善意取得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如下:
合法取得:继受取得:买卖
赠与
继承
受遗赠
互易
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孳息
添附:混合、附合、加工 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国有化
无主财产
拾得遗失物
先占
善意取得
四:所有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合同、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五:《物权法》中所有权得取得方式有哪机种?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如下:
合法取得:继受取得:买卖
赠与
继承
受遗赠
互易
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孳息
添附:混合、附合、加工
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国有化
无主财产
拾得遗失物
先占
善意取得
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方式,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
,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户意志为根据的。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 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中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确良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公民私有房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个人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权利。这种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称之为私房。主要是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也可以依法将其中的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可从中获得利益。
公民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对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则只享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八:简述所有权取得的两种途径
简述所有权取得的两种途径关于这个处题,我觉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九: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取得方式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2、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3、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二、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一)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二)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